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无物业服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房管中心:

为改善老旧小区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房〔2020〕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无物业服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实现社区管理服务均衡发展,积极构建我市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规范老旧小区管理内容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环境,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规范内容

(一)建立物管制度。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建立设施设备养护、安保、装修、停车、绿化、卫生、垃圾分类等管理制度;建立火灾、治安、公共卫生、设施设备故障等应急事件处置预案。

(二)加强房屋管理。定期巡查共用部位并及时组织修复;即时开展装饰装修登记和备案,告知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定期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劝阻、制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强化设施维护。聘请专业人员或者将供水、供电、消防、电梯等专项业务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巡查设施设备并及时组织修复;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消防、门禁、对讲、照明等设施设备完好。

(四)完善小区安保。聘请保安员或者委托专业保安公司提供服务;保安员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勤,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巡查;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落实措施。

(五)规范停车秩序。委托专人管理。合理划设停车位,设置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点;车辆停放有序,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消防车登高面。

(六)优化环境卫生。委托保洁公司或者聘请保洁人员提供服务;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干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产日清;排水、排污管通畅、无积水。

(七)做好绿化养护。委托园林、绿化公司或者聘请园林、绿化工提供服务;绿化养护良好,绿地无杂草、杂物;树木花草修剪及时、病虫害定期消杀,无死株、缺株。

(八)落实车库管理。委托专人管理。禁止擅自改变用途、违法搭建;不得拆改和破坏设备设施、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液化气和大功率电器、违规住人和长期闲置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工作保障

(九)健全工作机制。街道、乡(镇)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老旧小区要指定社区、村(居)委实施托管,依托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对小区实行基本管理服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区管理的行政监管工作,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十)落实专业机构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机构接收专业设施设备并实施管理,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十一)建立维修资金制度。街道、乡镇牵头,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配合,指导业主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十二)实行企业信用激励。对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温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企业良好信用加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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