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秦帝国之“虎视何雄哉”而歌颂者,大概并不知道,在秦国(朝)的底层民间,长期存在着一种“父母忍痛杀子”的社会现象。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里,记载了这样一条律法: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为这段“法律答问”提供的译文是:“擅自杀子,应黥为城旦舂[2]。如小儿生下时身上长有异物,以及肢体不全,因而杀死,不予治罪。如新生小儿,身体完好,没有生长异物,只是由于孩子太多,不愿他活下来,就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应如何论处?作为杀子。”[3]第一点是秦律明确区别对待畸形儿和正常婴儿。父母杀害畸形儿无罪,不养育正常婴儿则要被“黥为城旦舂”。律法允许父母杀害畸形儿,实际上便等同于律法在鼓励父母杀害畸形儿。惟有将“人”彻底视为“供汲取的人力资源”,才会无视对人的关怀,出台如此这般高度功利化的律法。换言之,对秦制政权而言,畸形儿属于“不合格劳动力”,是一种社会负担,而非优质的可汲取资源,故鼓励父母将其杀害。正常婴儿则不然,需要制定律法来重点保护。第二点是该答问显示,在秦国的治下,不但存在父母杀死畸形儿的现象,也存在父母杀死正常婴儿的现象。如果父母杀死正常婴儿只是极少见的个案,便不会有这样一条“法律答问”。抛开人文关怀来看,畸形儿对国家是负担,对家庭也是负担,父母杀害畸形儿尚可理解。但他们为什么还要杀害正常婴儿呢?“答问”撰写者提供的解释是:
“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
意思是孩子多了养不起,所以一生下来就将之杀死。这个解释很模糊,没有说清秦民为何养不起孩子。先秦时代生产力低下、土地产出不足,自然是重要原因之一。但除此之外,还有另一个易被忽略的关键原因,那就是:
秦赋户口,百姓贺死弔生,故秦谣云“渭水不洗,口赋起”,即苛政猛于虎之谣。[4]
这里说的“秦赋户口”,指的是商鞅时代开启的“初为赋”[5]政策,该政策的核心内容是“舍地税人”,也就是由按土地亩数征税,改为按户下人丁数量征税。这种人头税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百姓对生死的看法发生了改变,听闻亲戚友邻家中有人去世,便去祝贺;听闻亲戚友邻家中有孩子出生,便去吊问。“渭水不洗,口赋起”这句在秦民中流传的民谣,意思便是“渭水边冤死者的血还没洗干净[6],口赋又要来夺人性命”。史料有限,秦国(代)人头税(口赋)的具体情况不详。大略可知的是:该税由少府主管,收的是钱而非粮食。这意味着民众纳税前须先将粮食拿到市场上换成钱,多受一次盘剥。《史记·张耳陈馀列传》里记载,武臣等人前往赵地游说豪杰反秦,其说辞之一便是:
“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7]
所谓“头会箕敛”,即按人头向百姓征税,征税时以畚箕来装钱。人头税成为武臣用来策反豪杰的说辞,可见其已招致天怒人怨。《史记·秦始皇本纪》也记载,义军蜂起之后,李斯等一干朝廷重臣曾联名向秦二世上奏,将局势恶化的主因归结为“戌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8]。这“赋税大”里,便包括了人头税[9]。遗憾的是,汉承秦制。所以,为躲避朝廷的人头税而忍痛杀子,在两汉也仍是一种常见现象。此事,笔者在《那些没有留下名字的孩子》一文中已有介绍,就不赘述了。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法律答问释文注释”,第109页。[2]所谓“城旦舂”,指的是一种残酷程度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城旦”对应男性,本意是筑城;“舂”对应女性,本意是舂米。“城旦舂”的意思便是犯人须无限期为官府服劳役,实际劳役的范围很广,并不限于筑城和舂米。[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法律答问释文注释”,第110页。[4]董说:《七国考》卷二《秦食货志》引《大事记》,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8页。[5](西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03页。[6]《史记·商君列传》“集解”引刘歆《新序》:“今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铁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畜怨积仇比于丘山。”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38页。[7]《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73页。[8]《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71页。[9](东汉)班固:《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的话称:秦代“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见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37页。可见在西汉人的历史记忆里,秦代的人头税(口赋)是“赋税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