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裁判规则交通卷1200例(五)
天同码 交通卷 诉讼裁判规则1200例(五)
0481 交通肇事犯罪,单独民事诉讼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责,受害人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索赔,并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0482 司机杀乘客,与雇主利益缺乏客观联系,雇主无责
——司机杀害乘客行为与司机雇员身份缺乏直接和密切联系,超出了雇主应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范围,故雇主无责。
0483 雇佣司机被他人杀害,近亲属可另诉雇主补充赔偿
——雇员被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中未能索赔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近亲属可诉请雇主在雇佣关系中予以补充赔偿。
0484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受害人仍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刑罚后,受害人近亲属无权另提精神损害赔偿,但仍可基于侵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违约竞合
0485 同一事故,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起诉
—一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和运输合同关系 向不同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应予支持 2011
0486 客运站出售客票未注明实际承运人,应同为相对方
——公共客运站出售客票未注明实际承运人,应与实际承运人一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相对方,对受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 2008
0487 旅客中途暂时下车休息,仍属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
——旅客按承运人安排中途暂时离开车厢,仍属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 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运人应赔偿 2018
0488 客车肇事,乘客可诉请保险公司承运人责任险理赔
——客运车辆肇事 乘客按客运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亦应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0489 公交运输致乘客损害,受害人可以消费者身份索赔
——公交运输致乘客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客运合同、侵权损害和消费合同三个法律关系,受害人有权以消费者身份索赔
0490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单方拒保的,应认定无效
——预约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既成事故有权单方面拒保,因违背保险性质,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0491 合同严格责任,不排除受害人重大过失 减轻赔偿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择一而诉。合同严格责任不排除因受害人自身重大过失而导致相对方减轻赔偿。
0492 乘客违约之诉获赔后再诉第三人侵权,总额应扣减
——乘客以违约之诉起诉承运人获赔后,再以侵权起诉其他侵权责任人的,已获赔偿应在其人身损害总赔偿额中扣减。
0493 承运人同意他人搭乘,即应承担承运人无过错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不能证明旅客伤亡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免责。
0494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依法可由运输始发地法院管辖
——因旅客运输合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可在上车地点即运输始发地或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0495 因承运方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应损害赔偿
——因车站或承运方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应由责任方赔偿处理,旅客方可选择违约或侵权方式主张民事责任。
0496 客运旅客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伤,可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运送旅客期间,因第三人侵权责任造成旅客损害结果发生,受害人选择要求承运人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
车辆保管
0497 车辆丢失,车主可同时起诉保管人和保险公司赔偿
——车主因车辆丢失,同时起诉保管人和投保盗抢险的保险公司,法院应予受理,并按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
0498 暴雨致业主车辆损害,存在管理瑕疵的物业应赔偿
——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未尽一定风险防范及提醒义务,在业主因不可抗力遭受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499 免费停车被水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未被支持情形
——因借用停车位致被保险车辆损害,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车位所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有过错的,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0500 旅店顾客车辆被盗,经营者应负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旅店服务合同中作为经营者一方对消费者财产负有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对顾客车辆被盗损失,应负相应过错责任。
0501 住店客人在酒店保安指引下停车被盗,酒店应赔偿
——酒店住宿客人交纳住宿费后,在酒店保安人员指引下停放车辆,应认定保管合同成立。车辆被盗的,酒店应赔偿。
0502 消费者不能证明被盗车辆停放情况,经营者不赔偿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不能证明所驾车辆在经营场所管理的停车场被盗的,经营场所不承担赔偿财产损失责任。
0503 停车场丢车:系场地租赁,而非保管合同关系情形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系车辆保管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应在综合分析当事人行为特征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
0504 刚出停车场,车辆即被砸,停车场仍负有赔偿责任
——寄存车辆在停车场延伸区域因高空坠物受损的,形成事实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管理者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0505 住宿车辆被盗,因保管合同未成立,故酒店不赔偿
——消费者入住酒店,未申明贵重物品,亦未交付车辆,酒店亦未承诺保管的,应认定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0506 厂区内丢车,用人单位存在安保瑕疵,应相应赔偿
——用人单位对员工财产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员工财产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507 洗完车,未开走,不必然产生车辆保管的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需依附于主给付义务,不能脱离合同性质、目的而无限扩张,故洗车合同不必然产生保管附随义务。
0508 会员制商场停车场车辆被盗,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会员制商场设立停车场供会员购物停车,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发生不合理风险的,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0509 雇员丢车并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员违反雇佣合同附随义务,将雇主交给自己使用的机动车丢失并存在重大过失的,雇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510 酒楼停车场丢车,系消费合同关系,酒楼不应赔偿。
