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人物】
张三(个人施工老板)、匠仁建工、甲公司(开发商)
【两年前】
张三与甲公司的老总李四很早就认识,李四在筹划开发一个楼盘时,就找到张三希望他来施工,也算对张三的照顾了。可张三毕竟是一个自然人,没法签合同,于是就有了借用匠仁建工的资质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事,匠仁建工仅仅是收取了张三1%的挂靠管理费,其他啥事没做。
施工两年后,张三与甲公司在工程款的支付上存在很大分歧,于是张三起诉了甲公司。
【法庭之上】
甲公司:
你张三无权直接起诉我要工程款,《施工合同》是匠仁建工与我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公司只对匠仁建工,要工程款,也只能是匠仁建工来起诉我……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仅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这个条款根本就不适用你张三的这种挂靠关系 。
张三:
《施工合同》虽然是匠仁建工与你甲公司签订的,但实际施工的是我张三,这个事实也是你甲公司明知的,我当然有权利直接起诉你要工程款了……
张三表面上比较镇定,但内心却是十分忐忑的,对方拿出了法律依据,而且这个条款里确实没有提到挂靠,这让他不得不怀疑自己了,不知自己到底有没有权利直接起诉发包人要工程款,早知就该用匠仁建工的名义来起诉甲公司了。
【到底张三个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工程款?】
宋律师: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了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本案中,张三与甲公司在工程的施工范围、价款、工期、质量等一系列事项上进行了充分的洽谈,而且实际的施工也是全由张三来完成,因此,张三与甲公司产生了实质性的施工法律关系。合同无效并不代表张三就失去了依据《合同法》主张权益的权利。张三的挂靠行为虽然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情形,但不等于张三在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应内容后无权索要工程款。故,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张三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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