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讨】政府信息公开案的几个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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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审查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是审查的第一步,也是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前提条件。以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信息以及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信息、政策咨询和答疑、党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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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行政机关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则应进一步审查该信息是否存在。如不存在,不能仅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答复,而应提供其进行过检索的证据或对信息不存在进行合理说明。但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某种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答复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答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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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1、对于主动公开、重点公开信息,申请人不需要与该信息具有利害关系,社会公众均可申请公开。2、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并合理说明理由,无需就“三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3、涉及“三安全一稳定”或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以下两种情形属于不公开的例外情形:一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二是不公开影响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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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谁?1、由制作机关公开。凡是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自身制作的,应当由制作机关予以公开。2、由保存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而保存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实务中,对于下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制作后抄送、报送、备案的政府信息,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以本机关不是该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本机关未制作该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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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高考加油(⊙o⊙)…哦

注:本文仅供研究交流之用!

编辑:山东高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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