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咬人案,动物园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园也并不那么无辜)|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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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虎咬伤的女人任性,不代表动物园无辜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者|周湘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微信号:calin_xyz,邮箱:531353029@qq.com]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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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按:老虎咬人的话题舆论争议很大,包括法律专家在内,也是意见纷呈,法客帝国推送这篇文章,并不意味着完全赞同作者对个案的分析观点和论证思路观,但有一点,法客也是认同的:动物园承担责任并不无辜。法客认为,本案尚未达到动物园可以完全免责的程度,无论是在侵权法还是合同法的框架下,受害人如果主张追究动物园的责任,都并非毫无法律依据,在此暂不展开。以下是作者全文,欢迎文末“投票”和“写留言”表达您的观点。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曾以为只有电影中才有的老虎袭人事件,真实地发生了。被袭的年轻女子的任性,让她成为千夫所指。动物园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这点反而被弱化了。然而,通过抽丝剥茧,不难发现,动物园的责任其实更大。

〇、究竟发生了生么?

2016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老虎袭人事件。从监控视频看,当时一辆小轿车突然停下,副驾驶座位上一位年轻女子打开车门,绕到汽车驾驶座。不料身后突然蹿出一只老虎,把该女子扑倒并拖走。该女子的丈夫和母亲赶紧下车追赶。过十几秒,园内巡逻车飞快赶过来,向年轻女子的方向驶去,将该女子救下。该女子身受重伤,其母亲被另一只老虎袭击,当场死亡。

看到这个视频,作为旁观者的我都心惊肉跳,想想被老虎袭击的当事人当时是多么地惊恐、疼痛和无助。紧接着,我想到十二年前,我父亲带我去深圳动物园游玩,在参加虎园时,所有的游客集体被动物园安排乘坐在装有钢铁护栏的车辆内游览,车道周围装有七八米高的钢铁防护栏。虽然我们只能隔着防护栏看老虎,但也实现了一睹老虎真容的愿望,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内心都很有安全感,不用担心被老虎袭击,不会因为游玩而付出不相称的不可承受的代价,动物园也不至于因为发生极端事件而被推上风口浪尖。

接下来的两天,我在微信圈看到了不少攻击那个年轻女子的文章。我第一反应是感觉有点吃惊,因为毕竟该女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老虎伤人杀人怎么说都是血淋淋的灾难,换到谁身上都是不可想象的。继而,有点理解他们的想法,因为在中国,不遵守规则的现象确实不少,最常见的就是插队、乱闯红绿灯。不可否认,不管该女子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在这种老虎近在眼前的环境下下车,都是一种不理智不合规矩的行为。而且,更让民众痛心的是,她的母亲为了她白白牺牲,令人扼腕叹息。其实相对于插队等日常违反规则的行为,该女子身伤重伤、痛失母亲,她已经为自己的莽撞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她的人生也从此发生了重大颠覆,她的后半生很可能都会在悔恨和自责中度过。悲剧已经发生,它带给我们和当事人的教训都是深刻的。我们可以不同情该女子,但也没必要在她的悲剧上再给她一次道德审判和全民攻击。这样除了给该女子的伤口再撒上一道盐之外,于事无补,相反还会把公众的注意力从解决问题和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上转移。

动物园到底有无责任呢?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呢?如何预防此次事件再次发生呢?这或许是我们可以重点思考的问题。

在讨论之前,先梳理一下与责任相关的案件事实:

1、动物园事发前有游客须知,并签订有《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并有标示牌提示;

2、事发时动物园有巡逻车在十几秒钟内及时到达现场;

3、游客自行下车的事,违反了游客应遵守的规则。

4、延庆区委宣传部对媒体表示,两名女游客下车时,车辆肯定没有驶出虎园,只是游客自己误认为已经出了虎园,下车后才出了意外。

接下来,让我们对本案的事实一一予以分析:

一、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就可以免责吗?

1、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协议书为游客和动物园之间的格式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为无效,不可以免责。

2、从被害人自甘冒险来分析,虽然被害人签订了上述责任协议书,虽然被害人应该预料到会有一定的危险。但被害人去虎园的目的是为了游玩,而不是冒险,更不是自残自杀。而虎园的危险实在严重,且动物园是该危险的来源。相对于游客,动物园也是对该危险有能力控制和管理的一方。因此,不构成自甘冒险,不能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二、该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

虽然游客和动物园之间签订了合同,但已经发生了远超出合同调整范围的侵权事实,因此,对造成游客死亡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宜用《侵权责任法》予以调整。

《侵权责任法》把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如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为无过错,免除赔偿责任;不能证明的,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了吗?

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一一梳理:

1、虽然事发时巡逻车在十几秒钟内及时到达现场,但不能证明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因为虽然巡逻车及时赶到,可这么快依然没能避免伤害的发生,造成了游客重伤的后果,这种营救方法的有效性值得我们深思;而且在这辆巡逻车去救年轻女子的时候,年老女人被另一只老虎咬死,动物园却没有第二辆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救人,没能有效地保护乘客。

2、事发后,延庆区委宣传部对媒体表示,游客下车时,车辆没有驶出虎园,只是游客误认为已经出了,下车后才出了意外。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我关心的是,游客为什么会误判,是因为案发地点根本就没有或没有充分的提示标语吗?

3、游客自行下车,但这不是动物园完全免责的理由。在本案中,我们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年轻女子的行为不是故意所为。但年轻女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虎园这种高危险的区域不能随意自行下车,其对于自己及其母亲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而不是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4、动物园有无预料到以下可能使乘客暴露在老虎的攻击范围内的风险:

  • (1)游客的车辆失控发生撞击,使得车窗破损;

  • (2)发动机故障又遭遇手机断电,车窗能否经得起老虎的攻击;

  • (3)游客身体突发疾病开门求助;

  • (4)游客像本案的年轻女子一样,不够理智没能控制情绪或对事发地点是否出了虎园发生误判;

  • (5)游客出于好奇心下车。等等。

5、动物园有无措施能够做得更好?

我认为,动物园可以从以下几点措施着手予以改进:

  • (1)在车道周围装上七八米高的钢铁防护栏;

  • (2)限制甚至取消游客自驾游虎园等凶猛动物场所。

  • (3)动物园统一给游客配备专门的装有钢铁护栏的大型游览车辆,在车上配备专门的司机和安全员。

  • (4)在游客游览虎园等危险场所前,以现场讲课、播放视频等方式给游客进行至少十分钟的安全教育。

  • (5)在虎园等危险场所设立足够多的安全标语和提示,减少游客误判地点等情况的发生。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动物园没有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其有能力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甚至避免事故的发生,故难逃其咎。如果该动物园做到像深圳动物园那样,使老虎伤人杀人的危险降低到可控的程度,即使遇到有些乘客的任性行为,也许也不会造成这样的惨剧。

四、该案不同的处理方法的社会效应

1、如果动物园不承担责任,一方面,潜在的游客出于安全考虑,不敢前往虎园游玩;另一方面,动物园通过一纸协议即可免责,以后对游客安全管理只会更加懈怠和放松,甚至不排除动物园内工作人员看到游客有危险都不施救的情况的发生。

2、如果按过错程度公平地分摊责任,一方面,游客在承担自身损伤的同时,还要承担部分侵权的责任,自然会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不敢擅自下车;另一方面,动物园会加强安全管理,尽量给游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游览环境。

逝者已矣。多么希望以后都不用再看到这么触目惊心的一幕,多么希望此事成为动物园加强安全管理的拐点、成为部分任性的游客、部分随便破坏规则的公民遵守规则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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