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30年 | “垂直耕耘”的成功典范——朱树英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上周,为庆祝即将到来的建纬30周年,“建纬律师”官微推出“建纬之声”专栏,面向全体建纬律师、律师助理、实习生以及广大读者粉丝征集《寄语建纬三十周年》主题文章。(详见:征文 | “建纬之声”专栏开启,“寄语建纬三十周年”,让我们听到你的声音)征稿启事发出后不久,我们就收到了一位建纬的老朋友——蒋志辉先生发来的文章,回顾了他与朱树英律师近三十年的深厚友谊,与建纬所近三十年的点点滴滴。
谨以此文祝贺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30周年!
祝福朱律师,祝福建纬所。
明年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30周年,恰巧也是我与建纬所朱树英律师相识30周年。
1992年我从无锡一家国有企业领导岗位上辞职后投身于上海房地产行业,并任新律(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这是一家香港独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时任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杨小林介绍,我与朱树英律师相识。当时朱律师的职务是隶属于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的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主任。后全国律师事务所改制,建设所改制成建纬所,朱律师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是朱律师个人和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成长、和发展的见证人。在我看来,朱树英律师就是建纬所的代名词。这是我作为一个独特见证人一直以来最直观的感受。
1. 1992年朱律师主持了全国第一例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1993年以朱律师为主的辩护团队为国内第一例外商独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作为行贿罪嫌犯主体作无罪辩护,并获胜。此案开庭时,我就坐在被告席上,我的身份就是该企业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朱律师手持厚厚一本辩护词,着眼于构成犯罪的四要素,逐一为被告辩护。这情形历历在目,宛如昨日。
3.1993年朱律师及其辩护团队在为上述案件辩护时,以事实与证据使法院认定外商独资企业开发内销房地产并非非法,从此开创了国内外商房地产企业开发内销房地产之先河(按当时有关规定,外资房企是不能开发内销房地产的;而案情是该外企向上海市建委就开发内销房地产项目曾提出过书面申请,该申请就是本人起草和发送给上海市建委的,但上海市建委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未予书面答复;后该申请在上海市建委档案中被查获作为证据;朱律师及其辩护团队向主审法官提出既然政府主管部门对该申请事项未予以否决,就应被视为政府主管部门默许同意该申请事项;后主审法官采纳了朱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
4.1993年上海建纬所在波特曼大酒店举行隆重签约仪式,建纬所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签署国内第一份保险合同(内容就是为建纬所律师办案提供相应责任保险)。
5.1996年建纬所聘请5位相关行业的业内人士担任建纬所专业顾问,这也开创了律所邀请非司法界人士担任律所专业顾问的国内先河。
当时的背景是:全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萌芽期,法律法规已满足不了上海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现实需求。有鉴于此,上海市建委常以“红头文件”的方式规范上海房地产行业。而上海市建委“红头文件”出台前就先交给建纬所组织讨论。于是,朱律师就组织专业顾问团队为即将出台的“红头文件”把脉诊断,并献计献策。至今,我还珍藏着当年建纬所颁发给我的聘书,聘书上的钢笔字也是朱律师的手笔。
在近20年的时间里,我曾多次用“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专业顾问”的头衔处理过多起案件。2012年,在我担任上海新纪元教育投资集团总裁时,在新疆处理集团购买的资产包时,因情况特殊,不便公开我的身份,我就用此头衔与当地律所与当地司法机关打交道。有一次,在新疆律所,当我递上名片时,接我名片的律所赵主任立即说:“我认识你们的主任,是朱树英吧,我听过他的课。”此刻,我不仅感受到这个头衔的含金量,而且也能间接感受到朱律师桃李满天下的丰收喜悦。
当然,我作为上海建纬所曾经的客户,或是朱律师的朋友,当我在用这个头衔时,一定秉持审慎与专业的原则,不仅不能因此而抹黑于上海建纬所,而且要用自己的言行为上海建纬所增光添彩。
我不是律师,但自从有了这个头衔我独立或参与处理了多起案件,其精彩程度因篇幅有限无法一一细说,但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精彩,才使我一直珍藏着这份宝贵的聘书。
30年来,朱律师个人留给我的印象是:敬业,兢业、严谨、自律;作为律师,朱律师极具前瞻性地专注于自己擅长的建设工程这个细分领域,并在细分领域将相关的司法业务耕耘至极致,使自己成为这个领域的标杆人物。这种持之以恒数十年“垂直耕耘”的从业经验具有普遍借鉴意义,这种普遍借鉴意义不仅适用于律师行业,而且适用于任何行业,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企业或肩负特定使命的其他机构。
2020年朱律师(左)来无锡时的合影
弹指一挥间;30年,仿佛就是昨日。
在此,我深深祝福朱律师,祝福上海建纬所,祝福全国建纬所!
END
作者 | 蒋志辉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