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的财税处理及税务风险管理

商业折扣的财税处理及税务风险管理

彭怀文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销售商品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销量,或保守商业秘密、隐藏实际交易价格,或针对不同身份的顾客,在出售商品时给予买方价格上的让步行为。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

1.会计处理

销售方按照折扣后的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税务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说明:虽然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是针对增值税,但是实务中对企业所得税同样适用。因为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话,税务局可以认定为无票支出等,反正有很多理由让你服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也明确回答: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3.商业折扣的税会差异

商业折扣的税会差异就是会计和税务在对待“实质”与“形式”的差异。会计处理时遵从“实质重于形式”,不需要过问商业折扣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问题。税务处理遵从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既然规定了商业折扣必须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那就必须要有这个形式,否则即便实质上属于商业折扣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案例】商品销售有商业折扣的财税处理及风险管理

2019年度,甲公司为推销新品,与A客户签订协议约定:商品价格200元/件(含税价),当客户累计购货达到10000件时给予5%的折扣。

A客户前两次累计进货9000件,都是按照正常价格支付了款项。第三次进货1000件刚好达到协议约定的门槛。甲公司按照全额开具了发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0000元。同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100000元。最终,甲公司第三次实际收款100000元。

假定甲公司的新品税率为13%。

问题:甲公司商业折扣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1.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折扣与折让  100,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176,991.16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08.84元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由于发票开具的折扣不符合税法规定,折扣额未在金额栏填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认同该项折扣。增值税只能按照折扣前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会计处理确认的“折扣与折让”而冲减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不被认可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对于案例中的折扣调整只需要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1:

4.税务风险提示

没有将商业折扣是否满足税法规定进行区分,可能造成应调整而未调整,或者不应调整而进行调整。结果是应调整而未调整被稽查出来就是处罚,不应调整而进行调整就是多交税。

5.税务风险管理

(1)尽可能要求开发票时,就把商业折扣按税法规定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如果出现了商业折扣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情况,在做会计分录时在摘要中备注,或者单独台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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