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 儒家伦理与诚信危机
儒家伦理与诚信危机
作者简介
刘清平,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西文化比较、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美学等。
本文原载于韩国《栗谷学研究》第30辑(2015年6月)。
19世纪以来,讨论中国文化的西方学者往往惊诧于许多中国人不讲诚信的现象,其中最尖刻的或许要数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了;他曾提到“儒家的语言是华美、客气的表示”,由此导致了“那种世上绝无仅有的不诚实(举例说,就连对自己的法律代理人也不诚实)”,认为“中国人彼此间典型的不信任已为所有观察者所证实,同清教诸教派中对信徒的诚实品质的信赖成为鲜明的对照”[①]。这种论断或许会使那些认为儒家伦理的“诚信”观念源远流长、因而在其影响下我们至少在历史上还曾有过“诚信”传统的中国读者大吃一惊。时至今日,诚信问题更是在中国学术界也引起了高度的关注,以致人们常常感叹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诚信危机”。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论语》和《孟子》的文本,说明传统儒家伦理一方面积极倡导诚信理念、另一方面又扭曲了诚信德性的深度悖论,尤其是揭露它在导致“诚信危机”方面具有的负面弊端。
一、儒家诚信观的两个维度
在《论语》和《孟子》中,孔子和孟子这两位儒家圣贤都曾反复论及“诚信”的问题,以致强调诚信的德性的确可以说构成了两千年来儒家伦理的一大鲜明特色。进一步看,孔孟的诚信观至少包含着以下两个维度的哲理意蕴:
第一个维度是真实诚信的维度,明确要求人们坦认事实的真相。例如,微生高有一次在一个人向他借醋的时候有意隐瞒自己家中无醋的事实,专门到邻家借来给这个人,孔子曾因此批评他“不直”:“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酰焉,乞诸其邻而与之。”(《论语·公冶长》)宋代儒者就此解释说:“是曰是、非曰非、有谓有、无谓无,曰直”;“微生高所枉虽小,害直为大”[②]。再从词源学的角度看,《说文解字》曰:“直,正见也”;段玉裁注:“左传曰:‘正直为正’。正曲为直,其引申之义也。见之审则必能矫其枉,故曰正曲为直”,也都指出了“直”与正确、正当、是非标准的内在关联。因此,鉴于微生高的撒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帮助他人的善良动机,在这个案例中,传统儒家的诚信观显然是无条件地主张拒斥一切遮蔽事实、歪曲真相的谎言假话,以致几乎可以说包含了康德式“绝对命令”的严苛意蕴。
第二个维度是真情诚信的维度,明确要求人们信守内心的真诚。例如,孟子曾指出:“有诸己之谓信”(《孟子·尽心下》);宋代儒者就此解释说:“诚善于身之谓信”;“凡所谓善,皆实有之,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是则可谓信人矣。”[③]换句话说,“诚信”就在于严格地忠于自己内心的真情实意,如同闻到恶臭就深恶痛绝、看见美色就满心欢喜那样,亦即《大学》强调的“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新近出土的郭店楚简《性自命出》同样指出:“苟有其情,虽未之为,斯人信之矣。未言而信,有美情者也”[④],认为一个人只要在内心深处拥有了真诚的情感,哪怕还没有言说出来或是付诸行动,也足以证明他是一个诚信之人了。
显而易见,对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确立诚信的道德规范来说,儒家伦理的诚信观强调的这两个维度都是不可缺少的:一个人只有既坦认事实的真相、又信守内心的真诚,才有资格成为具有“诚信”德性的高尚之人。因此,倘若能够将它们以合适的方式统一起来,在促进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方面,传统儒家伦理的诚信观无疑可以发挥积极的正面效应。
二、亲情诚信否定真实诚信
不过,问题在于,传统儒家伦理却从孔子和孟子首倡的血亲情理精神出发,明确要求人们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始终应当把信守血缘亲情的维度凌驾于坦认事实真相的维度之上,乃至不惜凭借前者否定后者,结果埋下了在内在悖论中扭曲诚信理念的深度契机。
本来,如上所述,儒家诚信观的真情维度可以说涉及到了人们的一切内心情感,从“恶恶臭、好好色”的自然情欲,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悌”的血亲情感,再到“泛爱众”、“无不爱”的普遍仁爱等等。可是,传统儒家伦理同时又为这些针对不同的人或对象的内心情感规定了严格的差等序列,强调父子兄弟之间的血缘亲情不仅构成了人的存在的惟一本根,而且还占有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可以无条件地凌驾于其它一切情感乃至其它一切行为准则之上,也就是孟子特别强调的“爱有差等”、“事亲为大”[⑤]。结果,按照这种血亲情理的主导精神,一旦在信守血缘亲情与坦认事实真相之间出现了对立冲突,人们就必须将亲情诚信的维度凌驾于真实诚信的维度之上,以致为了维系神圣不可侵犯的亲情诚信而不惜舍弃次要从属的真实诚信。