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商品归类中的“参照”行为
一般来讲,对某项商品完整的归类意见应当至少包括商品事实、适用依据与归类结论三部分内容。其中,归类适用的依据通常表述为“根据归类总规则一、X及六”——作为某种“祖传”的体例——但也不乏同时“参照”其他资料的情形,包括类似商品的归类先例、国家或行业标准等。
尽管在适当应用的场合,“根据”和“参照”行为都有助于实现商品归类的客观、准确和统一,但两者适用的对象其实并不具有等同的地位。以一种说法,“根据”的总规则是关于商品归类的直接规定,而“参照”一般只能用于不存在直接规范或属于相关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这意味着选择“根据”或“参照”虽未必能够实质性地撼动归类结论,却可能对是否“具有明确规定的归类事项”之判定造成影响,而后者在实践中往往与认定“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存在一定的关联。
因此,若某项商品的归类意见是完全“根据”归类规则做出的,则其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具有明确规定的归类事项”,但若是在确定归类的过程中还同时“参照”了规则以外的资料,那么严格来说就不宜再视作“具有明确规定的归类事项”了。这是因为如果归类条款已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便无须再“参照”其他的资料,反之,如果需要“参照”其他资料,则要么现有条款缺乏明确的规定,要么就存在与现有规定冲突却不得不纳入考虑的其他因素。
为此,归类时应当避免任何非必要的“参照”行为!
比方说,在注释条款对某一商品的归类存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于图省事、追求效率或者其他不可描述的意图,直接引用类似先例结论作为当前商品的归类依据;亦或为赶时髦,在署令终于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作为商品归类参考写入之际,对各类标准进行不加区分、画蛇添足式的参考;乃至完全只是出于个人盲目的用语偏好,以为将“参照”替换为“根据”便能彰显其作出的意见更有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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