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家长打孩子
家长可不可以“打孩子”?“打孩子”是有益还是有害?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古今中外开明的家长和进步的教育家、思想家,都很关心这个问题,发表了不少反对家长打孩子的观点。
但是,“打孩子”这一现象,却像一个痼疾,久久未能在中国家庭中绝迹。看来,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三两句话能说清楚的问题,需要认真地探讨一番。
家长打孩子由来已久
自古以来,就有的人公开主张家长可以“打孩子”。不仅中国古人主张打孩子,就是外国人也有同样的主张。比如,在古罗马时期,当时就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男孩子的耳朵是长在背上的,打他,他才听得见。”、
中国的家长打孩子,由来已久,最为普遍,也最为严重;而且,打孩子的“理由”十分充分,甚至使人觉得有点儿理直气壮、天经地义。
在中国,有的古人是这样说:“刑罚不可揠于国,鞭笞不可揠于家。”意思是说,治国安邦不能没有刑罚;同样的道理,治家教子也不能没有鞭打。“扑作教刑”、“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等等,历来是中国人信奉的教子“绝招”。
在中国民间,有些打孩子的俚语流传的也相当广,比如:“孩子不挨打长不大!”“不打不成才!”“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打是喜欢骂是爱,喜欢极了用脚踹!”“孩子不打,他就会登着鼻子上脸!”“孩子不打,他不长记性!”“让孩子吃点儿皮肉之苦,他会永不再犯!”
似乎“打孩子”有上百条不可辩驳的理由:孩子不仅可以“打”,而且是必须要“打”,“打”是“绝对”有益处的。在这些貌似“不可辩驳”的理由的支撑下,家长打孩子的现象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经久不衰!
打孩子有害无益
当然,古今中外,绝大多数的家长、教育家、思想家,是不赞成家长“打孩子”的。比如,《孔子家语》中说:“鞭扑之子,不从父教。”这是说,经常挨打的孩子是不会听从父亲的教导的。《逊志斋集》中说:“鞭笞之下,有贤士乎?”开明的古人认为打孩子,会使子女抵制家长的管教,不可能把子女培养成德才兼备的人。
家长打孩子,对孩子身心两方面都没有好处。尤其对孩子心理上的伤害和危害更大,甚至是致命的。正如近年来流行的一首《挨打歌》所说的那样:
一次挨打战惊惊,两次挨打哭不停。
十次挨打眉头紧,百次挨打骨头硬。
千次挨打功夫到,酣然微笑入梦中。
孩子要是经常挨打,由于“久经沙场,千锤百炼”,会完全丧失自尊心,变得软硬不吃,“针插不进”,“水泼不进”,“刀枪不入”,甚至会达到“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地步,都炼出气功来了。要是把孩子打成了这个样子,就是把“上帝”请到家里去,恐怕也没有回天之力,不可能管教好了。
家长打孩子有害无益,除了会伤害孩子的身体,更会伤害孩子的心理,这已经被许多活生生的事实充分证明了。严重甚至会使孩子身体致残、致死,就是在今天这种实例还是举不胜举。
一种令人感到奇怪的现象
那些主张“打孩子”、认为“打孩子有好处”的人,他们打孩子,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令人奇怪的是,有些极力反对“打孩子”的人,往往是不彻底的,言行不一,甚至是自相矛盾,出尔反尔。
比如,英国著名的教育家洛克在他的《教育漫话》一书,公开指出,鞭挞是“教育上最不适用的一种办法”。他说:鞭挞“会毁灭羞耻心”,“这种奴隶式的管教,其所养成的也是一种奴隶式的脾气”。“鞭笞是惩罚儿童的方法中最坏的一个,所以也是最后的一个。”看来,他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家长鞭挞孩子。