在这方面,恰恰也是《论语》和《孟子》这两部儒家经典,为我们提供了两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孔子针对叶公所说的“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提出了异议,指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宋代儒者就此解释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顺理为直。父不为子隐,子不为父隐,于理顺邪?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当是时,爱亲之心胜,其于直不直,何暇计哉?”[⑥]这个案例再次涉及到了“直”的问题,但与刚才讨论的微生高的案例截然不同,不仅孔子没有批评儿子隐瞒父亲攘别人家羊的行为的做法在坦认事实真相的维度上属于“不直”,而且宋代儒者也舍弃了“是曰是、非曰非、有谓有、无谓无”的严格标准,转而强调应该以“是否顺应血亲情理”作为衡量“直不直”的标准,结果明确肯定了这种遮蔽和扭曲事实真相的举动属于“直在其中”,甚至还属于“天理人情之至”——所谓“至”,就是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意思。冯友兰对此解释说:“直者由中之谓,称心之谓。其父攘人之羊,在常情其子决不愿其事之外扬,是谓人情。如我中心之情而出之,即直也。今乃至证明其父之攘人羊,是其人非估名买直、即无情不仁,故不得为真直也。”[⑦]换言之,尽管“父子相隐”在坦认事实真相的维度上属于“不直”,但在信守血缘亲情的维度上却构成了终极性之“直”,以致“真直”的德性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不是取决于“正直地”言说事实的本来面目,而是取决于“正直地”维系父子之间的天伦之情——哪怕这种维系最终会遮蔽事实的本来面目。结果很明显,在这个案例中,传统儒家伦理实际上就是强调:在出现冲突的时候,人们应该舍弃事实真相方面的“诚信”,惟独坚持血缘亲情方面的“诚信”。
第二个案例是:据说儒家圣王舜的弟弟象有一次设计要杀死舜,误以为得逞之后便进宫想夺取天子之位,突然遇见了舜而感到忸怩,便声称“郁陶思君尔”;而舜看见了象之后则大喜过望,说:“惟兹臣庶,汝其于予治。”万章就这件事请教孟子:“不识舜不知象之将杀己与?”孟子回答说:“奚而不知也?象忧亦忧,象喜亦喜。”万章再问道:“然则舜伪喜者与?”孟子回答说:“否。……彼以爱兄之道来,故诚信而喜之,奚伪哉?”(《孟子·万章上》)宋代儒者就此解释说:“孟子言舜非不知其将杀己,但见其忧则忧,见其喜则喜,兄弟之情,自有所不能已耳”;“象忧亦忧,象喜亦喜,人情天理,于是为至。”[⑧]换句话说,虽然舜明知道象试图谋害自己的真实意图,但他更看重的却是“自有所不能已”的兄弟之间的血缘亲情,并非象“日以杀己为事”的事实真相,因此见到了象之后才依然能够欢喜异常;而在孟子看来,舜的这种“喜”纯属“诚信”之“喜”,何“伪”之有?结果很明显,在这个案例中,传统儒家伦理实际上也是强调:在出现冲突的时候,人们可以舍弃事实真相方面的“诚信”,只需坚持血缘亲情方面的“诚信”。
显而易见,这两个案例虽然涉及的具体事件彼此不同,却呈现出了某种根本一致的精神倾向,这就是传统儒家伦理要求人们为了信守血缘亲情而不惜否认事实的真相,凭借诚信理念的其中一个维度根本消解了诚信理念的另外一个维度,结果使它积极倡导的诚信伦理德性沦落为一种受到严重扭曲的狭隘片面的诚信规范,并且必然会在现实生活中产生隐瞒事实、遮蔽真相、言说假话、撒谎伪证等一系列负面效应。
三、为偏袒私情而损害公义
更严重的是,传统儒家伦理对于诚信理念的扭曲并非仅仅停留在遮蔽真相、言说假话的层面上,而是还进一步呈现出了损害群体公义以求偏袒亲情私利的特征,结果势必违反“不可坑人害人、应当爱人助人”的普遍伦理原则,助长为了维护血缘亲情不惜坑人害人的不义恶果。
问题在于,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传统儒家伦理要求人们隐瞒的,不是像微生高的案例那样仅仅涉及到“家中无醋”这样的对于社会公义不构成什么危害的简单事实,而首先是像“攘羊”、“杀人”这样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因而理应受到正义惩罚的犯罪行为。因此,当儒家伦理要求人们基于血缘亲情的理由掩盖隐瞒这类事实的时候,它造成的后果也就不仅仅是单纯的遮蔽真相、不说实话了,而是严重得多的包庇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义。并且,尽管传统儒家伦理鼓励人们这样做的直接动机只是为了维护父慈子孝、兄友弟悌的特殊性血亲规范,但由于它必然会起到不让从事犯罪行为的亲人受到正义惩罚的实际功用,所以还同时具有了偏袒家庭私利而不惜坑害他人的不良效应。就此而言,如果微生高的举动可以说是“所枉虽小,害直为大”,那么,这两个案例就更有理由称之为“所枉非小,害直更大”了,因为它们不仅严重扭曲了诚信的道德理念,而且还会在普遍伦理的维度上导致“损人利亲”的恶劣后果。
