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5年前的补偿标准所作的《责令交地决定书》,成功撤销!

摘要】原告XX不服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8年3月23日及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连国土资[2017]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二、撤销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复议决[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关键词】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征地拆迁,撤销交地决定,房屋拆迁,行政复议

一.案情介绍

XX不服2017年12月27日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龙国土资复议决[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连国土资[2017]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原告XX诉称,2017年9月6日,被告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确定原告位于XX县××××村的部分土地及其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内,用于XX西城文教卫片项目建设,因未能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原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复议决定,其维持涉案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原告认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征地批文已经失效,无法律效力。《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本案被告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最主要的事实依据就是征地批文的合法有效。其所依据的征地批文于2009年3月15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且复议决定查明认为,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1年1月18日、2011年1月19日,2011年2月16日分别与被征地所在村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征地协议书》和发放补偿款情况,证实了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批准作出后,已在两年内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违反闽政地[2009]244号批复第六条和《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解读法律规定。第一、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是否包含原告所合法使用的土地,且是否依法包含原告所有的房屋,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征地批文征收原告宅基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房屋,如未失去法律效力,那就应当根据直接针对原告宅基地及房屋的相关协议进行认定,但复议机关通过3份协议认定事实,说明也未查清原告占用土地及房屋是否被签订协议的事实,也未查清是否涉案征地批文征收范围内涉及原告村的士地都被征收签订协议的事实。第二、《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且自动失效的条件为: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现退一步讲,就算被告或相关部门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两年内未用原告宅基地事实,被告不能无视。不管征地范围内的其他土地是否被征收,房屋是否被拆迁,但原告的房屋至今还在居住,土地也未被征收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因此,根据《意见》规定,征地批文第七条的规定涉案征地批文已经自动失效,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征收原告宅基地拆迁房屋的法定依据。在此前提下,被告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无事实依据。被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原告限期交出土地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以此剥夺原告宅基地使用权,拆迁原告房屋显属严重违法。二、征地程序严重违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XX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文作出后,10个工作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被告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提到的公告,是2012年1月11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X县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1号),作为征收原告土地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显然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根本就不清楚,原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应该遵守哪部法律规定,按照什么程序征收,且作为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上房屋依法根本就不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的范围内。但该方案公告完全能够证明,原告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在2012年才被纳入实施征收的实质程序,早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期限。对复议决定中所列的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在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后3个月内实施补偿到位,程序仍严重违法。三、决定书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严重违法。征地批文失效,根本就不存在补偿征地拆迁房屋的前提。被告委托评估公司于2017年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评估没有法律依据,且以2012年1月11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X县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更无法律依据。本案征地批文于2009年作出,2012年原告的土地房屋被纳入实质征收范围,但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土地及房屋,到2017年,原告的房屋被征收了8年之久,法律依据何在?依照2012年的房价作为评估点,补偿2017年才征收的房屋,且扣除土地补偿费116366.77元无法律依据,无视公平正义,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在征地批文已经失效,征地程序及补偿标准严重违法的前提下,被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行政诉讼,一、请求依法撤销连国土资[2017]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二、请求依法撤销龙国土资复议决[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辩称,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这一行政决定的行政权源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为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XX县国土资源局有权就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责令交出土地。因此,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主体合法。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XX县人民政府因XX县建设需要,需征用相关土地,XX县人民政府的征地方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后,依法发布征地公告,XX县国土资源局也依法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征收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XX县××××村民委员会,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对象为原告。征收实施机关XX县人民政府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及2017年2月27日和2017年2月28日最后协商,原告均拒绝征收。鉴于原告这种无理拒绝征收,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XX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原告被征收的房屋坐落于XX县××号,在西城××区范围内,该房屋现状为二层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330.98平方米,虽然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仍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经依法评估公开市场价值为80.73万元,二次装修的公开市场价值为3.12万元。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正确。XX县人民政府因XX县西城文教育卫片区建设需要征收包括原告位于XX县××××土地及房屋。原告的房屋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鉴于目前没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单独法律规定,对其征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进行。在具体的补偿标准及程序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规定的立法精神,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在补偿标准等各方面均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高的事实,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房产的征收补偿标准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相关标准的做法,符合相关立法精神,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所遵循的程序合法。鉴于《决定书》是XX县国土资源局依职权所作出的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行政决定,依法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法律依据等情况,并告知其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原告在收到告知书后也没有作出任何陈述和申辩,为此,XX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后,依法发布征地公告,XX县国土资源局也依法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因此,原告所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这一行政决定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的行政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原告主张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书》是基于原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整个征地行为均是依法进行的,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违法情形。综上所述,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书》这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提供证据

