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签订的会议服务合同中含住宿餐饮费、旅游娱乐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问:酒店提供会议服务,签订的合同中包括了住宿费、餐饮费、旅游、娱乐服务,请问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酒店提供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旅游、娱乐服务等,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在开具发票时不得将上述五项服务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和编码》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开具,最好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具体理由品税阁分析如下:

1、会议展览、住宿、餐饮、旅游、娱乐服务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项目:

会议展览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它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住宿、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住宿服务;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它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旅游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它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旅游娱乐服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2、这几项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不同:

A、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B、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可以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和会议费开具在同一份专用发票上分别2行开具,但餐饮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购买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C、跟餐饮服务一样,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购买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要注意,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娱乐服务的项目是列举式的,并不是平时所说的所有的娱乐服务进项都不得抵扣。

D、纳税人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具专票或普票。但不是所有的会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票就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能否抵扣,要看具体用途。譬如用于培训的会议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核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替客户承担的会议费用,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E、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F、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不在疫情期间免征政策享受范围内。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附】各地税务机关相关问题答疑

1、2017年03年15日江西省国税局12366:
问:一般纳税人委托酒店组织会议、培训,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为“会务费”,另附清单列明餐饮、住宿、会务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会务、住宿、餐费等服务,应按规定如实(如分项目逐笔)开具发票。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会议中发生的住宿、餐费属于与会务服务兼营的服务,应当分别算,适用各自税目。
企业购入的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
3、2020-08-25浙江省税务局12366:
问:公司召开了一场会议,对方单位给我们开具了会议费的发票,除了发票之外,会议费入账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作为附件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4、2020年5月13日陕西省税务局12366:
问:住宿业提供的会议服务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您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不在政策享受范围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2020-02-19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酒店会议服务免增值税吗?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6、2020-01-17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问:您好,我公司在酒店举行营销会议,酒店给我公司分别开具了会议费,餐饮费和住宿费发票。请问因此会议发生的餐饮费和住宿费发票能同会议费发票一同计入公司会议费中核算吗?还是按业务招待费核算?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税法对会务费没有规定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中的核算,建议参考会计制度规定。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7、2019-09-20厦门市税务局:
问:税官好,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中“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司与酒店签定了合作协议为租赁酒店会场、led设备等,也包含餐饮和住宿,但是酒店仅提供场地,会议培训的会务讲师等均由我司自行办理。请问这种情况酒店是否应该分别开具项目为住宿、餐饮、不动产租赁的发票呢?近期在我司举办的一些会议培训中有些酒店(酒店为一般纳税人)说他们无法开具出“经营租赁”项目的发票?只能开具“会议/会展服务”项目的发票。不知酒店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有酒店为小规模纳税人,此种情况又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若酒店确实提供了与会议有关的配套服务内容,按“会议展览服务”开具发票。若仅提供餐饮、住宿和会议场所及设备的租赁服务,则应分别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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