可与此同时,就在同一本著作里,他又公开主张对于犯有“顽梗”或“反抗”过失的儿童,必须给予鞭挞;而且,要打就打个彻底,“非等完全达到目的之后,不可中止,而且还要逐渐加重。”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一贯反对家庭教育中采用体罚的方式惩罚孩子。他在《父母必读》一书中,旗帜鲜明地公开声明说:“我是体罚的反对者,很早就是反对者。一般说来,体罚的方法我是不能容许的。我没有见过一个家庭施行体罚会有好处的。”他认为体罚有很多的危害,不仅会伤害孩子的身体,而且会形成孩子的不良性格和习惯,甚至会把孩子推向犯罪的深渊。他说:“他们的子女因为害怕他们,就设法在他们的威信和权力的范围之外过生活。”因此,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马卡连柯自己一生膝下没有孩子,他肯定没有打“自己”的孩子的行为,因为在他的家里没有殴打的“对象”。然而,他当初在他自己创办的“高尔基工学团”(即工读学校)工作时,的的确确曾亲自动手打过一个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而且,他还说是“一拳把那个孩子给打好的”。那个被他亲手殴打的学生,后来的确变好了。
鲁迅先生是伟大的教育思想家,也是反对“打孩子”的。他在《上海的儿童》一文中说:“终日给以冷遇或呵斥,甚而至于打扑,使他萎葸退缩,仿佛一个奴才,一个傀儡,然而父母却美其名曰‘听话’,自以为是教育的成功,待到放他到外面来,则如暂出樊笼的小禽,他决不会飞鸣,他决不会跳跃。”
可据鲁迅夫人许广平先生回忆说:“鲁迅反对小学教师的鞭打儿童,但有时对海婴(鲁迅先生的儿子)也会加以体罚,那是遇到他太执拗顽皮,说不清的时侯。但直至他死,也不过寥寥可数的不多几次。”
我列举上述这些实例,并不是表明我主张“打孩子”。二十年来,我到包括台湾、香港在内的我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的一百多个城市讲学近千场。在做学术报告和给家长学校讲课的时侯,我从来都主张教育手段要文明,旗帜鲜明地是反对家长体罚孩子,并且会例举出不下十条理由,深刻分析其危害。然而,不瞒各位读者说,在我的儿子小时候,我也曾打过我的他。只是次数很少。而对我的女儿,她从小到大,我从未动过他一个手指头。
这类自相矛盾、出尔反尔的现象,我看只能这样理解:他们原则上是不同意家长“打孩子”的。但却认为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打”的。我的这个理解对不对?拿不准,请读者评判。
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上述现象充分表明,可不可以“打孩子”的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实际问题。在理论上应当说人们都是清楚的,可在实践中却不是那么简单。不仅“打孩子”的原因是复杂的,就是“打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说到“打孩子”,就认为是进行“体罚”或是“虐待”。
比如,就像前边说的鲁迅先生“体罚”他的儿子海婴,据许广平先生说情况是这样的:“要打的时侯,他总是临时抓起几张报纸,卷成一个圆筒,照海婴身上轻轻打去,但样子是严肃的。”很明显,鲁迅先生的“打孩子”,并不是真打,而主要是作为一种“吓唬”、“制止”的手段,像这种“打”不能算是“体罚”。
再比如,在孩子小时侯,两三岁,刚学会走路,他不知道深浅、利害、安危,看到新奇的东西就想摸一摸,动一动,玩一玩。看见家里的电器插座,他也好奇地要摸一摸。对小孩子的这种危险行为,你说怎么进行管教呢?你给他讲道理,说:“这个东西不能摸,一摸就电死了。”什么叫“死”?孩子可能会天真地问:“死,好玩吗?”对不懂事的孩子来说,那不是“对牛弹琴”吗?他根本不可能懂。说不管他,放任自流,任其为所欲为,让他体验一下“自然后果”的惩罚,那行吗?