事实上,从普遍伦理的视角看,在第一个案例中,“其父攘羊”的犯罪行为明显是直接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偷窃了他人的私有财产),破坏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因此,儿子仅仅出于“事亲为大”的血缘亲情便有意遮蔽父亲从事的这一既遂的犯罪行为,只能说是一味偏袒亲情私利,为了使父亲免受法律的惩罚而不惜牺牲社会公义,继续让他人遭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尽管象试图谋杀的并非别人而是舜自己,但这一点并没有减弱、相反还增加了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连自己的亲哥哥都试图谋杀)。有鉴于此,舜仅仅出于兄弟之间的血缘亲情便有意遮蔽弟弟从事的这一未遂的犯罪行为,虽然表面上似乎显示了对于弟弟的宽容大度,实质上却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姑息纵容,因此同样在自身中隐含着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潜在契机;尤其是再考虑到舜同时还主动地提出要把自己的臣民都交给象去治理,这种潜在危害的严重程度在经过“任人唯亲”的儒家原则放大之后,就更是不容低估了。
就此而言,传统儒家伦理的诚信观并不仅仅是凭借亲情诚信消解了真实诚信,而是同时还凭借血亲团体性的亲情诚信消解了普遍群体性的真情诚信,亦即为了维系亲情诚信而导致了隐瞒事实真相、否定仁爱真情的严重不诚信。很明显,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虽然儿子对于父亲、兄长对于弟弟的血亲诚信的确得到了巩固和强化,但他们不仅隐瞒了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也从根本上否定了“仁者爱人”的普遍真情,因为他们对于天下的民众(其中当然也包括那位羊被攘去的受害者)已经没有任何真情诚信可言了。换句话说,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传统儒家伦理只是要求人们对于自己的亲人做到真情诚信,却不必对于其它人尤其是陌生人也做到真情诚信。
毋庸置疑,血缘亲情本身具有不容否认的正当价值,在现实生活中也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但在另一方面,它毕竟又是一种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特殊情感;所以,倘若将它的价值无限制地夸大到极端,甚至在出现冲突的时候也要求人们不惜牺牲社会公义加以维护,就会使它在普遍伦理的层面上沦为一种封闭狭隘、与家庭私利不可分割的团体私情了。无需细说,在这种情况下凭借亲情诚信的维度否定真实诚信的维度,要求人们为了维系血缘亲情而不惜隐瞒事实、言说假话,在本质上就是很不道德的“损人利亲”:为了偏袒私情私利,不惜损害公义公利[⑨]。
四、儒家诚信悖论的严重恶果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节讨论的那两个不仅否定了真实诚信、而且否定了普遍公义的文本案例,并不是孔孟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偶尔采取的权宜之计,而是体现了传统儒家伦理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可以清晰地证明这一点的是,不仅在《论语》和《孟子》的经典文本中我们找不到孔孟主张为了真实诚信和普遍公义而否定不正当的血缘亲情的任何反案例,而且宋代儒者在为孔孟的上述观念展开辩护的时候,也曾不约而同地特别强调它们都是建立在至高无上的“天理人情”的基础之上的,并非一时的心血来潮或情感冲动。考虑到“天理人情”在传统儒家伦理中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终极权威,这一点特别值得我们反思。
本来,作为倡导“仁者爱人”原则的儒家圣贤,孔子和孟子肯定是不会赞成像“攘羊”、“杀人”这类严重坑人害人的犯罪行为的。因此,他们一方面坚决反对微生高隐瞒“家中无醋”这样的小事,另一方面却又明白认同人们掩盖亲人犯下的“攘羊”、“杀人”罪行,这种极度强烈的鲜明反差只能是表明:在他们看来,为了维护神圣不可侵犯的血缘亲情,任何代价——包括隐瞒犯罪事实、牺牲社会公义这样巨大的代价——都是可以承受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儒家伦理严重扭曲诚信规范的深度悖论,不是一时一事的偶发现象,而是源于它的基本精神。事实上,人们更为熟悉、影响也更为久远的“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口号(见《公羊传》闵公元年、《谷梁传》成公九年等),便同样出自这种血亲情理的基本精神,鲜明地表现出传统儒家伦理进一步把忠君情义和尊圣敬意也凌驾于真实诚信之上、以致不惜隐瞒遮蔽君主官员欺压坑害普通民众的邪恶行为的扭曲意向。
由于传统儒家伦理在中国古代文化中长期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并且对于国人的文化心理构造发挥着深度的影响,它在扭曲诚信理念方面的上述深度悖论,也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了一系列的负面恶果,我们不应对此视而不见。
