佛山中院 | 协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1)

聚力“八项行动”——佛山中院与市管理人协会

协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前,佛山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助推佛山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紧扣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与五区基层法院、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理人协会)共同精准发力,围绕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举措中关于“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推动破产审判一体化”的内容,从工作指引出台、信息化建设、破产费用保障、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降低破产成本、提升破产财产处置价值等角度,打出了提速增效的“组合拳”,并上线运行全国首个对接破产云图的破产案件管理系统,积极为佛山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注入司法活力。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的救治与退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标“办理破产”指标,提升破产审判水平,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近日,市中院和市管理人协会立足案件办理实际,通过发挥办理破产实施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经多次会商,共同制定了《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1)》。当中提出了办理破产的“八项行动”,涵盖了强化理念培树、提高办理破产质效、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注重实践经验总结、加强破产制度宣传八个方面35条具体举措。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1)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的救治与退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标“办理破产”指标,提升破产审判水平,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和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理人协会)经会商,共同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强化理念培树,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第一条 增强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工作,统一审查标准,不断提高受理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机制功能,促进经济产业结构升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加大便民工作力度。延伸诉讼服务广度,加大便民利民力度,创建“云破产”模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佛山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佛山微法院等线上途径提交破产申请、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第三条 拓展破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管理人协会桥梁作用,提前介入危困企业的救治,提供破产申请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申请。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及时引导当事人适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进行救治。

二、提高办理破产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第四条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要求,依照市中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积极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办”,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加快“僵尸企业”的退出。

第五条 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平台、佛山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破产云图等信息化手段办理破产,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第六条 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应优先采用网络拍卖及网络询价等方式,坚持价值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原则,兼顾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财产变现溢价率。

三、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支持保障管理人履职

第七条 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建破产云图,支持管理人依法从事财产调查、资金划转、车辆查控、产权变更登记等履职工作,充分保障法律赋予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八条 积极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通过破产云图自动获取债务人企业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社保、征信等信息,破产云图自动将债务人破产信息推送给政府职能部门。

第九条 进一步落实佛山市两级法院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会签的有关跨部门协作的文件精神,确保企业注销、欠薪保障、信用修复、税收优惠等府院协调成果落地见效。

第十条 落实市中院与市税务局《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涉税费问题办理的意见》,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便利税务注销,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第十一条 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按照市中院、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关于市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直接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

第十二条 落实市法院、市金融局、银保监佛山分局、人行佛山中支《关于开展破产程序中融资工作的备忘录》以及市管理人协会与合作银行《关于解决佛山市破产企业融资问题的备忘录》,研究构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投资人引进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参与重整,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提高重整成功率和债权回收率。

第十三条 推进佛山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与佛山查控网的对接,协助管理人查控债务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网络账户等财产。

第十四条 开展司法协作,支持管理人依法从事诉讼、执行档案查询、债务人财产接管、财产询价等履职工作。

第十五条 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变现后,应归集到管理人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向市管理人协会指定合作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第十六条 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依法协助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八条 落实破产保全制度。加强规范和引导,确保进入程序的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持资产完整性,确保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因情况紧急,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债务人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机制,解决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问题,保障破产案件顺利审理。市中院指导市管理人协会规范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运作,充分保障法律赋予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履职要求。

第二十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管理人名册内机构联合组成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四、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办理破产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加强管理人履职能力培训,制定管理人履职指引和工作规范标准,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管理人履职管理和个案履职评价机制,逐步提升管理人队伍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形成专业、规范、稳定、勤勉和自律的管理人队伍。

第二十二条 拓宽合作机制,在破产司法税务研究基地的基础上,建立更多部门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对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并形成共识,提高办理破产水平。

五、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应同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平台、佛山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佛山查控网等信息化平台开展工作,注重提高工作质效。

第二十四条 落实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及时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第二十六条 依法保障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权的及时实现。对破产重整期间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担保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挥管理人在防范“逃废债”等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管理人应加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查和管理,及时向债权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

六、积极办理重整、和解案件,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规范重整识别审查标准,充分运用重整、和解的法律手段实现困境企业的快速有效救治。重视运用企业营业和资产整体出售的重整方式,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实践,制定完善相关规程和操作指引。

第三十条 鼓励并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提高破产和解成功率。

七、注重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提供立法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标先进地区,鼓励在预重整、跨境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共益债务融资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做好总结。

第三十二 适时培育典型案例,为适法统一和办理规范提供实践范例。

第三十三条 注重总结破产启动程序、逃废债等方面的实践问题,为《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建言献策。

八、加强破产制度宣传,树立破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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