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跑水,楼下被泡,谁赔?
温某与王某住在同一栋楼,而且是楼上、楼下邻居,温某住在一层,王某居住在二层。因王某在此居民区还另有住房,1999年6月1日,王某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了别人。2000年春节期间,承租人去了韩国,房内无人居住,在此期间温某也离开自己房屋回老家居住,家中无人。2000年2月12日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发现温某门窗等处向外漏水,当即通知王某到场,物业管理人员采取措施进入王某家室内,发现她家卫生间水管爆裂跑水,当即将总阀门关闭。第二天,温某知道信儿后,风风火火地从老家赶回来了。温某打开房门一看,立刻惊呆了,见自己屋里满地都是水,木质地板被水浸泡,地板个别部分起拱爆裂,屋顶、墙壁被水冲刷,家具着水,个别漆面剥落。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偿为温海英提供房屋,并帮助清洗衣物等。对温某室内墙壁、地板等装修损失,经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委托北京天衡诚信家装技术服务中心进行鉴定,价值近2.31万元。温某认为由于王某对房屋跑水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措施,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负有房屋、设备维修责任,及采取措施保证我的利益不受损害责任,故将王某作为第一被告,将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房屋修缮、财物被毁经济损失8.1万元、房屋使用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2万元,共计13.1万元。法庭上,王某认为在任何相关法律条文上及房屋使用守则上没有指出主人出门前要关闭自来水总阀门,我房屋内的装修及内外所有设施均是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购买安装,从未改动。卫生间洁具及设备均属劣质产品。事故原因,水管爆裂并非使用不当和人为造成,应是产品质量及水压造成本人也是受害者,水管爆裂后造成家具、地板损坏,但物业未给答复和赔偿。水管爆裂的损失主要责任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则辩称,按照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范围仅限于绿地、道路、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无权利更无义务对园区内各单元房屋内部纯属个人区域部分行使管理权利。在发现原告房屋受损后我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并时通知原告,安排房屋无偿供原告居住,尽可能减少损失。因被告王某在春节期间未在此房屋内居住,总阀门未关,卫生间地漏未打开,水管破裂后大量跑水,是由于王某对其所有的房屋未尽到看护义务所致,与我公司无关。如其严加看护,水管爆裂时及时关闭总阀门或打开卫生间地漏就不会造成原告房屋受损。故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温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互相有不损害、不妨碍对方的财产权利及其它权益的义务,王某将房屋出租他人后,由于其疏于管理,对室内水管隐患失查,且在水管破裂时家中无人,致使温某房屋进水,给温某财产造成损失,对此,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具有对用户室内水、电等设施发现问题进行管理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王某所居房屋具有可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竣工核实证书,王某称卫生间洁具、设备属劣质产品未有证据证明,且王某已于1997年11月开始居住使用,故王某推拖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责任不能成立。另外,王某虽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但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由于该财产给原告温某造成的损害,原告温某亦有权向王某索赔;属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双方存在纠纷应另行解决。温某房屋进水后,其生活受到影响,家具衣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其所称精神损失,因并未达到需要法律上予以精神抚慰的程度,不予认定。因此,顺义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温某装修损失费及其它损失费2.5万元。温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损失及过高的装修费、使用费、精神损失费等的诉讼请求同时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