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者名义上是班组长,实际多为包工头
■讨薪维权行动
兰州晚报讯 本报“讨薪维权行动”开始以来,4286666热线热度不减,每天有十几条反映欠薪问题的电话打进来。
记者梳理发现,关于发包、 转包 、挂靠等的投诉较为突出。很多企业将工资发给了名义上是班组长实际却是包工头的人,而个别包工头“玩失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还有逃匿行为。
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投诉者杨先生介绍,他2015年至2016年在庙滩子一建筑工地做钢筋工,包工头打了欠条,至今拖欠5万元工钱。像杨先生的这种情况,很明显过了两年法律规定时限。记者发现,大部分涉及建筑领域,被投诉人名义上是班组长,其实就是经层层转包后的包工头。
劳动监察人员提醒:“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劳动者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那么,出现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转包、挂靠、拖欠工资逃匿等违法行为后怎么办?
记者采访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得知,只要保留有力证据,遇到这些违法行为就能维权。据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涉嫌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的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 违法分包 、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孙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