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逃亡数年因“扫码失败”被抓 逃亡熬过20年就免于追诉?
杨俭律师
ACS亚洲犯罪学会
终身会员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
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2月28号上午8点多,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民警在辖区一小区门口防控时,发现可疑情况!群英社区内一名中年男子想要出门购物,但举止十分怪异。
原来男子所在小区出门都要扫码,但男子就是填不对信息,民警表示,问他名字他也说不清楚,我就感到怀疑这人有事。
经验丰富的民警立刻意识到他有问题,随即通过手机对男子信息核实,但始终无法查到男子信息。随后民警将男子鲁某带回警局详细核查,这一查,竟揭开了鲁某身上隐藏16年的惊人“秘密”。
嫌疑人鲁某,53岁,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2004年3月,鲁某因感情纠纷把前妻刺伤,前妻经抢救无效死亡。鲁某杀妻后,就开始长达16年的逃亡生涯。
2020年1月22日,也就是河南首次公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第二天,鲁某从许昌长葛骑电动车来到郑州朋友家。本想在朋友租房的地方暂住几天,没想到疫情一来,他想走也走不掉了。
因疫情防控检查十分严格,鲁某已经蛰伏了四十多天,也整日惶惶不安,最近看疫情有减轻的势头,他第一次下楼,企图再次开启逃亡之路,没曾想刚到小区门口,他短暂的第二次逃亡生涯就结束了。
目前,鲁某已被移交当地警方处理。
1993年5月20日,桂东县青山乡罗家村钟某家年仅5岁、6岁的两个儿子在邻居罗正光家玩时,说了一句“警察要来抓你了”的戏言,没想到却把罗正光激怒了。他在自家厨房内手持菜刀将两个孩子残忍杀害,并将闻声赶来的钟某妻子和钟某砍伤。随后,失去理智的罗正光又跑去将钟某12岁的大儿子砍伤,然后逃离现场。
2017年8月,逃亡20多年的罗正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公安机关将罗正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桂东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来源:正义网、看看新闻Knews
方弘:有一种说法是,罪犯逃亡如果超过20年没被抓,那么就过了追诉时效,不用追究其刑事责任了,是这样吗?
杨俭律师:追诉时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旨在稳定社会关系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的制度,从1979年《刑法》颁布开始就已经存在,后续在《刑法》的历次修改当中,这个制度依然保留。
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一规定确定了核准追诉制度,根据这个制度有一些案件是可以追诉的。
第一个案子中,嫌疑人鲁某把自己的妻子杀死后逃亡了。故意致人死亡犯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按照《刑法》的规定,鲁某逃亡还没有经过20年,仅仅是16年,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要立案进行侦查,把他抓捕归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他提起公诉,而不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个案件就不一样了。因为,犯罪嫌疑人罗正光是在1993年的时候犯罪,适用的应该是1979的《刑法》,旧《刑法》第76条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无需追诉。
而这个案件,罗正光还是被抓了,并且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到底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显然,司法机关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在1979年的《刑法》第7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何认定《刑法》规定的“必须追诉”的情形呢?
第一、要看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是否残忍。罗正光20多年以前杀了两个孩子,把一个12岁的孩子砍伤,把他的父母砍伤。他的手段极其残忍。
第二、死了两个人,伤了三个人,后果极其严重。
第三、动机也非常卑劣,社会影响也非常坏。
所以,即便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也应该对他核准追诉,而不应该让他不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我们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把秤,都会觉得这种人太坏了,手段太残忍,情节太恶劣,后果太严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必须要对这样的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才公正。并且,罗正光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危险性。
方弘:可能我们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法律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即法定刑最高刑是死刑的犯罪分子逃亡过了20年,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这是不是鼓励其逃亡?因为,如果一旦逃亡达到了20年,很有可能就会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立法的初衷是什么?
杨俭律师:追诉时效不仅仅只有中国的法律才有这样的规定,世界上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或者是现代社会主义国家都有这样的制度。这样的制度建立基于以下几个依据:
第一、社会关系发生变化。日本一位学者曾说,“规范的情感得到了缓和。被害的感受、报复的心理受到了削减。”比如说,别人打了我一拳,当天我很疼,可能过段时间我就觉得不怎么了。小时候打过架同学,时过境迁,就不再计较了。大家已经重新建立了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如果一旦重启,反而影响到已经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
第二、社会危险性已不存在。犯罪嫌疑人经过20年之久的时间,他(她)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经历了长期的煎熬和痛苦。而且,在这个阶段内,其没有再去犯新罪。犯罪嫌疑人已经改过自新,重新融入了社会,建立了新的社会关系。这种情况下,还要不要对其实施刑罚?其对社会再没有人身危险性,我们就不再去惩罚他(她)。
第三、时过境迁,证人难找,证据难寻。而我们现在的刑法规定要事实确实充分才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侦查机关要寻找、收集、固定、整理证据,会很难。因为证据的原因定不了罪,反过来会伤害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第四,司法机关如果是老是纠缠过去的案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因为,过去的案件要花很多的人力、物力侦查取证。新发生的案件就没有时间去侦破,又变成旧的案件,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浪费,而大量的案件又破不了。这也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发生案件以后,依职权尽快处理,防止司法机关的懒惰。
所以,上述就是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立法的初衷。但是也有例外,即对于手段比较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案件,最高检才会核准追诉。
方弘:这是不是鼓励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想办法逃亡呢?
杨俭律师:不会!因为,《刑法》作出了对嫌疑人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规定,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这并不会放纵罪犯。
罗光正案件不仅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情感需求,还有实现正义的需求。侦查机关还问了当地的居委会和居民的感受。这个案件由于太恶劣了,杀害的是两个孩子,社会秩序还没有恢复,对被害人以及当地居民造成的影响仍然存在。所以,像这种犯罪,即便过了诉讼时效也肯定是要追究的。
我们会发现一些逃亡多年、亡命在外的逃犯在被抓的时候,通常不是抗拒抓捕而是毫不反抗、而且还松了一口气。因为,有家不能回,有父母不能尽孝,有妻儿无法团聚,到处隐姓埋名,连睡觉都睡不安稳的滋味确实还不如踏踏实实得坐牢。
尤其,现在防控疫情阶段,每个人的行踪出入都被纳入电子化网络管理。所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以后,自首是最好的选择,并且自首以后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