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第十六篇 专业的争执! | 这些年我和法院争执的那些事儿!
这次的争执,十分的愉快,而且收获颇丰,有一个案件在高院开庭,庭后,与法官攀谈,聊起了一个看似不专业的专业问题:“淫秽音像制品(俗称黄色录像)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是否是作品?”法官的观点是:淫秽制品不受著作权的保护!我的观点:淫秽制品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是不能在法律禁止公开传播的地区公开传播而已!讨论了许久,法官最终慢慢接受了我的观点,原因如下:1、作品的定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 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及以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文件和对作品的定义,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毋庸置疑。2、保护目的: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防止侵权并促进文化进步,同时起到对作品创作等行为进行社会管理和调节作用!3、是否可以传播不是本质问题: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淫秽制品的认定和管理也不相同,不能因为部分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否认其作品属性。4、举例说明:“一对夫妻,在家中录制性爱视频,然后珍藏在家中自我欣赏,一日被他人盗取,并公开在多个国家传播,其中一国允许性爱视频有限制的公开发行,在该国其视频未经许可被公开发行并获得高额利润,该夫妇思想开放,发现后,并不打算追究责任人其他责任,但认为发行方未经许可付费的擅自发行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民事赔偿,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大家的观点如何,欢迎留言斧正点评!
以上内容为本人执业过程中的亲身经历,不能代表全部,仅为个例,不能以偏概全,如有不妥请及时告知!同时欢迎各位同仁留言吐槽,与大家共勉,一起见证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