管教那么小的孩子,唯一行之有效的管教方法,就是在他要伸手摸电器插座的时侯,狠狠地打他的手,甚至要把他给打哭了,重重地给他以刺激。这样,有一两次,就会在孩子的头脑中形成“摸那东西--手疼痛”这样的条件反射,以后他再也不会伸手去摸“那东西”了。像这种“狠狠地打”,也不能说是“体罚”,而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教育,唯一正确的有效的教育方法。
就像许广平所说鲁迅先生“打”海婴是在他“太执拗顽皮,说不清的时侯”那样,不是处罚,而是“警戒”。
打孩子的思想根源
历来的绝大多数家长和教育家是不主张“打孩子”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中国的绝大多数孩子,特别是男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挨过家长的打,只是有轻重程度的不同而已。
为什么打孩子的现象是这样的普遍呢?要解释这种现象和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就必须从“打孩子”的思想根源上入手,进行深入的考察。
有人说,我打孩子,是因为我脾气不好。这不是理由。因为脾气不好的人,也不是见谁就出手打谁。见谁打谁的,那是神经病患者。
也有人说,我的孩子太气人了,说他不听,就是得打!这也不是理由。那要是家庭以外的别人气你呢,别人也不听你说的话呢,那你也上手就打人吗?绝不会的,除非你是醉汉或神志不清醒的人。
家长之所以“打孩子”,实际上主要是头脑里的“子女私有观念”在作怪。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并且是在思想深处没有把孩子看成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而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或附属品,可以任意处置。中国人的这种思想意识是盘根错节、根深蒂固、由来已久的。
我们中国,长期以来,封建家长制盛行。家长是“一家之主,尊中至极”,他拥有极大的特权,不仅统摄全家的“财政大权”,而且对家庭的其他成员拥有“支配权”、“处置权”。过去说:“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里的“纲”字,就是拥有支配权的意思。在旧社会,家长对子女不仅可以打骂,还可以出卖、抵债,甚至有权处死,并且不负任何的法律责任。东汉时的郭巨,为了保全母亲的性命,减少吃饭的“人口”,竟然亲自对手把自己三岁的儿子给活埋了,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被列入了《二十四孝图》,大加赞扬他的“孝行”,作为人们效法的榜样。
建国以后,我们虽然对封建家长制进行了批判,社会的开放,人口自由流动,也使封建家族消亡。但是,由于这种传统的思想文化观念淀积太深,思想观念具有相对独立性,至今仍在许多人的头脑里顽固地残存着。
在封建社会,家长打孩子,往往是因为孩子违背了家规、家法,触犯了家族利益或损坏了家族的名誉。家长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或家族的名誉,而惩戒孩子。
现在,家长打孩子一般不是为了维护所谓“家族的利益”或“家族的名誉”,因为家族已不复存在;而是为了维护家长个人的所谓声誉、名誉。许多家长好面子,很虚荣,养育孩子一般倒不是为享福、养老送终,而是为了给自己面子上增光添彩。这些虚荣的家长视面子比生命还重要,假如孩子的表现不能为自己争光,便大为光火,狠狠地劈头盖脑地打孩子。甚至把孩子打伤、打死,如青海的夏斐等。也有的把孩子打急了,一怒之下,把家长给打死,如浙江金华的徐力等。这些家庭悲剧的根源就是由于家长的“虚荣”。
许多家长在打孩子的时侯,根本没有考虑到这是在侵犯孩子的人权。若是有人多事,谴责家长打孩子,有的家长还会理直气壮地说:“我打我的孩子,你管得着吗!”甚至还不客气地骂你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足见封建家长制的旧意识是多么的顽固啊。
家长必须明白,孩子是你的。但不是你的私有财产,不是你的附属品,他们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自尊的人。正如鲁迅先生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一文中所说:“子女是即我非我的人”,孩子脱离母体呱呱坠地,他们还是你们父母的子女,但也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人,不能张口就骂,抬手就打。没有人赋予家长这种特权。你们只有关心、爱护、抚养、教育的义务。
除此以外,有的家长对于教育孩子的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缺乏认识,有指望一巴掌就把孩子的缺点、错误给打没了的简单化的倾向。这也是打孩子一个原因。
殴美国家为何打孩子的现象稀少
