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证相应≠方症对应
单位:易县中医医院
作者:王海龙
以方名证,是古人长期医疗经验的总结,是经方发展的特点,更是构成《伤寒论》的主要内容和理论体系的特点。胡老强调方药的适应证,即简称为方证,某方的适应证,即称之为某方证。方证是用方的证据、征象,是以主治方剂来命名的证。
如《伤寒论》原文【34】太阳病,桂枝证,医反下之,利遂不止,脉促者,表未解也,喘而汗出者,葛根黄芩黄连汤主之。【101】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凡柴胡汤病证而下之,若柴胡证不罢者,复与柴胡汤,必蒸蒸而振,却复发热汗出而解。这里的“桂枝证” 、“柴胡证”等都是以方名证的范例。
后世医家将方与证之间的这种密切对应关系概括为“方证相应”。《伤寒论》【317】条方后注:“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便是“方证相应”的肇始。然后世诸多医家却把“方证相应”理解为方和症状的简单对应,即“方症对应”。临床中“方症对应”不仅有守株待兔之嫌,更有漏诊误诊之弊。试举一案例:
清代名医曹颖甫先生,崇尚仲景医学,并曾提出“仲师之法,今古咸宜”!由其门人姜佐景整理的《经方实验录》是其医案集录,也是我们经常学习的一本医案。录中第30案是老先生为女儿若华治疗头痛的案例,下面我们来学习一下。第【30】案:
若华忽病头痛,干呕,服吴茱萸汤,痛益甚,眠则稍轻,坐则满头剧痛,咳嗽引腹中痛,按之,则益不可忍,身无热,脉微弱,但恶见火光,口中燥,不类阳明腑实证状。盖病不专系肠中,而所重在脑,此张隐庵所谓阳明悍热之气上循入脑之证也。按即西医所谓脑膜炎之类。及其身无热、脉微弱之时,而急下之,所谓釜底抽薪也。若身有大热、脉大而实,然后论治,晚矣。
生川军(三钱)芒硝(三钱)枳实(四钱)厚朴(一钱)
【佐景按】若华女士服本方后约三小时,即下,所下非燥矢,盖水浊也,而恙乃悉除,不须再诊。
本案患者初诊头痛、干呕。先生据《伤寒论》原文【378】干呕,吐涎沫,头痛者,吴茱萸汤主之。予吴茱萸原方,然药后病未除头痛反增剧。重新四诊,辨为承气汤证,予大承气汤原方,药后所下水浊而病遂除。
案读至此,给人颇多思考,作为事后诸葛加以分析。本案初诊先生忽略了整体观,只抓住头痛、干呕两个症状去对应《伤寒论》条文、对应方子可谓“方症对应”而为其误也。再观二诊予大承气汤病愈,反思初诊时先生可谓“未有查色按脉,亦未别阴阳”。
整体观念,辨证论治是中医学的两大基本特点。整体观念告诉我们中医看病着眼的是生病的人,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辨证论治告诉我们,治疗靠的是药物等,而由药物组成的是方。但是方是由法而定,我们称为“方从法出”。法是为证而设,我们称为“法随证立”。这样证和法是相应的,法和方也是相应的,那自然方和证亦是相应的。
“证”是指对某一疾病过程中某一时段的刻下症的病位、病性等的高度概括,其包括病位和病性两个要素。而“症”是指正邪交争而反应于病位上的或太过或不及的一系列异常表现,症亦包括症状和体征两个要素。故其“症”为四诊信息,而“证”是诊断结果,“症”经辨证法综合分析加工而得出“证”。故“方证相应”比“方症对应”更适合于临床。
方证是经方医学体系中一原创思维概念,经方强调方证相应,同时更强调其归六经辨证指导。因此胡老提出经方临证先辨六经,继辨方证,求得方证相应而治愈疾病。方证相应不仅局限在方与证的相应,同时药量、制剂、煎服法以及调摄等诸层面,亦均应与证相应。中医治病有无疗效关键在于方证是否辨的准确,辨方证是辨证论治的尖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