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底张街道王村第一村民小组、李婷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04民初3983号

原告:李婷,女,汉族。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婷,女,汉族。系任某某之母。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王村第一村民小组。

原告李婷、任某某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王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婷并作为原告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村一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婷、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村一组向李婷、任某某增加分配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款10550元。事实与理由:王村一组因咸三支北辰大道迁改征地于2017年8月30日向该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5000元,因海航建设征地向该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5550元。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向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的份额。因王村一组拒绝执行该规定,故李婷、任某某诉至法院。

被告王村一组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村一组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能够查明案件事实,故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任战川系王村一组村民,与李婷于200*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于20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任某某。任战川和李婷的户籍均登记在王村一组。任某某出生后户口随父母登记在王村一组。201*年*月**日,李婷与任战川在本院通过调解离婚。2016年12月27日,任战川、李婷在咸阳市渭城区办理了《咸阳市渭城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集体土地被征收,王村一组于2017年9月、2018年9月分别向每位村民分配了土地补偿款5000元、5550元,任战川、李婷、任某某均在分配之列。但在分配上述款项时,王村一组未考虑独生子女户的计生待遇问题,未向原告分配独生子女户应增加一人份的份额。后原告以要求享受计生待遇为由诉至本院,本院在立案前曾向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责令王村一组予以改正,力争将问题就地解决。但通知发出后未有回复。

本院认为,农村计生家庭优惠待遇案件,本应由基层街道办事处责令相关村组协调处理,力争将问题就地及时解决,但本案中的被告处理无果,故本院只能作出司法裁决。本案中,任战川、李婷系王村一组村民,生育女儿任某某后,依法办理了《咸阳市渭城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成为该村组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一个人份的份额。本案中,王村一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执行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规定,未向该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收益的行为侵害了该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李婷、任某某主张增加给付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10550元,因其提交的证据充分确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村一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婷、任某某给付土地补偿款共计10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王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传旺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娅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

(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其子女被职业技术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或者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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