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平顶山市市监局法制部门应本机关所属办案机构的要求,对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适用条款问题进行了研究,有以下建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行政机关对于收到的涉嫌违法线索举报或自行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未依法依程序在法定时限内正式做出立案决定,不能视为发现。
2.两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日指违法行为完成日或停止日。
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行为,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猪肉,这一出售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其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猪肉实施完毕或期限时间计算,可长于两年,或短于两年。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药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药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个体商户出售白条鸡,自从开始摆摊时就开始注水,日复一日,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个体工商户停止销售注水白条鸡之日起,至案发之日,上推两年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4.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5.如果违法行为在发生的两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7.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于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对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起始时间是什么时候的相关内容,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的开始一般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开始,一直到最后做出行政处罚,这期间也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如果过了这个期限还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就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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