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时货物的风险转移如何确定?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时货物的风险转移如何确定?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Article 607 The risk of damage to or lost of the subject matter passes to the purchaser after the subject matter being transported to the place designated by purchaser and handed over to the carrier.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If the place of delivery was not agreed or unclear in the agreement, the risk of damage to or lost of the subject matter passes to the purchaser after handover to the first carrier if transportation is requir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Item 1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603 of the Code.

本条是法典第六百零三条条和第六百零四条条的进一步具体化。

“买受人指定地点”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本条款可以和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中规定的价格术语进行有效对接。如采用FOB深圳港交货的方式,出卖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盐田港或蛇口港等深圳港口并交给负责海运的船公司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如果在运往港口的途中,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则其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约定“深圳港交货”是否属于约定不明呢?约定深圳港交货应属于相对明确。因为深圳也就那么几个港口,在没有指定具体哪个港口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货物交到任何一个港口即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及法典规定发生转移。但由于各港口的航线和航班不同,出卖人将货物运到港口后可能会发生承运人要求出卖人将货物运到另一个港口的情形,出卖人拒绝的,承运人则拒绝接收货物。出卖人不能完成“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义务。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了“深圳港”交货,双方还是要协调好具体哪个港口的问题。

“将货物交给港口是否意味着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 货物运抵港口后,货物并非直接将交给承运人,港口的货物进港和出港等均统一由港口运营部门负责接收。因此,将货物交到港口即意味着货物交给了承运人。 如果货物在港口存储期间发生毁损或灭失,则由承运人、买受人和港口运营方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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