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今官职对照
1
太守。战国称郡守,汉改太守,为一郡的行政最高长官。秦分三十六郡,比县大。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市长。
太守是秦朝至汉朝时期对郡守的尊称。汉景帝更名为太守,为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除治民、进贤、决讼、检奸外,还可以自行任免所属掾史。历代沿袭不变。
南北朝时,新增州渐多。郡之辖境缩小,郡守权为州刺史所夺,州郡区别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废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后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称。明清则专称知府。
2
刺史。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州,刺史掌管一州军政大权。相当于省(市)长兼省(市)军(分)区司令员。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汉初复置。
3
京兆尹。西汉京畿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北京市市长。
京兆尹,是中国汉代官名,为三辅(治理京畿地区的三位官员,即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之一。主管今西安及其附近地区,地位相当于如今首都的市长。
4
太尉。秦至汉均有设置,为全国军政首脑。相当于国防部长。
是中国古代中央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员,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执掌天下军政事务,但因太尉权势过重,故终秦一朝未任命太尉。秦汉分别以丞相和太尉为最高行政长官及最高军事长官,品秩并为一万石,金印紫绶。太尉是中央最高军事长官,天下武官之首,统帅天下兵马大权,历朝均为正一品。
5
越骑校尉。汉武帝时设置,禁军长官。相当于卫戍区司令员。
汉武帝置。八校尉之一,掌越骑,秩比二千石。所属有丞及司马,领兵七百人。晋灼谓取其材力超越。东汉光武帝时改青巾(左、右)校尉为越骑校尉,属北军中候,校尉秩为比二千石。
魏、晋、南朝及北朝魏、齐都有,属领军将军,北齐时属左、右卫府。隋初不置,炀帝又在每鹰扬府置越骑校尉二人,掌骑士,秩正六品。
6
廷尉。执掌法律、主审要案的大臣。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
西汉时也称大理。战国时期秦国始置,秦朝、西汉沿置。列位九卿,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构长官,汇总全国断狱数,主管诏狱和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
7
吏部尚书。掌管全国文武官吏考核赏罚。相当于人事部长。
首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的魏国司马师执政时,任命山涛为尚书吏部郎,西晋建立后,改任吏部尚书,主要负责低级官员的选拔。
十六国至南北朝时,吏部尚书的权利逐渐变大,至隋朝时,成为六部尚书之一,后世也开始沿袭这个制度。因朝代不同,品级大小在一品与三品之间浮动。
8
光禄大夫。皇帝身边顾问之臣。相当于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
光禄大夫,相当于战国时代置中大夫,汉武帝时始改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掌顾问应对。隶于光禄勋。魏晋以后无定员,皆为加官及褒赠之官:加金章紫绶者,称金紫光禄大夫;加银章青绶者,称银青光禄大夫。
唐、宋以后用作散官文阶之号,唐朝光禄大夫为从二品,唐朝金紫光禄大夫为正三品,唐朝银青光禄大夫为从三品。宋朝光禄大夫为从一品,宋朝金紫光禄大夫为正二品,宋朝银青光禄大夫为从二品。元、明沿宋制为从一品,清代升为正一品。
9
中书令。掌管皇帝命令发布。相当于“两办”秘书长。
中书令,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最初是帮助皇帝在宫廷处理政务的官员,负责直接向皇帝上奏的密奏“封事”,责任重要。
西汉年间中书,乃归属于内廷宦官机构,负责在皇帝书房整理宫内文库档案,与皇帝有频繁接触的机会,其主官称中书令。司马迁中年以后,因学识过人,故以太史公的身份担任中书令,朝位在丞相之上,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中书令。
10
尚书令。参议大政,综管政务,百官之长。相当行政院长。
尚书令,是中国古代的官名,始于秦,西汉沿置。本为少府的属官,负责管理少府文书和传达命令,汉沿置,职轻,而权重。
汉武帝时,为了削弱相权、巩固皇权,从而设内朝官,任用少府尚书处理天下章奏,遂涉及国家政治中枢。朝廷重臣秉其它职权者,可以“领尚书事”(即录尚书事)为名掌实权,例如西汉司马迁受腐刑后,担任”中书谒者令“,兼职尚书事。东汉尚书令则权职重大,为“三独坐”之一。隋唐时期,尚书令为尚书省长官,宰相职。
11
车骑大将军。地位尊崇,多加重臣。相当于元帅军衔。
是中国古代的高级将军官名。汉制,金印紫绶,位仅次于大将军及骠骑将军,而在卫将军及前、后、左、右将军之上,位次上卿,或比三公。典京师兵卫,掌宫卫,第二品,是战车部队的统帅。汉时,车骑将军主要掌管征伐背叛,有战事时乃拜官出征,事成之后便罢官。东汉末年开始成为常设的将军官名,唐朝之后废除。
12
行军总管。统领军队出征的主将。相当于前沿总指挥。
行军总管,官名。北周置。战时临时任命大臣为之,统兵出征,事讫即罢。在重大军事行动中,隶属于行军元帅。
13
都察院御史。古代最高监察机构。相当于监察部长。
两汉侍御史皆可简称御史,西汉御史府、御史大夫亦或简称御史。三国、两晋、南北朝,“御史”则为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督军粮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国侍御史之简称。又有禁防御史、检校御史,虽隶御史台,不居台中,不入宿,不带“侍”字。北周御史为春官府内史上大夫所辖御史上士、中士、下士的简称。
