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显示模组注释的“矛盾体”研究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2022版协调制度的修订目录。作为一项主要修订内容,第八十五章新增了注释七以解释品目85.24的“平板显示模组”。
不过,细心的人很容易发现,该款注释首段末句的后半部分“品目85.24不包括……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显示模组”与次段“本注释所述平板显示模组在归类时,品目85.24优先于其他品目”——至少在形式上——是存在某种程度的矛盾的。具体来讲,如果一种平板显示模组既能归入品目85.24,又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的特征,则在适用前者的场合,看上去就应该归在其他品目,因“品目85.24不包括”之故,而在适用后者的场合,看上去却应归在品目85.24,因“品目85.24优先”之故。
为此,查阅第八十五章新注释七的英文版本:
其中“但是,品目85.24不包括装有转换视频信号的组件(例如,图像缩放集成电路,解码集成电路或程序处理器)的显示模组,或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显示模组。”对应的原文为“However, heading 85.24 does not include display modules which are equipped with components for converting video signals (e.g., a scaler IC, decoder IC or application processer) or have otherwise assumed the character of goods of other headings.”可以发现后者的“otherwise”在译文里并未体现,而otherwise意指“以其他形式(in a different way or manner)”,在该语境下,可理解为“以装有转换视频信号的组件以外的其他形式”。换言之,并非品目85.24不包括本身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显示模组,而是排除了“装有某种组件后构成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显示模组”。则在未装组件的场合,品目85.24在整个协调制度里仍应被优先考虑。
综上,2022版协调制度关于平板显示模组及相关组件的归类逻辑可大致归纳如下:
最后,给出一个将“otherwise”译出的建议版本:
“七、品目85.24所称“平板显示模组”,是指用于显示信息的装置或器具,至少有一个显示屏,设计为在使用前安装于其他品目所列货品中。平板显示模组的显示屏包括但不限于平面、曲面、柔性、可折叠或可拉伸等类型。平板显示模组可装有附加元件,包括接收视频信号所需并将这些信号分配给显示器像素的元件。但是,品目85.24不包括装有转换视频信号的组件(例如,图像缩放集成电路,解码集成电路或程序处理器)或以别的形式构成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显示模组。
本注释所述平板显示模组在归类时,品目85.24优先于其他品目。”
其中特别将“assumed”的译文由“具有”调整为“构成”,以强调“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系以某种方式主动成为,而非显示模组的本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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