——消费者用餐,停车经营者无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消费者亦未将车辆交付保管的经营者对丢失车辆不承担责任。
0511 小区收费停车棚丢车, 管理者及物业公司连带赔偿
——业主停放小区收费停车棚内车辆被盗,车棚管理者及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有瑕疵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512 住宿客人停放门口车辆丢失,不成立保管合同情形
——住宿客人虽按宾馆要求将车停放门口,但未将车交付宾馆保管,未办理停车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保管合同成立。
0513 “三无”车辆寄存期间丢失,保管人亦应过错赔偿
——“三无”车辆合法占有人寄存期间,被雇员利用假冒证件盗走,保管人未尽注意义务的,应负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
0514 新车系旧车,销售者事先未告知的,构成销售欺诈
——消费者购新车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 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
知义务且获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0515 机动车导航配置存在欺诈 ,惩罚性赔偿标准确定
——销售者为消费者购买机动车配置导航设备存在欺诈的,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配置设备价格而非整车销售价格。
0516 交易车辆系走私车,不能上牌照,可诉请合同解除
——交易车辆因卖方违法经营行为导致不能办理领取牌照手续,由此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诉请解约。
0517 分期购车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保证保险免责
——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未就所有权保留及担保内容进行约定,导致保险人承保前提条件不成立的,保证保险责任免除。
0518 他人借被执行人名义所购车辆 不作为被执行财产
——第三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能证明其系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权人的,该车辆不应作为被执行人财产。
0519 所购车曾被另一经销商销售,不当然构成消费欺诈
——因他人伪造手续冒用识别代号,导致购车人无法挂牌,且所购车辆曾被另一经销商销售过,不当然构成消费欺诈。
0520 实际出资人无购车指标而主张车辆过户,不予支持
——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0521 商家赠送客户抵用券,使用方法有争议时举证责任
——商家在交易活动中赠送客户抵用券,双方对抵用券标注使用方式有争议时,商家作为抵用券提供方负有举证责任。
0522 出售车辆因登记信息失误担责,但不承担营运损失
——出售车辆手续与登记信息不符而使购车人无法正常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出售方责任不包括赔偿停运损失。
0523 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无法解决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车
——消费者购买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内多次维修亦无法解决,影响正常、安全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0524 车辆未过户遭遇摇号政策,并不构成解约法定事由。
——出卖人未举证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摇号政策出台后机动车仍未办转移登记手续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
0525 刑事中的 "另案处理”表述,不必然阻却民事诉讼
一一刑事中的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并非定按犯罪处理,不必然妨碍民事案件受理。
0526 因变速箱质 问题 ,达不到购车目的,应更换车辆
——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依《合同法》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0527 出租车经营权转让,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一因经营出租车须取得行政许可,故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问题属于行政职能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0528 未经国资委批准,国企转让车辆,合同不当然无效
—一国有企业不能证明其转卖机动车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对其所称未经国资委批准、合同无效主张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0529买卖标的物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合同无效。
——无论卖出产品是直接买生产者还是中间人,只要该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0530以车抵债协议签订后,债权人诉请撤销,理据不足
——债务人以机动车作价抵偿所欠债权人债务,事后债权人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理由诉请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
0531车辆卖出后,未办过户 实际车主应承担欠缴规费
——车辆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车辆发生欠缴交通规费,登记车主承担后,有权向实际车主追偿。
0532将事故车作为新车出售,构成欺诈,应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时故意隐瞒该车曾发生事故并导致局部受损事实,构成民事欺诈,应承担整车惩罚性赔偿责任。
0533虚假按揭购车,导致他人损失的,销售方过错赔偿
——销售方编造虚假合同 协助购车人骗取银行按揭贷款,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损失的,销售方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0534购车系用于运货,非生活消费,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购买车辆用于货物运输经营而非生活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卖人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0535出售事故大修车,未予说明的,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车辆出卖人出售车辆过程中,始终未向买受人说明该车辆已经过大修等的真实情况,应认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0536购买车辆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行驶的,合同应解除
一一购买车辆在多次维修和更换部件后,仍不能保证正常行驶,致使购车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0537转让他人名下车辆,受让人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
受让他人抵债所得但未办过户车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原车辆所有人可依物权追及力属性,行使追及权。
0538承租人无权处分承租车辆未经追认,转让合同无效
——车辆承租人未经车辆所有人授权,擅自将车辆转卖第三人,转卖行为未获追认而无效,第三人应返还所有人车辆。
0539无权处分他人名下机动车,无法办过户,合同无效
——债务人以他人名下机动车用于抵偿自己对第三人债务,且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债务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0540 机动车质保条款标准有争议时,应依交易习惯确定
——机动车买卖合同中质鼠保证里程与期限标准是选择适用还是同时适用有争议时,应依交易习惯来确定其真实意思。
0541 交易车辆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解约
——机动车卖方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告知车辆实际情况,买方因标的物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解除合同。
