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问答之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汇总(下)——关...

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问答之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汇总(下)

——关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的问题

1问:第三人再次起诉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答:重复起诉的主体仅仅指原告,第三人再次起诉的,属于受生效判决拘束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

2问:村民对影响其个人权利的不公开事项请求监督,乡镇政府不予监督或认为监督不到位的,村民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村务公开具有法定监督义务。村民对影响其个人权利的不公开事项请求监督,乡镇政府不予监督或认为监督不到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诉乡镇政府不履行监督法定职责,原告需要证明其向乡镇政府提出过检举控告,证明乡镇政府知情而不履责。如果提供的快递文件能够证明其向政府或负责人提交的信件内容是其要求履责的事项,比如在内容一栏明确填写了相关举报事项,应当视为造成初步证明责任,收件人地址准确,负责人姓名同音字错误的,不影响其证明效力。

3、问:办事处和房管局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后,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的成立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备案,同时请求办事处和房管局重新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4条的规定,业委会刻制公章的前提是备案,这里的备案我认为和三资合同的备案生效是一回事,是实际上的批准行为,是具体行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答:建设或房屋管理部门对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请求登记备案机关履行重新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法定职责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至于最终法院是否支持其履责诉求,则要看登记备案机关是否具有相关职责,是否符合履责的法定条件。

4、问: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是作为一个案件立案?还是应当分别立案?强拆过程中,把违建和有证建筑一起拆了,应该分成两个案子吗?一个诉拆除违建行为违法?一个诉拆除有证建筑行为违法?

  答: 每一个独立的被诉行政行为案件都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案件,但是,并非每一个独立的行政案件都必须要有一个独立的案号。相互关联的几个被诉行政行为案件可以依法合并审理,只立一个案号。审理过程中,即便立一个案号,也应当对每一个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是否合法,逐一审查,逐一作出裁判,不能笼统审查、裁判。

5、问:甲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甲认为乙打了他,而要求公安机关对乙做刑事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不存在违法事实,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终止决定书。请问,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司法侦查职权的行为,应当通过检察监督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问:征收补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征收补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应当裁驳。

7问:结社自由是否可诉

答:结社自由属于政治民主权利,原则上不可诉。

8、 问:举报人举报业主委员会违规,建设部门作出停止业委会职权或撤销业委会决定,业委会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答:举报人举报业主委员会违规,建设部门作出停止业委会职权或撤销业委会决定,业委会作为行政相对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业委会行使的管理职权应当属于业主授予的经济民主管理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范围。

9问:立案的当然是否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答:只要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当然都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是,仅仅根据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已经立案,是不能裁定驳回起诉的。因为,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请求确认无效行政诉讼,是有可能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例如,原告甲请求确认某市政府2014年8月给乙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无效,理由是给乙颁证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涉案房屋一直由甲占有使用并取得房产证,给乙颁证乙也根本不可能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是,因为乙取得房产证后抵押贷款,债权人银行申请执行涉案房屋时,甲才知道给乙颁证行为,六个月内起诉。这时,法院能以对2015年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请求确认无效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吗?显然不行。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必须受理。且,无效判决方式也不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才有的,执行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就有规定,当时的无效判决实质也是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

10问:政府组织实施行为的性质实质是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可诉?

答:案件非诉执行实行裁执分离制度,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政府组织实施行为的性质实质是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根据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扩大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强制执行的,属于行政机关自己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11问:土地确权案件属于什么类型案件

答:土地确权案件属于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决的基础民事争议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这是应当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请求赔偿诉讼中的相关费用,不属于行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一并提起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更不属于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范围,依法不予受理。

12问:行政协议相对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行政机关请求法院判决履行支付出让金义务,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答;行政协议相对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有权单方作出决定,限期履行义务,不履行则单方解除。请求法院判决履行支付出让金义务,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13问: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究竟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解决

答:目前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究竟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解决尚存争议,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明确,实践中更多是尊重当事人选择。如果政府或相对人选择民事诉讼解决,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宜再审改判。

 14问: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政府承诺的对职工的安置、补偿义务未落实的,利害关系人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政府承诺的对职工的安置、补偿义务未落实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利害关系人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5、问:城管局认定违法建设时向规划部门去函,规划部门提出了规划专业意见复函,其中载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规划影响。关于复函的可诉性有两种观点,一是不可诉,因为复函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没有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且不是终局行为,会被后面城管局的行政行为覆盖,如果认定违法城管局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无法消除规划影响仅是一种事实判断。二是认为可诉,因为无法消除规划影响这句话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没有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答:对城管部门函询规划部门的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咨询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当事人可以对城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严重违法规划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凭规划部门的函复做出认定。

16问:法院生判决已经认定属于司法赔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法院生肖判决已经认定属于司法赔偿,当事人只能通过司法赔偿程序解决争议,变相起诉不履责,不履责行为也是不履行司法赔偿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7问:安置补偿通知书是否可诉?

答:通知书仅仅是协议内容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应当诉安置补偿协议。

18问:镇政府要求当事人自行搬迁,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答:镇政府要求当事人自行搬迁,对其权利义务已经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19、问:最高院2015年有个案例,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法院不受理,现在是不是又放开了?