中国家长中,打孩子的现象相当普遍,而且是屡禁不止。而在欧美国家的家庭里,家长打孩子的现象却很少。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在于,人们思想观念中,家长和子女的关系不同。
欧美国家,从古希腊斯巴达那时侯起,就把出生以后的孩子,都看成是“国家的财产”,把教育看做是国家的事情;而自古以来,中国人是把孩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把教育看做是家里的“私事”。
欧美国家的家长在家庭里教育孩子,并不认为是家里的“私事”,而认为是在“接受国家委托、替国家培养教育下一代”,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当然不能随便打骂。若是随意打骂,就是侵犯人权,就是违法,法律就会干涉。一不留神,做父母的就有可能以“虐待儿童罪”,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和处罚,甚至剥夺你的抚养、监护权。
而在中国,人们向来都视子女为家庭的“私有财产”或附属品,这种观念千古未变;当然,家长可以任意处置和打骂自己的子女。除非把子女打伤致残或致死,那属于“虐待”,在今天才有人告发,法律才进行干预;若是一般的打骂,属于管教方式方法粗暴,而不属于“虐待”,人们都认为那是家里的“私事”,别人无权干预,不好干预,法律也不会找你的麻烦。因为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处理家长的依据。
欧美国家父母对待子女的态度与中国不同,原因就在这里。
要解决中国家长打孩子的问题,只有到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时候:即把孩子看成是“国家的财产”,而不看成是“家长自己的私有财产”。家长培养教育孩子是“接受国家委托、替国家培养教育下一代”。
而要真正形成这种思想观念,你必须得有基础。比如,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从孩子一出生,家长每月都可以从政府那里领取一笔数目可观的子女抚养费,直至年满18岁。国家实行全民免费教育,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毕业,都不用缴纳学费,一切费用都是由国家负担,一直到相关学业结束为止。
“存在决定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你要说孩子是你的“私有财产”,那是没有道理的。孩子不好好读书,家长要气急了,想打孩子,也只能是“手高高地举起,无可奈何地轻轻放下”。
在我们中国,从孩子一出生,一切费用都是由家长负担。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所需要的费用,虽然国家也承担了一部分,但“大头”都得由家长出。上大学,国家虽然发放一些助学金,但绝大多数学生都要学费由家长自理。
在这种情况下,你说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家长从“理论”上可以接受,但在实际上家长是不会接受的。还是因为“存在决定意识”,家长省吃俭用,花那么多钱,投那么多资,供孩子上学,孩子要是不好好学习,家长勒紧裤腰带省下来的钱都打了“水漂儿”,家长能不生气吗?家长的手肯定会“高高举起,重重地落下”,毫无顾忌。
因此,要彻底解决中国家长的思想观念问题,恐怕还需要一些时日。
家长打孩子的心理状态
有的家长说:“打孩子是为了教育孩子。”
不能否认这是家长“打孩子”的一个动机。但是,家长一般并不是只要孩子犯了错误就打;事实上,家长是有选择的,对有的错误实施惩戒,而对有的错误就免于惩戒。
你看,一般家长都是在什么情况下“打孩子”呢?往往是孩子“直接违逆了家长的意愿和意志”,伤害了家长的自尊心,挑战了家长的“权威”;或是做了“让家长非常生气的事”,特别是“让家长很丢面子的事”。比如,孩子当众顶撞家长,不给家长留面子,让家长当众下不了台,没有“台阶”;不好好学习,功课很不好,把家长的话“当耳旁风”,家长忍无可忍;私自拿别人的东西,老师当众批评了家长,邻居告了状,让家长丢尽了人、现尽了眼,等等。
要是没有违逆家长的意愿和意志,没有让家长丢人现眼,即或是犯了很大的错误,也不见得“打”。你想,是不是这样?
许多家长“打孩子”的轻重程度,是“徒手”还是“持械”,并不是完全取决于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而是取决于是否“让家长丢了面子”。与其说“打孩子”完全是为了“教育”孩子,倒不如说是在很大程度上以“出气为快”,发泄自己的气愤,维护自己的面子,如此而已。
你看,家长在气头上,打孩子狠得不得了;而打完之后,气出痛快了,静下心来,往往又后悔得不得了。这种心态,完全是自己的“面子”闹的。
所以,我认为那些打孩子的家长是很自私的。因为他们把自己的尊严看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是孩子惹家长生了气,孩子便成廉价的、唾手可得的“出气筒”,扯过来便打,以伤害孩子的人格和尊严为代价,来维护家长自己的“尊严”。
家长的“尊严”是要维护,那孩子的人格和尊严要不要维护呢?