0542 符合企业标准车辆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
——销售的车辆质两个虽符合约定的企业内部标准,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出卖方相应赔偿。
0543 转让挂靠营运车辆,其中车辆经营权转让内容有效
——挂靠人将挂靠营运车辆转让给他人,其中关于车辆转让内容属无权处分,但车辆经营权转让内容应认定合法有效。
损伤参与
0544 受害人年老骨质疏松,不属于侵权人减责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过错,其年老骨质疏松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0545 因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的疾病部分,不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自身健康问题所间接诱发急性冠心病因与事故关联度较低,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0546 特殊体质与交通共同侵权,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
——因受害人特殊体质介入 ,与交通事故侵权共同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补偿。
0547 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自杀身亡,应按原因力比例赔偿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比例时,应综合考量各种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酌定。
0548 风湿性心脏病人因交通事故偏瘫,保险公司应全赔
——保险公司以医学鉴定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后果的“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医疗费用
0549 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中,不应扣减保险机构赔付款项
——社保和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系不同法律关系,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不应扣减保险机构赔付款项
0550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分割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0551 事故伤者长期住院过度医疗,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伤者对其过错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0552 “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
——保险合同约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是否包含“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含义,需按免责格式条款标准审查。
0553 对受害人非医保费用,商业三责险保险人亦应理赔
——保险合同关于”按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医疗费赔付约定,并不能得出非医保用药不应理赔的结论。
0554 非医保免赔"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应认定无效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免赔”条款应属免责条款,如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认定该款无效。
0555 雇员受伤,雇主赔偿医疗费,新农合医保不再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费,因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医药费用”情形,故应认定不符合医疗费报销范围。
0556 医院抢救交通事故无名氏受害人,成立代位请求权
——医院因抢救交通事故无名氏受害人情况下,可代位取得其债权请求权,请求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予以赔偿。
0557 交通事故肇事方所垫付医疗费,可由保险公司支付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直接从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总赔偿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肇事方。
0558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可向义务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有权以自己名义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0559 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可不限次数重复申请
——尽管《民事诉讼法》未对实施先予执行的次数进行规定,但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角度看,先予执行应可重复适用。
0560 人身保险已报销医疗费部分,仍可要求肇事方赔偿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报销医疗费部分后,仍可请求交通肇事侵权人赔偿,但侵权人垫付部分应相应比例扣除。
0561 无名氏死亡,医院可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名氏死亡后,医院就其支出的医疗费,可适用债权人代位求偿制度,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追偿。
0562 无名氏死亡后,医院医疗费,可直接向肇事方求偿
——无名氏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医院因其积极救治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代位向事故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0563 醉驾肇事未发生抢救费,保险人无垫付、赔偿责任
——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产生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无垫付和赔偿义务,造成其他损失应由致害人自行承担。
0564 因交通事故或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人身保险理赔。
——学生平安险属人身保险不属于财产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获侵权赔偿为由而拒赔。
0565 医疗事故应赔份额,不应扣减交通事故已赔医疗费
——受害人先后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能以受人从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0566 无证驾驶致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仍应负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 22 条确定保险公司与致 人之间对抢救费用追偿问题未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不承担赔偿。
0567 医院就抢救费,享有对三责险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
——医院就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先行支付费用, 有对商业 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 该请求权为法定权利。
后续费用
0568 评残后,取除内固定,诉请手术费,构成重复诉讼
——交通事故受害人内固定在位定残判决赔偿后,又取除内固定,并就新产生二次手术费起诉的,程序上构成重复起诉。
0569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伤情加重,侵权人仍应赔偿
——侵权赔偿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人伤情加重,应根据前后伤情综合评定残疾指数,以前后差额作为赔偿数额。
0570 治疗终结后,因医疗依赖发生后续费用,仍可索赔
——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终结并作出鉴定,不等于伤情完全治疗结束,因医疗依赖发生的后续费用,侵权人仍应赔偿。
0571 因再次手术主张后续治疗费,同时可选择医疗机构
一一在实际治疗未发生、费用未最终确定情况下,根据患者伤情和经济能力,可判决赔偿义务人预先支付后续治疗费。
