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四章)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2011版教材,2011~2013年考试分值为:12~15分。下同)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4分·掌握

本节的学习要求:分析安全生产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判断矿山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及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

刑法的基本理论【法P94】
  1.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犯罪的基本理论【法P95】: 1)犯罪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利益具有严重危害的特性。这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的最大区别之处。第二,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不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外在的刑法规范,同时也表现为行为人对于人们内在的刑法感情的背离。第三,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刑事处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某种行为一旦定罪,国家就必然进行刑事责任的苛责,并且刑事责任也只能加诸于犯罪。3)犯罪构成的要件:首先,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其次,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最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的堆砌。4)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3.安全生产犯罪【法P97】:《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必考)【法P97】
  1.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报、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法P101】
  1.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2.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法P101】
  3.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5.量刑情节的规定【法P102】。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4分·掌握

本节的学习要求:判断安全生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法P103】: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理解行政处罚概念的应注意以下几点:(1)行政处罚的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处罚以行政违法为前提。(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制裁。(5)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的制裁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处罚的特征【法P103】:(1)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具有惩戒性。(4)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5)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法P104】。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法学上通常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四种:(1)人身自由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资格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3)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4)声誉罚。如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

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等。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法P104】:1)处罚法定原则:(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权利保障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法P105】: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P108】:2.法定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管辖【法P109】:1.职能管辖;2.地域管辖;3.级别管辖;4.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法P110】:1.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不予处罚的规定;4.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5.适用上的其他问题:(1)对未成年人的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对精神病人的适用。(3)案件移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4)责令改正规则。(5)罚刑可相抵规则。

行政处罚的决定【法P111】1.一般规定:决定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当事人的权利。2.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公民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简易程序包括:(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6)备案。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法P113】执行程序: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分·了解

本节的学习要求:掌握行政许可的基本规定,分析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行政许可的特征【法P115】:1.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种类【法P117】1.行政许可的一般分类:一般许可(或称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法P118】(1)行为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形式。行为许可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从事某种活动的证明,没有该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进行某种行为。第二,许可仅限于某种行为、活动,不含有资格权能的特别证明。第三,申请该类许可不必经过严格的考试程序。(2)资格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持有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这种许可的特点是:第一,许可证是个人某种资格的证明,如律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注册建筑师证等是持证人资格水平的证明。第二,资格许可的有效期限较稳定,在相对较长时间内能起到资格证明作用,持证人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某权能或采取某种行为则可能导致许可证失效。3.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法P119】;4.长期许可、短期许可与临时许可。
  行政许可的原则【法P120】1.许可法定原则;2.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许可便民、效率原则;  4.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5.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法P120】:1.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P121】: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根据需要,设定行政许可;3.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4.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1.实施机关【法P121】: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P122】:1)申请与受理;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3)行政许可的听证;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分·了解

本节的学习要求: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法P125】:

1.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1)劳动者的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3)用人单位的义务。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P126】:1)女工保护;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④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法P126】:1.劳动监察;2.有关部门的监督;3.工会的监督。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8分·掌握

本节的学习要求: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规定,分析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病人保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的范围【法P127】: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法P128】: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主要有: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6.加强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法P129】
  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法P130】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法P130】: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法P130】: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评价及治理;3)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规定要求;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原料及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规定要求;5)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6)职业卫生培训要求;7)职业健康检查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10)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11)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2)工会组织的权利;13)职业病防治费用。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法P133】:1.职业病诊断;2.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规定【法P134】:
  1.卫生部门的职责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价,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和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法P134】: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3.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1)日常监督检查权:(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临时控制措施:(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法P135】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分·熟悉

本节的学习要求:分析劳动合同制度中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P136】: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法P137】:三方机制应当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组成,而且这三方的职能不能相互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的内容【法P138】:(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法P139】: (1)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例如,“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劳动合同解除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获得经济补偿权。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法P139】:
  1.用人单位的权利:(1)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2)依法约定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权利;(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用人单位义务【法P140】劳动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均涉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权利保护:(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法P141】: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法P141】1.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动行政部门。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执法行为,它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意志所实施的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单向性等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3.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管理范围【法P14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法P141】:(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P142】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法P143】:(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6.其他法律责任:(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法P143】: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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