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年底了,坏账怎么办?

412.年底了,坏账怎么办?

财税下午茶,给工作加点糖!大家下午好,我是洪开。

今天是2020年12月7日,每年的12月7日是国际民航日。目的在于树立和加强对国际民航在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重要性。

魔幻的2020年还有20多天就要过去,看眼就到年底,会计们也要理一理应收款项了,开启年底要账模式。但是每个企业都有收不回来的账,都有可能发生坏账,我们会计本着谨慎性的原则,一般都要对应收款计提一定的坏账准备。

但是,坏账计提完,就没什么事儿了吗?

不,你要做的,还有很多。

马上又到一年汇缴期,计提的坏账损失能不能扣除?要不要调增呢?

所以,首先要确定在什么情况下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的规定,应收账款在三种情况下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第一种,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了,比如债务人破产、死亡、重大自然灾害等。

第二种,逾期三年以上并且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第三种,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并且会计上也已经作损失处理的。

这三种情况,想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需要准备资料,证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后两种情况,之前是需要出具专项报告,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已经不再需要了,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也就是说,专项报告不是必须出具,企业自行决定即可。这样一来,企业和财务的责任却是增加了。

属于第一种所说确实无法收回的,要分不同的情况来准备材料:

1、债务人破产清算:用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来证明;

2、债务人停止营业:要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3、债务人死亡、失踪:要有公安机关等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4、债务重组: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5、诉讼:有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或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6、自然灾害、战争等: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其他情况:有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需要注意一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相关政策文件号我放在了文稿后边,需要的朋友可以搜索查阅~

知道了坏账损失什么情况才能税前扣除,以及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备查。但坏账肯定是发生的越少越好,那么对于应收账款,我们怎样做好日常管理呢?

给大家三点建议:

第一,建立台账:销售部门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财务部门编制应收账款清单,两部门随时了解应收情况。

第二,及时对账和催款:按期向债务人发送对账单,到期前提醒支付,逾期要积极催收。

第三,年终清查:年终的时候,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且和债务人核对。

最后,我想说,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星星之间的轨迹。

而是,我还把你挂在“应收”,你却注定是我收不回的“坏账”。

年底啦,清理坏账准备要提上日程了。

赶紧动起来,催催应收,清清坏账,伤心总是能过去哒~~~

(政策依据:财企[2002]513号、财税[2009]5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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