0572 受害人获赔后死亡 ,近亲属可就损害加重部分索赔
——交通事故受害人致残 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后,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就损害加重部分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误工费用
0573两次伤残鉴定 ,应 以有效结论作出时间确定误工费
——受害人两次伤残鉴定,法院采信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的,受害人误工费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时间来确定
0574六十岁以上老人受人身损害,亦可酌情计算误工费
——六十岁以上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工作或劳动,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的,应亦可酌情计算误工费
0575受害人受伤停业期间摊位租金,应为误工费所涵盖
——交通事故受害人停业期间摊位租金非系由交通事故直接引起,故其请求赔偿受伤期间摊位租金损失的,不予支持
0576退休人员从事他业产生的误工费,侵权人应予赔偿
——退休后从事他业等社会劳动,有一定经济收入,因人身损害计算赔偿金额时,其误工费应比照行业收入标准确定。
0577外国人境内受人身损害,应适用我国境内标准赔偿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旅游过程中受人身伤害,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误工损失
0578交通事故被撞农村卖菜老人,其误工费仍应被支持
——在农村一直以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
0579未实际发生的误工费,不导致调解协议该项目撤销
——事故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即使部分赔偿项目并未实际发生,赔偿义务人亦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法院撤销。
被扶养人生活费
0580《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取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0581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应赔偿
一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 或残疾赔偿金,等于此前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0582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扣减相应退休或养老金
一一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少量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的成年近亲属亦可主张被扶人生活费 在计算时,应予以相应扣减。
0583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以受害人的情况确定
一一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位于城镇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0584 原告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生医学证明
一一原告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而提起撤销涉及身份关系的行政诉讼,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0585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不因离婚时支付而免除侵权赔偿
一一被抚养人父亲离婚时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其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亡时,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 生活费。
0586 无生活来源的成年弟、妹 可作为兄 、姐被扶养人
一一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成年弟、妹,仍可作为兄、姐的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0587 外国人在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 赔偿标准确定原则
一一发达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交通事故的,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参照国内最高省份城镇标准计算。
0588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应扣除
一一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被扶养人领取的生活费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不应从侵 赔款中扣除。
0589 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累计额应依法受限制
一一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0590受害人86岁,被扶养人52岁,抚养费应按20年计算
一一75周岁以上受害人生前抚养的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人生活费年限,应计算20年而非5年。
伤残鉴定
0591 鉴定意见被作为裁判依据后,鉴定机构不得再撤回
一一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并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作为生效裁判定案根据后,不得再随意撤回。
0592 是否应做伤残等级鉴定,应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
一一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受害人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且每年均有治疗费用发生,首先需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
0593 两次伤残鉴定,应以有效结论作出 时间确定误工费
一一受害人两次伤残鉴定,法院采信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的,受害人误工费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时间来确定。
0594 评残后,取除内固定,诉请手术费,构成重复诉讼
一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内固定在位定残判决赔偿后,又取除内固定,并就新生二次手术费起诉的,程序上构成重复起诉。
死亡赔偿金
0595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取消
一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0596 农村居民事故伤亡,应按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计算
一一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按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赔偿标准计算。
0597 同一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额,先后受理法院应一致
一一同一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额应具有同一性,不应因事故发生地与保险合同签订地法院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赔偿数额。
0598 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因素
一一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
0599 派出所出具受害人户口性质证明,侵权人无权起诉
一一侵权人就公安机关出具受害人户口证明行为提行政诉讼,因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驳回起诉。
0600 死者系城镇化试点农村农民,死亡赔偿标准应特殊
一一死者生前所居农村系城镇化试点,居民收入靠在村办企业上班而非耕种土地所得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应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