其实,很多孩子挨家长的打骂,是很冤枉的。孩子犯了错误,错误是发生在孩子身上。可那错误并不是天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还不都是家长娇惯、纵容的结果。“孩子是家长的镜子。”孩子身上的毛病,一定是家长教育上的失误造成的。比如孩子不尊敬家长,家长很生气。如果家长冷静下来,平心静气地反思一下,看是不是跟自己平时的教育不当和身教不良有关系?家长是不是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家长是不是有不尊重家里老人的思想和行为?也许这样想一想,你会认为孩子挨打是冤枉的;该挨打的,倒应该是家长自己。
对于孩子,家长要管;孩子犯了错误或过失,家长也可以惩罚。我以为,不能完全否认惩罚的积极教育意义。但我主张,处罚孩子,最好不要采用“打”的手段,尤其不可施行虐待性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可以采用“剥夺精神需要”的方法,就是强行剥夺他做特别想做的事的权利;也可以采取法国教育家卢梭最早提出的“自然后果惩罚”的方式,就是孩子犯了错,造成了不良的后果,让他“自作自受”,亲身体验、承担自己所犯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从中接受教训。这样,同样可以达到惩罚、警戒的目的。
也有家长说,打孩子是为了让孩子长记性。是有这种情况,家长管教多次,孩子屡教不改,毛病总也改不了。于是,就挥起“打”这个“杀手锏”,让孩子吃“皮肉之苦”。打孩子可能会让孩子长记性,但极有可能心灵上受到伤害,或是痛恨家长,或是使孩子便得萎萎缩缩,或是使孩子变得性情粗暴,或是迫使孩子学会说谎,得不偿失。
教育手段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我们家长管教孩子,是为了让孩子学好,做好,讲究文明。那么,这不仅要求家长给孩子灌输的思想要文明,就是“教育手段”也要讲究文明。因为“教育手段本身就是教育”,也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打孩子”就是野蛮行为、粗暴手段。企图用“野蛮行为”、“粗暴手段”教育孩子“讲究文明”,那等于是南辕北辙,肯定会是事与愿违。野蛮的教育行为肯定要培养出“行为野蛮”的人,粗暴的教育手段也肯定要塑造出性格“粗暴”的人。有的孩子好欺负人、打人,以强凌弱,恐怕就是因为他在家里经常挨家长的打骂所致。
比如有一位家长很正直,发现自己的孩子无故欺负别的孩子,屡教不改,便狠狠地揍他的孩子,边揍边教训说:“你这么小小的年纪就欺负人!我揍过你多少次,你就是不改,我让你没记性!”说着,大巴掌雨点似的啪啪地落在孩子的屁股上,孩子被打地直求饶说:“我不打人了!再也不打人了!”而当父亲把他放下来后,那孩子哭泣着说:“等我长大了再打。”弄得那父亲哭笑不得。原来,那孩子从父亲的行为中得出一个“真理”:“小孩子是不能打人的,大人还是可以的。”孩子的思维是形象具体的,又好模仿,父亲给儿子做了一个很不好的“榜样”。
原苏联著名政治家捷尔任斯基曾经说过:“拷打、严厉和刑罚永远不能作为一种影响儿童心灵和良知的好方法,因为它们时常留给儿童的印象,就是成人的暴行。拷打、严厉和刑罚不是养成儿童固执的脾气,便是养成他们不可挽救的怯懦的虚伪。”
我奉劝各位家长,最好不要做这种蠢事。
千万不要做出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
家长“打孩子”,一般都是在“气头”上,实在是“忍无可忍”,“一气之下”,不得已而为之。当时的情绪是高度冲动的,完全丧失了理智,那冲动的情绪就像脱缰的野马,失去了控制,对孩子恨得“咬牙切齿”,甚至冒出“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极端念头。因此,往往是“不计后果”,“不择手段”,没轻没重,大打出手。弄不好会完全是在“无意之中”而失手,以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极为严重的后果,饮憾终生。就像前些年发生的青海省夏斐和湖北省夏辉被家长打死的事件,其实他们家长并没有把自己的亲骨肉给打死的企图,只是难以自制,不慎失手。然而,悲剧却出乎他们意料地真的发生了,后悔莫及。
家长必须明白,小孩子没有不犯错误的。我们家长也有过童年,有过“七岁八岁讨人嫌”的成长经历,我们要允许孩子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今天的家长,特别要注意检讨和克服自己的虚荣心。所谓“虚荣心”,即追求表面上的光彩的思想。要自己的脸上有光彩可以理解,但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自己不努力,没本事,让孩子替自己争光彩,实际上那更不光彩。近年来发生的父母伤害子女或子女伤害父母的家庭悲剧,比如夏斐事件,比如徐力事件,无一不是由于家长的虚荣心所导致的。这不能不引起家长们深思。
我诚心诚意地奉劝家长,遇到孩子出了问题,不管是什么问题,一定要冷静、冷静、再冷静,克制、克制、再克制,努力调节心态,竭力避免高度冲动,要高抬贵手,手下留情。千万可别再做出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
我们培养教育孩子,目的是使孩子成为享受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人,亦即“文明的人”;若达预期目的,不仅教育内容要“文明”,教育行为、手段也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