由原告提供的1、集体宅基地使用证。2、《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3、《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2、《行政复议决定书》。3、《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4、《关于印发XX县安置社区土地收储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5、《关于XX县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6、XX县莲峰镇人民政府、XX县××××村委会证明。7、XX县发展和改革局连发改综[2008]185、186、187、188、189号批复。8、XX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9、《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10、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11、权属证明。12、集体土地所有证。13、征地告知书(存根)。14、XX县人民政府公告。15、公告、通知(存根)、照片。16、公开选择评估机构会议记录、照片。17、公示、照片。18、通知(存根)。19、房屋产权权属审查公告、房屋征收产权用途认定书、送达回证。20、委托书、委派证明、测绘资质证书房地产评估委托书、公证书、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21、估价初步结果公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存根)、照片。22、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告知书(存根)、照片。23、协商记录、入户记录、会议记录、照片。24、XX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送达回证。25、送达回证。

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2、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提供的证据集体宅基地使用证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3、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公文拟稿单(两份)、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邮政快递详情单(两份)、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快递查询单。4、行政复议答复书。5、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公文拟稿单。6、《行政复议决定书》、邮政快递详情单两份、快递查询单两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四.法院认为

原告XX系XX县××××村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有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66.3㎡,于2009年10月19日办理连集用(2009)第0400号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09]244号《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XX县××××村水田7.6689公顷、园地3.2339公顷、其他农用地1.985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025公顷、未利用地0.809公顷、城西村水田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8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089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原告房屋使用的土地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09年4月10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公告[2009]4号《关于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并于2009年4月12日在XX县××××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2009年4月11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连国土资[2009]38号《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于2009年4月12日在XX县××××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2010年9月1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连政综[2010]234号《关于印发XX县安置社区土地收储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征收人: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实施期限:安置社区计划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共计6个月;计划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共计8个月。2011年1月18日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书》。2012年1月11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2012]1号《关于XX县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房屋征收部门:XX县国土资源局。签约期限:计划从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公告在征地所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XX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告协商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4日发出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公告,2014年8月12日确定XX明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XX县西城××区建设项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补偿金额的评估机构。2016年9月23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认字第2016074号《房屋征收产权用途认定书》,认定原告的房屋用途住宅,使用权面积为166.3平方米,现房屋总建筑面积330.98平方米,该认定书于2016年11月26日送达原告。XX县国土资源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委托XX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XX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2017年1月5日,XX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了闽岩鉴房评字[2017]第007号《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为80.73万元,二次装修价值为3.12万元,估价时点2012年1月11日。XX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送达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5日向原告送达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2017年2月21日发出最后协商通知,通知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经最后协商,原告未能与XX县国土资源局协商达成补偿协议。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连国土资[2017]33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2017年9月6日作出连国土资[2017]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XX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龙国土资复议决[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连国土资[2017]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五.总结

原告的房屋在集体土地上,应由征收人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原告的房屋。但本案中,当原告的房屋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XX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征收,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中对原告房屋的补偿作出决定,违反了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作为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是被征收房屋能够得到多少补偿,以及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合法。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问题得到解决,土地问题就迎刃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房屋虽经XX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房屋价值评估,但估价时点是2012年1月11日,2017年进行补偿按照2012年的房屋价值,时间相差5年之久,显然对原告不利,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并且,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除责令原告交出土地外,还责令第三人XX县××××村民委员交出土地,而第三人已经与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并不存在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形,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不交地,其责令第三人交地,没有事实依据。因此,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应予撤销。

六.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连国土资[2017]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复议决[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具有本案适格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XX区政府强制执行原告使用的涉案土地并损毁果树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六.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了相应判决。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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