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事故车辆残值 暴利的“神秘面纱”
记者 许翰文 通讯员 张计玉 王沐阳
2018年3月的一天,戴霞驾驶的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与陈忠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交警勘察,双方均属正常驾驶,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戴霞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事故奔驰车定损价格为261870元。戴霞与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在首次开庭时察觉到该案可能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原告戴霞本人未到庭,旁听席上坐着一个陌生人,当承办法官询问他来旁听的目的时,他支支吾吾,言语含糊,令人生疑。发现案件疑点后,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要求原告到庭说明情况。戴霞陈述,事故发生后,已将受损车辆送往修理厂。很快,一个自称是修理厂老板的人找到了她,一番商谈之后,戴霞将案涉奔驰车卖给了“黄牛”。
原来,事故车辆存在残值暴利,“黄牛”收购事故车辆后,虽然名义上仍由车主起诉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实际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车辆损失,最终将归于“黄牛”,“黄牛”不会将车辆送至4S店这类专业维修点,而是用廉价的副厂件或拆车件等配件简单维修,实际维修价格远远低于理赔车损,此为第一次牟取暴利。事故车辆维修好后,“黄牛”将车辆投入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便可再次获得收益,此为第二次牟取暴利。
至此,事故车辆残值暴利的神秘面纱被完全揭开,承办法官向原告戴霞进行法律释明,并告知她将受损车辆卖给“黄牛”的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戴霞当庭表示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将车辆送至4S店修理。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戴霞车辆损失保险金、车辆施救费合计276653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虽然顺利审结,但暴露出的问题值得重视,“黄牛”的行为不仅影响保险、汽车等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还会无端增加诉讼量,浪费司法资源。市法院针对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中的残值暴利进行深入调研,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该份司法建议书得到银保监会的高度重视,当即向全国保险行业推广。
法官提醒:事故车辆残值暴利不仅仅是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嫌犯罪。因此,事故车辆车主应依法维权,切不可因贪利将事故车辆交“黄牛”处置。保险公司应该完善推定全损适用机制,推动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事故车辆的规范处置。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管理,规范汽车及其零配件的经营交易。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