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督查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督查范围

(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件、交办事项。

(二)院党委会、党政工作例会、学院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院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

(三)学院重点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

第二条 督查职责

(一)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助院领导开展督查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督查部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确保督查工作落实到位,并结合落实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优。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全过程,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部门指定一名督查员。部门督查员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办事项的登记、检查、催办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三条 督查工作程序

督查工作一般遵循分解立项、交办落实、协调催办、书面反馈、汇总通报、办结归档等程序开展。

(一)分解立项。办公室对纳入督查的事项进行立项登记,并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出拟督办意见,填写《督查事项登记表》,列明主要事项、责任单位、完成期限等,送学院主要领导审定。

(二)交办落实。《督查事项登记表》经学院主要领导审定通过后,办公室制作《督察事项通知单》,交至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需按相关要求,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部门督查员负责承办事项的登记、检查、催办工作。

(三)协调催办。督查事项交办处理后,办公室要注意跟踪办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及时告知工作进度。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办公室在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加以解决。重大、复杂问题应向学院领导报告或提出建议。

(四)书面反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办公室,需落实岗位责任的,同时报组织人事处。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定期续报,直至办结。

(五)汇总通报。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定期以《督查专报》形式公布督查结果。会同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部门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办结归档。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将办结报告与有关材料一并归档。如学院主要领导有批示的,要根据批示精神进一步处理后再归档。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时限

(一)对已注明办理时间要求的处理。凡已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应严格按时完成。

(二)对未注明办理时间要求的处理。院领导交办工作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在收到督查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并将办理结果送交办公室;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进一步协调、论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复的,应在规定办复的时间内向学院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dyhzdl.cn/k/doc/cd98acd4915f804d2a16c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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