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合同违约金,视履行与否区分增值税、所得税的不同财税处理

最近有小伙伴询问小编关于合同违约金的处理问题,很多小伙伴们的第一印象就是计入营业外收支核算处理,对于账务处理未作准确区分,也未考虑到涉税事宜,结果给公司带来审计风险和税务风险。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一起在深入解码下合同违约金的那些事儿,把违约金这件事背后的会计和税务原理讲透,希望给小伙伴们的实务工作带来帮助。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
【合同违约金逻辑导图】

要想理清合同违约金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小编建议小伙伴们按照以下的这“合同违约金-谁违约-合同是否履行-账务VS税务”的逻辑思维导图进行掌握,掌握住这个大框架后,再进一步对各个节点进行展开掌握。
【购买方违约】——建议下载保存后放大看
【销售方违约】——建议下载保存后放大看

【增值税税收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解读】在合同已履行前提下,购买方支付的合同违约金作为销售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进行账务处理,但销售方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按照新会计准则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其销售收入处理。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解读】在合同已履行前提下,购买方支付的不管是违约金,还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均作为销售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进行账务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解读】在合同已履行前提下,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价外费用”应当进项价税分离,即不含税收入=价外费用/(1+应税税率)。
4、《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

(1)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解读】在合同已履行前提下,才涉及开具发票的问题,如果合同本身尚未履行,则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收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1)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2)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1)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解读】不管合同是否已履行,也不管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允许税前扣除准备好合同、付款凭据等替代资料】;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管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均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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