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扭坏摄像头被拘留 法院判决公安违法!
2018年6月15日晚上,王世伟和朋友喝完酒后准备回家。在乘坐小区电梯的时候,他看到电梯间顶棚的角上有一处监控,并且听到电梯内有齿轮打磨的声音,以为是监控探头发出的,因为酒喝多了,王世伟就用手把监控左右扭了扭,导致监控探头被扭坏。
第二天,小区所属派出所对监控被损坏一事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王世伟主动赔偿了小区物业公司被损坏监控的经济损失1300元,并取得了物业公司的谅解。
然而,这个是事情还没完。当晚,公安局以王世伟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7月6日被解除拘留。
原告至今未见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回家后从网上查询到该案信息,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行政拘留、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违法。
法庭上,王世伟认为录像中只有一位警察拿出证件向当事人出示,另一位自始至终没有讲话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原告并不认识谁是王文刚、张宜民,从身上穿的制服看其中一位是辅警,不知道是谁。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嘉宾:谢启达律师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随手扭动了监控,就被拘留五天。这个处罚合法吗?
谢启达律师:从实体与程序方面来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王世伟已经赔偿损失并且得到对方的谅解,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因为,处罚不是关键,主要是达到教育的目的。
方弘:公安局认为王世伟涉嫌构成寻衅滋事,什么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
谢启达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方弘:在日常生活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也比较常见,比如很多共享单车被损坏,这也是导致共享单车失败的一个原因。所以,并非不是自己的东西,就可以随意损坏,否则后果很严重。
本案王世伟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违法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认为当时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是一名警察和一名辅警。但最后询问笔录显示的是两名民警的名字。这个理由可以成为确认公安局违法的法定理由吗?
谢启达律师:可以的。法律明确规定,调查取证的人民警察不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本案,两人中其中一名是辅警,辅警只是做辅助性的工作,而非警察。同时,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的时候需要把自己的执法证向被处罚人员示明。
方弘:大家会认为王世伟扭坏了摄像头是事实,就应该对其处罚。程序上的合法有那么重要吗?
谢启达律师:一定要注重程序的合法。如果程序不合法就无法保证实体的合法。很多冤家错案的发生,就是在程序上出现问题,比如刑讯逼供等。
云南的杜培武案件,因为存在刑讯逼供的不得不承认自己杀人,最终导致杜培武被判死缓,直到真正的杀人凶手被出现后,他才洗脱冤情。
这些案件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更应该注意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方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第十条规定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行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职责的第(十一)项内容是协助讯问、询问笔录。
本案中,被告在询问时虽2名人员在场,即民警王文刚及一名辅警,民警王文刚也表明了执法身份,但询问完后的笔录中签名的却是王文刚、张宜民,不符合上述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存在瑕疵,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应确认其违法。
判决确认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于2018年7月1日作出的烟公芝(向)行罚决字〔2018〕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方弘:这个案件的判决,也让我们很多人明白了一个道理,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一样重要。因此,行政行为是否程序违法,也是我们维权的一个突破口。
谢启达律师:是的。例如周立波藏毒案,尽管警察在其车上搜到了毒品,但因为程序上面出现问题即违法,法院最终没有定周立波有罪。
所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仅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方弘:在进行法庭审判的过程中,任何可能认定当事人成立犯罪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支撑,并且,这些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有一句名言,宁可错判让可能有罪的人被释放,也不愿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
这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昆明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及建筑
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