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的税会差异!看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可知,销售返利属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应从发生销售货折让的当期(即达到销售返利的当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
新收入准则是在销售货物确认销售收入时,先预计确认销售返利且这部分返利纳入负债不确认收入,而不是客户购买货物达到返利的条件时确认销售返利冲减收入。
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提前预计销售返利不确认收入,增值税是销售行为发生时须全部确认收入,当达到销售返利的条件的当期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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