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网站内容超过合理限度构成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裁判规则

使用他人网站内容超过合理限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汉涛公司通过商业运作吸引用户在大众点评网上注册、点击、评论,并有效地收集和整理信息,进而获得商业利润,该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爱帮科技公司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其运营的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点评内容的使用,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汉涛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因此,爱帮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域名dianping.com),其网站主要经营模式是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推介,网友可以通过其网站搜索不同地区的相关商户,也可以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点评。

爱帮科技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域名aibang.com),其经营模式是为网友提供生活信息查询,并可获取其他用户的评价和体验。

一、关于双方网站内容及经营模式的事实

(一)关于大众点评网及服务条款

大众点评网设置有美食、休闲娱乐、购物、丽人、结婚、运动健身、酒店、生活服务等栏目,并在不同城市设置分站,为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服务。用户在大众点评网查找到商户名称后,可以看到基本信息(商户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时间、乘车路线等)、商户简介、用户点评等。大众点评网设置有广告。

2009年11月20日,经汉涛公司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进入大众点评网首页,点击进入该网站的网友注册栏目,大众点评网服务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大众点评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属汉涛公司,用户必须同意以下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该网站正式会员并使用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任何会员接受本注册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并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该会员许可大众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本协议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无论该内容形成于本协议签订前还是本协议签订后。会员同意并明确了解上述条款,不将已发表于本站的信息,以任何形式发布或授权其他网站(及媒体)使用。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制作者,拥有此网站内容及资源的版权,未经汉涛公司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文字作全部和局部复制、转载、引用和链接。否则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大众点评网要求各搜索引擎遵循行业规范,即“拒绝Robots访问标准”,否则将视为抓取行为是对该网站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侵犯,有权通过法律诉讼维护网站利益。

(二)关于爱帮网及“免责声明”

爱帮网设置有餐饮美食、地方菜系、休闲娱乐、美容健身、医疗卫生、银行服务、出行游玩、教育培训、购物广场、便民服务、专业机构、汽车服务等栏目,并在不同城市设置分站,为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服务。用户在爱帮网查找到商户名称后,可以看到基本信息(商户名称、地址、网址、营业时间等)、商户简介、用户点评等。爱帮网设置有广告。

爱帮网上展示的用户点评中,既有本站注册用户发表的内容,也有其他网站(如大众点评网、饭统网、新浪网等)注册用户在其他网站发表的内容。

点击爱帮网首页的“使用爱帮前必读”,打开的页面显示“免责声明”,包括如下内容:“您通过使用爱帮提供的搜索服务而获得的任何由第三方制作或提供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第三方内容所进行的任何点评留言),爱帮公司对其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适用性、安全性等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使用或依赖第三方提供内容或服务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爱帮也不负担任何责任。您通过爱帮搜索服务获到的任何第三方制作或提供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第三方内容所进行的任何点评留言)是根据您键入的关键字自动搜索获得并生成的,不代表爱帮赞成其内容或立场。一切因使用爱帮(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第三方内容所进行的任何点评留言)而可能导致之任何意外、疏忽、违约、名誉或商誉诽谤、版权、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侵犯及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方式的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爱帮公司对其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网站如果不想被爱帮收录(即不被搜索到),应该遵照互联网行业惯例在其网站中用机器人除外协议(RobotsExclusionProtocol)加注拒绝收录标记,否则,爱帮将视其为可收录网站。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爱帮搜索到的第三方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及时向爱帮公司提出书面权利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情况证明。爱帮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依法尽快停止对相关内容的收录。”

(三)关于网站内容相似度

爱帮网使用了大众点评网上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部分内容,在用户点评内容上方均注有发布者昵称和“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及链接标识。比较爱帮网和大众点评网展示的商户简介,两者内容基本相同;爱帮网展示的用户点评中,源自大众点评网的内容比例较大,且两者内容基本相同。用户通过手机上网,从wap.aibang.com网站下载安装爱帮网手机客户端程序后,也可查看商户介绍和用户点评。

二、关于双方宣传的事实

大众点评网在“关于我们》公司简介”等处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大众点评网的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

爱帮网在“关于爱帮》爱帮简介”中宣称:“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各自的宣传行为均予认可,均称自己的宣传行为有事实依据,均指对方为虚假宣传。

三、关于双方获奖、评价和地位的事实

(一)获奖情况:汉涛公司提交了该公司及大众点评网获得的部分奖项证书。对此,爱帮科技公司和爱帮信息公司认为,上述奖项证书缺乏权威性和影响力,不排除通过利益关系获得,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