  答:依法受理案件。不服乡镇政府不依法履行对村委会侵犯村民包括确认其村民资格身份在内的合法权益法定监督职责案件,一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地法院普遍受理。理解秘传内容,不宜直接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案例中不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或完全属于政府裁量的政策性行为。

20、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原告未成年时犯罪,成年后去外地打工,被企业在省公安厅公安内部数据库里,查出有犯罪记录,拒绝录用。该数据库全省公安人员均可查询,对犯罪记录未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原告多次交涉未果,自己也较轻易的查询到了犯罪记录。遂以公安机关未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为由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教: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属于,本案公安机关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可诉。同样,未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也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依然不可诉。应当通过检察监督寻求救济。

21、问:修建军用机场征用集体土地是否属于行政诉讼中不属人民法受案范围?被征拆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中院陈军 规划调整后,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律依法予以关闭,简单以规划调整关闭市场,我没有找到法律法规依据。职权法定,政府关闭市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

  答:国防外交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中央国家机关实施的才属于。仅仅是建设常备军用机场征收集体土地,不属于排除行政诉讼的国防外交行为。

22、问:高等教育学校对学生考试作弊给予处分,是否属可诉行政行为?

  答: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取消学生学籍等使学生受教育权受到直接不利影响的处分,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学校自治范围的、不影响学生学籍的轻微校纪处分,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常包括开除学籍、退学之类直接取消学籍剥夺受教育权的处分,以及开除留校察看或者留级等直接对受教育权有不利影响的严重处分。实践性具体哪些处分可诉,尚需进一步探索。

23、问:原告及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共同与开发商签了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了网上签约备案手续,后原告.第三人及开发商已贷款无法办理为由申请撤销该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现原告以受让人一栏名字不是其所签-指模不是其所留而要求撤销该撤销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另该指模和签名经司法鉴定均不是原告所为,该商品房已卖给他人,且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该案如何处理?

  答:房屋预售登记与不动产预告登记确实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看,两种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实际影响,都应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预告登记或预售登记违法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根据违法登记行为对损失形成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前面有同志提到的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问题,问题本身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标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看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相关发定义域。

24、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有可诉性?如可诉,是否属行政诉讼范畴?

  答:公司登记及变更登记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当然可诉。

25、问:教育局因正式编制教师不服从管理,无辜旷工,做出辞退决定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因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与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处分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在事业单位,因为事业单位应该不属于行政机关,教师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公务法规定事业单位经批准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个批准怎么把握,另教育局的辞退行为已经导致教师与学校脱离关系,这是否不属于奖惩,任免的范围呢?还有最高院观点集成里对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开除行为观点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合议庭对教育局辞退正式编制的教师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争议很大,郭庭长可否对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工作人员被辞退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进行全方位详细解答,统一认识,统一尺度,谢谢。

答:在编正式教师都是参公管理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工勤人员对待,走劳动争议途径解决。至于公务员开除、辞退,丧失公务员身份的决定是否可诉确实存在争议,我是一直支持可诉的,鼓励大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尝试。公务员录取不是已经破冰了吗!

26、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政策要求预留不超过8%的土地给村集体组织的生产生活,但相关法律法民规尚末作出明确规定。某市政府对征收某村民小组土地过程中,就预留土地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已外化),村民小组以该会议纪要确定的预留地面积少于1%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请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答:我没有注意到征收过程中给村集体预留地的强制性规定,多数情况下预留地的安排都是政府结合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一种裁量性安排,涉及的通常是征收范围问题。认为政府预留地给少了,实质是认为政府的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太大了,是对土地征收决定的范围有意见,不服征收决定除复议法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省级政府征收土地决定不可诉之外,其余均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27、问:教师应该不是参公管理的吧,是按照教师法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有关规定管理的。

答: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只要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除工勤人员外,都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仅教师,目前法官也是参公管理人员。

28、问:原告因滥伐林木被某森林公安局追缴违法所得4万多元,后检察院认为原告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而不起诉。现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公安局没有法律依据追缴其违法所得,要求退还4.3万元。被告方认为其行为是刑事侦查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其行为合法。请问被告追缴违法所得的行为是否可诉?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施的行为不可诉。如果案件最终不起诉,显然是不构成犯罪。因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诉法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不予国家赔偿。但是,不构成犯罪属于行政违法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做行政处理,不能由侦查机关作出处理。侦查机关越权对不构成犯罪行为所涉财物作出处理的,不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视为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诉。当然,实体上是否支持,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应当追缴4.3万元。如果实体上确实存在行政违法,即便撤销公安机关的追缴行为,也应当移交有权机关作行政处理,而不能判决撤销追缴返还。如果公安机关直接追缴仅仅是程序违法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行诉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29、问:原告是1991年参加工作,正式编制的人民教师,现因未按学校规定上班,无故旷课,旷工77天,被告教育局经党组会讨论通过并做出辞退的决定,原告不服辞退决定现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局辞退决定,恢复教师职务,该教育局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辞退教师属于对公务员的奖惩行为,根据行诉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可诉。

30、问:甲乙丙三人到司法所请求调解一笔征地补偿款,三人协商不成,司法所无法出具调解协议书,丙一再要求司法所出具调解意见书,最终司法所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出具一份调解意见书,丙不服意见书的内容,以司法所违反调解法为理由向司法局提出要求撤销司法意见书的申请。问司法所出具调解意见书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司法所出具调解意见书的行为违法吗,该如何定性?

  答:行政调解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执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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