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边漫话之打箭炉的锅庄(三十四)
在整个明代,对茶马贸易都采取官营和商营两种方式。“有官茶,有商茶,皆贮边易马。”无论官营还是商营,都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
洪武中期,在四川设置了茶盐都转运司。之后又设立了碉门茶马司。实际是,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开始至弘治三年(公元1490年)的一百二十二间,茶马交易都由官营;这之后,才允许茶商交换部份马匹,马之外的商品,都由茶商经营。
再是制定了极其严厉的法律。依照律例,“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番人恃茶以生,故严法以禁之,易马以酬之,以制番人之死命,壮中国之藩篱,断匈奴之右臂,非可以常法论之。”(《明史. 西域传》)。
“太祖令商人于产茶地买茶纳钱请引。引茶百斤,输钱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别置由帖给之。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验所,称较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明史. 食货志》)。
在洪武末年,安庆公主的丈夫、驸马都尉欧阳伦,“数遣私人贩茶出境,所至绎骚,虽大吏不敢问。有家奴周保者尤横,辄呼有司科民车至数十辆过河桥巡检司,擅捶辱司吏,吏不堪以闻。帝大怒,赐伦死,保等皆伏诛。”(《明史. 公主传》)。连附马爷贩卖私茶都被赐死,死后还剥下人皮剥皮塞草示众。可见执法之严。
朝廷不仅对茶商,就是茶农也管得很严:不见官府的“茶引”就不得卖茶。茶农若将茶卖给没有“茶引”的商贩,“初犯笞三十,仍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追原价没官”(《钦定续文献通考. 茶法》)。从这些文字中,可见明代对茶叶贸易控制之严厉,更看出统治者之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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