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辉: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路径与方向

现阶段,巩固并且不断完善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保障并且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利,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还要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这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必须通过改革深化而解决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解决好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找到农村集体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和路径,或者说,能否在集体公有制的“三权分置”架构下实现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在我国,农村坚持土地等农村资源的集体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这一制度基础也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同时,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并不单纯是经济性组织,而是集经济与社会功能于一体的组织,具有社区公共性职能。因此,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又是我国农村现实情况使然。

  同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还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就是说,既要与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相契合,又要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相契合,这就需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深化改革,进一步探索和建构农村集体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与创新,我国农村已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相互并存的农业经营制度和产权结构。主要是通过农业经营方式和集体产权的不断分解,基本形成了以农村土地(包括农地、林地、宅基地等)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为基本架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下的农民自主市场经营和权利交易的制度体系。这种经营制度和产权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克服了集体所有、集体运营、集体分配融为一体、农民主体性缺失和个体积极性不高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不足,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很快转变了我国农产品长期供给不足和农民收入增长迟缓的局面。但是,从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更好融入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仍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从农村集体经济本身看,尽管集体拥有土地、林地、宅基地等集体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但却缺乏所有权的收益,以致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无收入来源或收入微薄,难以发展壮大。其次,从农民角度看,尽管在“三权分置”架构下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使用权以及集体经济股权,但这些权利的权能仍然不足,难以完全市场化,进而不足以使农民成为产权完整的市场主体,同时,也不足以使市场在农村土地、宅基地以及农民住房等集体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既降低了农村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市场价值,又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由于农民的宅基地住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经济中的股权在市场中难以充分交易,在信贷过程中就会面临资产抵押难和融资难等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就会面临要素空间流动与置换困难等问题。

  解决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市场主体共同发展问题,不能通过集体收回农民权利或集体将所有权利都赋予农民的路径来解决,而需要进一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

  从长远和发展趋势看,要兼顾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市场主体发展,可考虑的思路是建立农村资源资产集体与农民共同所有或混合所有的产权制度结构,在此基础上,通过赋予农民更充分更完整的权能和市场交易权,把集体资源资产价值做大,并进行利益划分。如允许农民在市场上交易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房产权和集体经济股权,同时对交易收益按一定比例在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切割,以使集体有相对稳定的收益,并且农民的利益也能增进。要实施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安排,还需要有两个重要的制度改革配套。一是加快国家基本公共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和平等的公共保障体系与制度,实现国家公共保障取代农村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二是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分离改革。建立农村社区“经社”(或称“股社”)分离体系,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分离,组织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变,农民权益从难以交易的身份权向可交易的契约权转变。
  (作者系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

摘自作者发表在大众日报的文章《着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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