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 | 公司可否以股东在公司任职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法信 1周前

股东在公司任职往往已了解或者掌握了公司相关材料,但是这能否成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理由呢?本期法信干货小哥对该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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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任职的股东

法信 · 裁判规则

1.不能因当事人基于职务身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而阻却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赵玉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具有股东与公司职务双重身份,该双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条件亦不相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只要当事人具有股东身份,并符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其就应当有权行使相应权利,不能因为当事人基于职务身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而阻却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

案号:(2017)陕民申286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6-28

2.公司以股东任职期间已获悉相应时间段的会计报告而拒绝提供的,法院不予支持——上海云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哲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我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在此之前是否已经掌握该等材料在所不问,故公司以股东任职期间已获悉相应时间段的会计报告并拒绝提供,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沪01民终947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1-10

3.股东出资瑕疵和股东任职情况等因素不是否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条件——北京天合数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艳忠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除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外,股东出资瑕疵和股东任职情况等因素不是否定股东行使该权利的法定条件。公司关于股东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对公司经营状况十分清楚和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主张于法无据。

案号:(2020)京01民终582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1-02

4.公司股东在公司工作年限长短以及所担任职务均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钊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股东在公司工作年限长短以及所担任职务均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故公司主张股东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随时可以查阅公司账册,其无权起诉要求查阅任职期间的公司账册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京02民终748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7-29

5.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能以股东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为由阻却其知情权的行使——刘毅与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该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独立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该权利的行使与公司是否进入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程序并无直接关系,也与股东是否直接对公司进行过经营管理无关。以股东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为由不支持其在此期间的知情权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号:(2019)京02民终157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3-08

6.股东在公司的任职经历不构成公司拒绝其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理由——成都森赛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何胜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在于股东身份的存续,而是否在公司任职、担任何职以及是否可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并不影响股东依法行使自身的知情权。因此,股东曾在公司担任总经理等职务的任职经历不构成公司拒绝其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理由。

案号:(2015)成民终字第25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5-12-30

7.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任何种职务以及股东是否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均不影响其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王佳与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任何种职务以及股东是否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均不影响其作为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案号:(2014)锡商终字第036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06-24

8.股东是否为公司的会计,并不影响其依据股东身份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北京睿勤医院建设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雯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是否为公司的会计,并不影响其依据股东身份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案涉公司主张股东作为公司会计已经查阅过公司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其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955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06-17

9.公司不能以股东对其在公司总经理任职期内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财务报表知情为理由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阮望盛与温州新时代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股东曾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不得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报告和财务等材料,法律也没有规定公司曾公示过的报告和财务资料,股东不能要求查阅、复制。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曾任公司总经理其对任职期内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财务报表知情为理由,也不能以其从未提出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和公司曾将相关报告和财务情况做过公示为理由,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

案号:(2013)浙温商终字第1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06-16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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