(二)媒体报道:汉涛公司提交了与大众点评网有关的大量媒体报道,其中:绝大部分为积极评价和正面报道,大量媒体称其为“中国最大的城市生活消费指南网站”、“中国顶级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最受用户欢迎、最常用的网络应用”等;也有少量负面报道,如“大众点评网公正性受质疑被指评论常无故被删”等。对此,爱帮科技公司和爱帮信息公司认为:媒体报道不是第三方的客观评价,而是第三方引用汉涛公司不正当介绍的内容,是汉涛公司虚假宣传的结果而非依据。

(三)行业地位

1、汉涛公司及大众点评网。

(1)汉涛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宇达电通有限公司、江苏华科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意图证明汉涛公司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对此,爱帮科技公司和爱帮信息公司认为:汉涛公司与上述公司签约不能证明其影响力大,也不能证明其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

(2)汉涛公司提交了部分照片,主要内容为:汉涛公司参加部分展会的照片;国家领导人与汉涛公司员工谈话的照片;与汉涛公司有关的图书照片。

(3)汉涛公司提交的cn.alexa.com网站对大众点评网的搜索结果打印件显示:大众点评网网站流量排名585、CN的流量排名88、反向链接2210。

2、爱帮科技公司及爱帮网。

汉涛公司提交的cn.alexa.com网站对爱帮网的搜索结果打印件显示:爱帮网网站流量排名1528、CN网站流量排名253、反向链接678。

一审法院认为爱帮科技公司在爱帮网上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替代,属于不正当竞争。爱帮科技公司和汉涛公司虚假宣传,均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做出相应判决。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综合汉涛公司和爱帮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审理焦点如下:

一、本案在程序上的问题:

1、汉涛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本案中,汉涛公司作为适格的原告,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主体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汉涛公司是向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查询服务的大众点评网经营者,与经营同类服务的爱帮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汉涛公司通过与用户签订协议,获得用户点评和商户简介的著作财产权益,并通过对上述信息搜集、整理,为公司带来更多合法利益。汉涛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也是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营者,作为本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爱帮科技公司以汉涛公司与其网络用户之间的协议条款违法为由,请求二审法院认定汉涛公司不享有与本案有关的合法权益,但未提供该合同无效的证据,故其请求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2、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设立一直遵循着这项原则。本案中的二上诉人确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引发两起民事诉讼。其中,已生效的(2010)海民初字第4253号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书,以汉涛公司提交的对比表为审理范围,以判决书附表为限,判决爱帮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汉涛公司25000元。本案是汉涛公司针对爱帮科技公司整体经营模式和整体经营行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审理范围远远大于上述侵犯著作权之诉。由此可见,两案并非完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而且争议事项和诉讼请求内容的实质也不尽相同。就本案而言,汉涛公司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有权对(2010)海民初字第4253号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书未审理的部分,另行起诉,要求救济。至于(2010)海民初字第4253号案判决书已就其附表内容判决爱帮科技公司赔偿汉涛公司25000元,本案中,原审法院已对爱帮科技公司的赔偿数额进行了相应酌减,二审法院不持异议。

因此,爱帮科技公司就原审判决提出的程序问题,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涉及的实体问题。

1、汉涛公司和爱帮科技公司是否均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上诉人均认可自己是使用最高级形容词进行自我宣传的经营者,就应为分别就其宣传所述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其宣传行为就是以间接方式对他人的服务进行了贬低,容易引起广大网络用户的误解,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一方面缺乏证明力强的、有权威性的证据,另一方面证据组合和相关数据过于简单,均不足以证明爱帮网或大众点评网为行业内“最大、最全”、“最专业、最高质量”的搜索引擎。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二上诉人均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妥。

2、爱帮科技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判决是否超出汉涛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同为向网络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查询服务的网络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汉涛公司通过商业运作吸引用户在大众点评网上注册、点击、评论,并有效地收集和整理信息,进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该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爱帮科技公司作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汉涛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因此,爱帮科技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是有竞争目的的市场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然而,爱帮科技公司在得到汉涛公司函告明确要求其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并提供拒绝搜索的技术方案后,至今未提供令汉涛公司满意的纠纷解决途径。在认定爱帮科技公司已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即在爱帮网全面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汉涛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虽然爱帮科技公司认为该项判决过于严苛,未考虑对搜索引擎行业的必要保护,但二审法院认为,运用法律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恰是对相关行业和公平竞争最好的保护和支持。故对爱帮科技公司该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网络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有序竞争,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使用不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否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汉涛公司通过商业运作吸引用户在大众点评网上注册、点击、评论,并有效地收集和整理信息,从而获得商业利益,用户在大众点评网上的评论是其核心的经营利益。然而爱帮科技公司作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未经汉涛公司同意,在其经营的爱帮网上大量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汉涛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因此,爱帮科技公司的行为是有竞争目的的市场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此外,双方均在对外宣传时使用了最高级形容词,但是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其行为间接低贬低了他人的服务,容易引起广大网络用户的误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件来源

定稿上海汉涛公司诉北京爱帮公司不正当竞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一中民终字第7512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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