首先,由于传统儒家伦理把亲情诚信的维度凌驾于真实诚信的维度之上,要求人们在出现冲突的时候为了亲情诚信而放弃真实诚信,这就极大地贬低了真实诚信的道德价值,使其沦为了一种没有伦理尊严、可以轻易违反的行为规范,从而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随意隐瞒真相、言说假话谎话敞开了道德上的方便之门。
其次,更严重的是,由于儒家伦理把亲情诚信的维度视为“天理人情之至”,将其凌驾于社会公义和群体公利之上,甚至允许人们为了维护亲情私利而隐瞒亲人从事的犯罪行为,这就更是从文化心理构造的深度层面上,鼓励一些人为了私情私利而不惜说假话、作伪证、造假货、做假帐,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人与人之间彼此猜疑、互不信任、尔虞我诈、坑蒙拐骗的诚信危机。
实际上,传统儒家伦理要求人们出于家庭亲情、忠君情义和尊圣敬意而为亲者、尊者、贤者“隐”去“讳”掉的,很少会是像“家中无醋”这一类的简单事实,而更多地是那些侵犯百姓正当权益、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群体福祉公义、否定普遍仁爱真情的恶劣行为。也是由于这一原因,文过饰非、弄虚作假、编造谎言、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之类的“愚民”做法,才会特别受到广大民众的痛恨和鄙视。然而,传统儒家的诚信观尤其是“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著名口号,却在深度悖论中力图把这类隐瞒事实、歪曲真相的举动当作值得推广的“美德”加以赞扬,要求人们为了特殊性的亲情、君恩、敬意而不惜放弃对于公众、百姓、社会的真实诚信和真情诚信,结果就在潜移默化中起到了滋生和怂恿上述不诚信行为的不良作用,尤其在官场上形成了“不说假话升不了官”的恶劣风气:“就像《喜脉案》那样,说真话的遭殃,讲假话的升官。讲假话越多、越巧妙,升官越快,官升越大。百官为了保住荣华富贵、封妻荫子,也为了避免祸害,争相讲假话,研究讲巧妙假话的艺术,讲假话成风。还有没有讲真话的人呢?据说还是有的,只是太少了。”[⑩]现代新儒学的头号代表人物熊十力在《乾坤衍·辨伪》中批判传统儒家坚持的“小康礼教”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帝制告终,而小康派所遗传之自私自利、缺乏正义感、缺乏独辟独创的识力、固陋、卑狭、偷惰、委靡,乃至一切恶习,延及于今,恐犹未易除其根也。”[11]
因此,我们在承认传统儒家伦理强调诚信理念的正面效应的同时,还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对于古代和当前中国社会诚信危机的产生形成,传统儒家的诚信观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也是难辞其咎的,必须承担起它应当承担的那份直接责任。事实上,克服当前诚信危机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针对传统儒家伦理的上述负面效应,深入批判传统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根本否定传统儒家诚信观倡导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等观念,充分肯定真实诚信的道德价值,全力维护不可说谎的伦理尊严,尤其是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亲情私利而隐瞒事实、歪曲真相、弄虚作假、编造谎言。只有这样有效地克服了儒家诚信观所包含的内在悖论,我们才有可能在中国社会里真正确立起注重诚信的良好风气。
注释:
[①]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84、296-297页。
[②]转引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2页。
[③]转引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70页。
[④]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页。
[⑤]见刘清平:“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载《哲学门》2000年第1卷第1册;LiuQingping,“FilialityversusSocialityandIndividuality:OnConfucianismas‘Consanguinitism’,”PhilosophyEast&West53:2(2003).
[⑥]转引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4页。
[⑦]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94页。
[⑧]转引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6页。
[⑨]见刘清平:“儒家伦理:道德理性还是血亲情理?”,载《中国哲学史》1999年第3期。
[⑩]周桂钿:《董学探微》,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248页。
[11]熊十力:《熊十力全集》第七卷,萧萐父主编,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