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理论对定罪量刑的必要性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9-03-11 09:33:21 |
法律方面的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罚的定罪量刑。行为人自身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在客观事实上不属于违法行为;其把原本自己的行为构成 A 罪的误认为构成了 B 罪,或者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应受到的刑罚轻重误解,这几种法律认识错误均对定罪量刑无影响。但是存在一种狭义的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本身认识正确,但是对行为的违法性却没有正确认识,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 在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专业性较强,有一些条例和行政法规和中华民族自古形成的道德规范区别较大,人民很难凭借生活习惯和生活常识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价。一样的法律但是不同法官对这条法律的不同见解越来越多,如果专业的法官对同一条法律不能有统一的见解,那么对于不专业的人士分歧也就会更大。而刑法是一种法律和生活的规则,人们有义务了解并在生活中遵守它。如果因为不能够获知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或者是其他的正当理由不知道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就背离了刑法的正义精神。 长期在异国居住,或者是生活在港、澳、台的人在刚刚来到大陆的时候,会产生不知道是犯罪而犯罪的情况,当然也有生活在偏远山区,因为地域文化的落后也会有不知是犯罪而犯罪的情形;有一些行为人为了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去询问有关的公务机关,公务机关答复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行为人得到肯定答复后就实施了该行为,但是,实际上公务机关的关于此种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从而给出的答复也是错误的,此种情形行为人是否还要负刑事责任?可以明显看出这种错误的出现并不是行为人不知晓法律所导致的,相反的,行为人在意识到自己对行为的违法性有错误认识时寻求了公务机关的帮助,行为人主观上对违法是排斥状态,而且错误是公务机关的错误知道所导致的,因此,此种行为对行为人不追责。 刑法的定罪量刑应当宽严相济,让应该承担处罚的人接受处罚,不应该接受处罚的人免除处罚。这就如同现在刑法中的主观危害性与客观危害性相统一,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相统一,这就是让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合理性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