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万遗产留给6岁儿子40万相关系列案之思考

1500万遗产留给6岁儿子40万相关系列案之思考

近日,上海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著名法制纪实节目《庭审纪实》 “孩子”保卫战播出后,网上出现了很多报道,比如1500万的遗产只给儿子留了40万,到底合不合法?女博士嫁给“凤凰男”婆媳矛盾频发等等,引发热议。作为律师,我们怎么来看待这个事情呢?下面,我们从该事件相关的3个案件,按照案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简要分析。

一、析产、继承纠纷案——和谐的家庭+专业的遗嘱能大大降低继承时的争议

事件回看:毛某某出生四川农村,经多年打拼,在上海积累了一些资产,买房买车,并且将父母接到上海共同生活居住,只差儿媳、孙子就能全家共享天伦之乐了。2008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毛某某与出生上海,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的医学博士生包某某相识相恋。恋爱期间,女方考虑到双方家庭背景、经济条件等原因,希望婚后两人过自己二人世界,不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避免家庭矛盾。男方当时答应了,但是不好意思和父母提。后来,其父母了解情况后,为了儿子能早日顺利完婚,同意回四川老家居住,因此,毛某某为其父母在老家买了房子,供他们居住。但是,此事,让男方父母觉得是儿媳赶他们回了老家,心生不满,至此埋下了家庭矛盾的种子。2013年5月20日,毛某某与包某某登记结婚,2014年4月29日生下儿子毛小宝。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毛某某被确诊患了癌症,为了治病,这个大家庭放下以往的矛盾,共度难关,遗憾的是,2016年,毛某某最终去世,去世前,其留下遗嘱。2017年,毛某某父母及姐姐、姐夫将包某某及其儿子毛小宝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对于这个事情,真想如何,我们不是当事人,也不宜评论,但是对于这份遗嘱设计的架构等,可以借鉴。

该遗嘱的主要内容为:毛某某婚前与其父母购置的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七星街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号房屋中,属于毛某某的房屋产权份额,由姐姐继承;婚前购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父亲、母亲继承;婚前购买的沪A9XXXX的上海大众途观车一辆,由包某某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毛某某转给包某某约200万元的资金及产生的收益,由包某某、毛小宝继承;毛某某社保帐户内的公积金、养老金及购买的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由毛小宝继承;扣除医疗费和各项支出后的现金作如下安排,1、墓地费暂按25万元,2、丧葬费和交通费暂按10万元,3、剩余费用中姐姐继承10万元,姐夫继承10万元,4、若仍有剩余,由父亲、母亲、包某某、毛小宝按1/4比例分配,5、抚恤金、补贴等,由父亲、母亲、包某某、毛小宝按1/4比例分配;相关墓地选择购置由姐姐负责……。

这份遗嘱考虑得还算比较全面,应该是有专业人士介入,虽然有部分地方存在问题,可能处分了不该处分的财产,但是总体而言,容易执行操作,要是家庭内部和谐的话,有了这份相对专业的遗嘱,在处理遗产时,能大大降低分配时的争议,我们从法院的判决中就可以得出结论。

一审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毛某某的遗嘱系毛某某生前亲笔书写,是毛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遗嘱继承,应予支持。针对房产和车辆,各遗嘱继承人均主张财产继承权,故本院依法照准。毛某某立遗嘱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毛小宝的继承权,甚至单独分出部份,给毛小宝继承, 给毛小宝留下足够的生活费。毛某某在遗嘱中,对于墓地费、丧葬费和将来可能发生的管理费用,也作了充分的考虑,已从自己钱款中留出,并要求姐姐实施。毛某某生前债务、丧事费用等债务,先从遗产中扣除,剩余部分依法分割,最终毛小宝继承了钱款138,870.12元、分得丧葬和医疗费报销中的19486.49元、毛某某名下养老金111173.60元、公积金180499.73元以及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由毛小宝继承。该案二审法院虽对判决部分内容有所调整,但是出入不大。

二、名誉权纠纷案——激化家庭矛盾,成为后续探视权案败诉因素之一。

2015年,毛某某在患病治疗期间,其在“天涯社区”发表治病过程的主题帖子,并开始持续记录自身治疗期间的经历及心态、想法,该抗癌日记引发了较多网民的关注。在这些内容中,其还表达了对妻子的看法和不满。2016年,毛某某去世后,毛某某家人对其遗产处置发生纠纷,毛某某姐姐在毛某某的帖子下跟帖,粘贴含有包某某形象及身份背景信息的照片并指明了包某某,多次对包某某进行指责、辱骂。毛某某的姐夫借用毛某某账号发帖并另外以其他账号跟帖,将家庭中发生的事情在论坛公布。在上述涉案帖子的跟帖中,众多网民各自站在包某某及毛某某的姐姐、姐夫一方的立场上互相进行人身攻击。此后,天涯网络公司对案涉帖子进行了跟帖清理,并于2017年9月1日删除了案涉帖子。

