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四条第一款);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和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第四条第二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第一款);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第五条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第二款)。
此外,《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职人员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在道德授意方面,《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党、政、群、企、社、媒”应当做到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包括维护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环境、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维护家庭美德、维护文明乡风、民风、医风和校风、文明执法、文明(政务、公共)服务、文明出行、依法经营、规范网络行为等文明规范;《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给出了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4.完善文明设施
很多人遇到过“内急”窘境,任凭怎样快步小跑就是不见公厕,实在憋不住了就只能不顾羞耻了。由此可见完善文明设施对促进文明行为的意义。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提出了文明设施建设要求。第三十七条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养老设施、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统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以及重点场所的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及其指示牌;
(五)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5.加强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专章明确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在倡导和鼓励文明行为、加强检查和考评的同时,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是由必要的;要不,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就会如同乡约性质的道德规范那样缺少约束力。广州市在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上有2个特点:一是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二是援引相关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列进重点治理清单和援引其他法规进行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可以视作为“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