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监理要这样去管控
“危大工程管控”主要遵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监理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分两种情况:不需要专家论证和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总监要首先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了公章,而且要按正常报审报批程序进行,其次要审查内容的完整性与符合性;如果审批流程和内容均符合要求,总监要审查签章。专家论证会议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论证前,总监应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如果在论证会上提出“修改后通过”的意见,作为监理单位,就要在会后监督施工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即可,对修改后的方案告知专家组,不再组织再次论证。专项方案: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专家论证: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专项方案: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0kN/m2及以上,
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
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程。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专家论证: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
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方案:
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
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论证:
拆除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标题要正确。标题一般为:“(项目名称)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3、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和脚手架工程等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首先要阐明编制目的和依据。①目的主要是: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②依据有:《规定》、各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等其它内容。3、按工程施工程序、有条理地陈述不同阶段、不同危大工程的特点,以及该阶段监理的工作要点和相应的检查、监督方法及其管理措施。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按项目监理部编制的《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巡视检查与记录,并对其现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中,要专门记录有关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信息。对一般危险源的检查情况,记入每周定期安全检查记录中。如果巡视中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方案施工,要根据实际违规情况,口头要求整改或以签发书面《监理通知单》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总监审批过的专项方案去实施。情结严重的,可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所在地主管部门。一般,塔吊与施工电梯安装完毕,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要会同施工、建设、租赁、安装等单位人员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联合验收表格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指南》注明的相应表格。
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除了项目监理部编制的《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外,还有
1、在专家论证会和监理实施方案审批、现场巡视检查监督以及联合验收记录:
2、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报审报批表。
3、专家论证意见。
4、监理对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所做的记录。
5、危大工程联合验收表。
6、针对危大工程安全隐患签发的《监理通知单》及回复单。等被纳入项目监理部的安全档案管理中,由资料管理人员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并分类汇总存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不履职或履职不全面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