隋唐以来,御史又成为对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的统称。中唐以后,“御史”常为外官所带宪衔。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仍保留监察御史,另设左、右都御史作为都察院长官。元朝废府设路,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
14
知府。地方行政长官,总管州、县事务。相当于省长(或省辖市长)。
州府最高行政长官。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东汉末年,州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州最高长官称“州牧”,以掌一州军民。隋代,州最高长官称“刺史”或太守,唐宋时正式设立与知州平级的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大致恢复宋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
15
知州。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省辖市市长。
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权知"意为暂时主管,“军”指该地厢军,“州”指民政。明清以知州为正式官名,为各州行政长官,直隶州知州地位与知府平行,散州知州地位相当于知县。
16
知县。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县长。
唐代出现雏形,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代正式确立,常派遣朝官为县的长官,管理一县行政,称“知县事”,简称知县;元代县的主官改称县尹;明清沿袭宋代的知县制度,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正七品。知县可通过科举等选官途径选用,清代理论上的任期为三年,升迁主要是知州、知府、主事和同知等。
17
通判。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
多指州府的长官,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又名同判(避讳)。官制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
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辅,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18
兵马司指挥。明清兵马司主官。相当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明初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负责京城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
19
推官。掌刑名,赞计典。相当于最高法院政策司处长。
唐朝始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位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沿袭唐制。宋朝时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管各案公事;开封府所属设左、右厅,每厅推官各一员,分日轮流审判案件;临安府设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诸州幕职中亦有节度、观察推官。
金朝时推官始为地方正式职官,品秩为从六品或正七品。元朝各路总管府及各府亦沿置,掌治刑狱。明朝为各府的佐贰官,属顺天府、应天府的推官为从六品,其它府的推官为正七品,掌理刑名、赞计典。
20
都事。掌出纳文移。国防部、监察部等部委内设机构局长。
隋朝始设,又称“尚书都事”。隋初改尚书都令史为尚书都事,置八人,正八品,为尚书都省处理日常事务的官员。掌文书收发,稽察缺失,监印给纸笔等事。炀帝大业三年(607),移其职属都司郎(即左、右司郎中),以都事分隶六尚书。唐朝尚书都省置六人,从七品上。职掌同隋。
21
给事中。皇帝禁中寄禄官。相当于元首生活或政治秘书。
秦汉为列侯、将军、谒者等的加官,侍从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参议政事,因执事于殿中,故名
22
教授。府掌训导考核学生。相当于省教育厅长。
原指传授知识、讲课授业,后成为学官名。汉唐以后各级学校均设教授,主管学校课试具体事务。
23
行人。供差遣出使。相当于外交部工作人员。
《周礼》“秋官”之属有大行人,掌管接待宾客之礼仪;又有小行人,职位稍低。春秋战国时各国都有设置,至秦设“典客”,以接待远方的宾客。汉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改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大鸿胪”,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
隋唐以后,鸿胪寺卿以赞导礼仪为职,已与大行人之职不同。明设行人司,虽取《周礼》“行人”之名,而性质不同。行人司置“司正”及左右“司副”,下有“行人”若干,以进士充任,掌管捧节奉使之事,凡颁诏、册封、抚谕、征聘诸事皆归其掌握。
在京官中地位虽低,而声望甚高,升转极快。初中之进士,以任此职为荣。至清废。
24
典宝。协司宝掌玉玺。相当于两办负责印章的副处级干部。
意思指掌管印玺;郑玄注古文尚书五十八篇之一。出自《野获编·词林·庶吉士失载》
25
县丞。协助县令治理一县之事。相当于副县长。
秦汉于诸县置丞,以佐令长,历代因之。《汉书·景帝纪》:“县丞,长吏也。” 宋 高承《事物纪原·抚字长民·县丞》:“《史记·商君传》曰:' 鞅 令邑聚为县,置令 丞 。’县丞, 秦 官也。”
26
主薄。掌钱粮、户籍。相当于粮食局长或户籍局长。
是各级主官属下掌管文书的佐吏。魏、晋以前主簿官职广泛存在于各级官署中;隋、唐以后,主簿是部分官署与地方政府的事务官,重要性减少。
27
检校。代理官职。秘书级。
南北朝以他官派办某事,加“检校”,如检校秘书等,非正式官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