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次明确担保、小贷公司监管和设立标准!民间金融监管透明化(附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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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实君按:河南省金融办近日连发四份文件,首次明确了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的设立、年审和退出标准,这也意味着在经历过民间金融风暴之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民间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透明化。
这四份文件分别是《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全文附后)、《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关注“投实” 回复“民间金融监管透明化”收看政策全文),明确河南省担保、小贷公司的设立规则及年审办法。河南省的担保、小贷公司的监管工作自此真正实现有章可循。
设立工作通知对担保、小贷的注册资本进行限定。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在省级贫困县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在其他县(市)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在省辖市各区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
同时规范出资主体,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
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年净利润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本项目投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投资本项目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表述仅为“担保”,不得带有“投资”、“信用”或“融资”等字样。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表述为“小额贷款”。通知对公司名字进行严格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名字不规范而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通知不仅制定了设立担保、小贷公司的规则,同时也明确哪些条件下不得设立担保、小贷公司。各市县,赶紧找准自己的位置,看看辖区内还能否新设担保小贷公司。
金融生态建设评价等级为“一般”的县(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
上一年度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使用效率=当年月平均贷款余额/(资本净额+各项融资余额)×100%〕低于90%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上一年度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平均放大倍数(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低于3倍(含)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结果为“不通过”:1.不参加行业年审的。2.以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设立、变更等审批事项的。3.提供虚假业务信息或拒不报送统计报表的。4.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5.存在受托发放贷款、抽逃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存款、暴力收贷、金融诈骗、账外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6.发生重大风险状况,被列为高风险企业的。7.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或不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且情节严重的。8.连续半年未开展贷款业务的。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样《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也规定年审不通过的9种情况:1.不参加行业年审的。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或者以虚假材料、虚假出资等方式骗取审批的。3.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司法机关认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4.存在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5.发生重大风险状况,被列为高风险企业的。6.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或不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的。7.有涉嫌违法经营的投诉举报,经属地监管部门查证属实而拒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8.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河南省担保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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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
豫政金〔2015〕14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为落实省政府“加快发展亿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把好准入关,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企业设立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设立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取得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省管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的,须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
(二)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在省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在其他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在省辖市各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
(三)名称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表述为“小额贷款”。
三、出资主体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主体除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东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
2、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年净利润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
(3)本项目投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投资本项目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3、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政府财政或事业法人、社团组织的,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
4、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国(境)外法人的,除满足本通知关于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须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自然人股东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两年内无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且一次性出资到账,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3、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四、优化布局
(一)支持目前辖内尚无小额贷款公司的空白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壮大实力,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意愿退出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积极引导长期不开展业务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不断优化行业结构。
(三)金融生态建设评价等级为“一般”的县(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四)上一年度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使用效率=当年月平均贷款余额/(资本净额+各项融资余额)×100%〕低于90%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五、有关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金融生态环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和自身监管能力,规范准入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实现科学合理布局。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实地考察法人股东,重点对股东出资能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资本金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核实把关。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制定细则,择优发展。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坚持择优原则,细则中所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2015年6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
豫政金〔2015〕1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为提升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把好准入关,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鼓励和支持各级财政或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企业设立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取得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省管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的,须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
(二)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在省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在其他县(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在省辖市各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
(三)名称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表述仅为“担保”,不得带有“投资”、“信用”或“融资”等字样。
三、出资主体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主体除符合《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东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股东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
2、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年净利润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
(3)本项目投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投资本项目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3、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政府财政或事业法人、社团组织的,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
4、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国(境)外法人的,除满足本通知关于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须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自然人股东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两年内无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且一次性出资到账,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3、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四、优化布局
(一)支持目前辖内尚无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空白县(市、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壮大实力,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意愿退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积极引导长期不开展业务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不断优化行业结构。
(三)金融生态建设评价等级为“一般”的县(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上一年度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平均放大倍数(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低于3倍(含)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五、有关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金融生态环境、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和自身监管能力,规范准入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实现科学合理布局。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申报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实地考察法人股东,重点对股东出资能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资本金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核实把关。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制定细则,择优发展。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坚持择优原则,细则中所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