2017年8月3日,包某某、毛小宝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网络公司) 、毛某某姐姐、姐夫诉至法院。

2019年1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毛某某的姐姐、姐夫一方在与包某某发生家庭矛盾且双方矛盾已公开于网络并引起网民争议的情况下,又通过微信及网络发帖的方式公开了包某某的姓名及相关职业信息等个人隐私,毛某某的姐姐发帖并对包某某进行辱骂、贬低包某某的人格,毛某某的姐夫、姐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包某某名誉权的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本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情节、损害后果及范围、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案件事实予以酌定。天涯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维护其论坛生态而主动采取删帖措施及在接到毛某某的姐夫、姐姐通知后采取相应删帖及扎口措施合法、正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包某某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毛某某的姐姐、姐夫以书面形式向包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且分别赔偿包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000元,并共同承担公证费1,500元。

根据这个判决来说,因毛某某的姐姐、姐夫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却导致了这个大家庭的关系更加紧张,矛盾进一步激化。我们从接下来再看在这个探望权纠纷案件,能够更加清楚明白,以往的这些案件,让家庭成员的关系逐步恶化。

三、探望权纠纷案——爷爷奶奶争取孙子探视权被法院驳回

2019年年初,毛某某的父母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探望孙子,希望2个月探视一次,等寒暑假再接回成都生活半个月。法庭上,各自针锋相对,原告称:虽然法律未规定祖父母对孙辈的探望权,但毛某某的父母作为丧子老人,对有血缘关系的孙辈进行探望,是获得精神慰藉、抚平心理创伤的重要途径,也能一定程度弥补毛小宝失去的父爱,有利于毛小宝健康人格的培养,符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要求法院支持探视权。但是女方包某某认为,毛某某生前,其父母一直与包某某关系冷淡,并挑唆包某某与毛某某的夫妻关系,导致毛某某曾起诉离婚;毛某某去世后,其父母私自侵占毛某某的遗产,并且将包某某、毛小宝告上法庭,还多次在小区、单位等公共场合侮辱、诽谤包某某,并授意女儿、女婿在网络上发帖,颠倒黑白,对包某某、毛小宝母子的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且毛某某的父母与毛小宝非常陌生,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也没有和小孩一起生活过,常住外地,也不具备探视的可操作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毛某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理由:1、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子女去世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应当在代替死亡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才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望的权利。2、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双方关系交恶,经历了数次诉讼,其中毛某某的姐姐、姐夫还曾经通过微信、网络发帖等方式侮辱、贬低包某某,构成了名誉侵权,双方的关系显然很难在短期内修复,而毛小宝尚年幼,如若行使探望权,必定需要其生母包某某的配合协助,故势必影响到毛小宝的健康成长。

案件的承办法官事后也提到,民法典草案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隔代探望权,但是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删除了这条规定,目前倾向于个案调整,不宜通过立法来硬性规定。

以上几个案件,虽然已经结案,正如法院在探视权纠纷判决中提到的,值得每个家庭借鉴并深思。法院写道,案件的发生,实质症结在于毛某某父母与儿媳包某某的多年积怨。因为毛某某的英年早逝,毛某某父母以及包某某均经历了丧子之痛、丧夫之痛,原本应当拧成一股绳、共度难关的一家人现在却出现隔阂,甚至反目成仇。逝者已逝,而毛小宝的身上流淌着双方的血液,本应系连接双方关系的纽带,毛某某父母倘若希望维系与孙子毛小宝的关系,应当主动关心、关爱毛小宝,体谅包某某作为单亲母亲的不易,必要时可以予以一定的物质帮助;包某某也应当抛开成见、放下积怨,包容过往,共同为毛小宝的成长构建更加和谐、温暖的环境。

因此,对于专业的律师来说,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事情时,需要考虑的事情很多。

首先,需要明白,虽然现在诉讼常见,实际上大家还是普遍存在厌诉心理。打官司、上法庭,特别是当被告,都被看作是没面子的事情,因此,一旦打起了官司,被告方会有一种屈辱感和愤怒感,造成双方关系上的紧张和对立,对于事情的解决不一定有利。

其次,律师也需要提升自己调解该类事务的能力。不能仅仅局限于通过法律打官司的角度处理,很多事情不是靠打官司就能解决,通过诉讼手段是解决问题的终结手段,但是靠打官司能够完美解决家庭纠纷的,恐怕很难做到,因为亲人们之间一旦走上法庭,亲情就难以挽回。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适合调解,调解是一种温和的、协作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各方以解决矛盾为最高原则,彼此不会因为一定要分出是非而撕破脸皮,日后还可以维系亲情。

最后,在给当事人设计解决问题的策略时,不仅需要站在专业的角度来分析,还需要全面考虑相关事项的处置,尽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亲情。

四、上述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6、《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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