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税政策并未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予税收优惠!

问:你好,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里提到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不是仅限于合同期内的解除劳动关系,不包括正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要和当期工资薪金一起纳税的,是 这样吗?如果是,有相关文件规定吗?这个规定是不是全国适用,而不是说仅是大连这样操作?谢谢回复!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10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劳动者因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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