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8则(2021年1月24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8则(2021年1月24日)

问题1:国内企业可以不承担境外企业税费代扣代缴的责任吗?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提供服务,国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相应款项,按正常规定是由国内企业代缴其增值税与所得税。但是,国内企业不愿意代扣代缴,那么,境外企业是否有其他办法缴纳其本该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

解答:

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可能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境内支付方(国内企业)具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同样,对于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境内支付方(国内企业)具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因此,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根本就不是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来决定是否扣缴的问题,否则国内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增值税的扣缴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有涉及到扣缴义务人的专门规定(包括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境外企业应扣缴的税款,是支付方(国内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将会遭受法律的惩处。

问题2: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解答:

一、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即便是劳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外的,也是需要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境内支付方)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可能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支付的对象是个人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支付对象是境外个人的

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期间有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支付对象虽然是外籍个人或无国籍个人,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构成了居民个人的,虽然提供劳务期间在境外或支付报酬时在境外等,支付方依然需要按照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对象是境外企业的

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派员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有派员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支付对象虽然是境外,但是该企业在境内有常设机构的,应该由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纳税,支付方无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三)税收协定(安排)的影响

由于我国跟大部分国家(地区)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对某些特殊情形下的跨境劳务所得可能给予优惠政策,如果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应按照税收协定(安排)执行。

问题3:向美国公司支付我们代收的医疗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我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在收取客户咨询费的同时代收医疗服务费,后将相应的服务费再付给境外企业,然后带客户在境外完成医疗服务。美国公司在境内没有机构,也不派人过来支持。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代扣代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描述,贵公司属于美国公司的营业代理人,构成了美国公司在境内的常设机构。

一、构成常设机构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执行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其活动使一方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的代理人,通常被称为“非独立代理人”。非独立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办事处、公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不一定被企业正式授予代表权,也不一定是企业的雇员或部门。此外,非独立代理人不一定是代理活动所在国家的居民,也不一定在该国拥有营业场所。

(二)对“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做广义理解,包括不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其所签合同仍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情形。“签订”不仅指合同的签署行为本身,也包括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企业参与合同谈判,商定合同条文等。

(三)本款所称“合同”是指与被代理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相关的业务合同。如果代理人有权签订的是仅涉及企业内部事务的合同,例如,以企业名义聘用员工以协助代理人为企业工作等,则不能仅凭此认定其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陆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五条第五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医疗服务发生在境外,但是购买方在境内,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虽然,财税(2016)36号也规定有医疗服务满足条件的是可以免增值税,但是前提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显然,境外的医疗机构肯定不具备上述免增值税的条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即便是劳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外的,也是需要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境内支付方)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虽然消费者是购买方,但是最终向境外支付的是贵公司,因此贵公司必须履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责任。

三、企业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贵公司构成了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也就是上述规定中“机构、场所”,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因此,贵公司作为代理人,应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的义务。

综上所述,贵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医疗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4:对境外支付佣金如何代扣代缴?需要征收哪些税?个人和企业的区别?

解答:

一、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即便是劳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外的,也是需要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境内支付方)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附加税费:在2021年9月1日《城建税法》正式实施前,需要按照实际扣缴的增值税,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可能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支付的对象是个人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支付对象是境外个人的

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期间有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支付对象虽然是外籍个人或无国籍个人,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构成了居民个人的,虽然提供劳务期间在境外或支付报酬时在境外等,支付方依然需要按照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对象是境外企业的

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派员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有派员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支付对象虽然是境外,但是该企业在境内有常设机构的,应该由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纳税,支付方无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三)税收协定(安排)的影响

由于我国跟大部分国家(地区)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对某些特殊情形下的跨境劳务所得可能给予优惠政策,如果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应按照税收协定(安排)执行。

问题5:为境外供应商代扣代缴增值税(双方合同价为不含税),对应增值税能否抵扣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假设需支付境外供应商100元设计费(不含税),增值税税率6%,附加税率12%,支付时是将这两个税金扣减掉之后才进行支付的。如果按照附上图片的分录来写,就不会入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那这种情况下这个进项还能在购买方这边进行抵扣么?如果能,正确分录应该如何写呢?

解答:

一、支付境外款项扣缴增值税可以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会计处理

图片中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应如下(按照咨询中假设条件):

1、确认费用

先把不含税金额换算为含税金额,含税金额为X,则可以列方程式:

X-X*6%/(1+6%)*(1+12%)=100.00

解方程:X=106.77元

借:成本/费用 100.73(106.77/1.0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04(106.77*6%/1.06)

贷:应付账款 106.77

注意:由于需要扣除附加税费,实际上的不含税价并不等于100.00元。

2、对境外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 106.77

贷:银行存款 1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6.04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0.73

3、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6.04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0.73

贷:银行存款 6.77

4、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按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04

说明:向境外支付非货贸易款项时,需要依据税法确定需要代扣代缴的税款,有时不但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还有可能需要同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含税金额换算为含税金额时需要特别注意。

问题6: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解答: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举例:李海 2020年每月取得工资 7000 元。2020年 5 月李海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 10 万元。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 20 个月,假定李海 2020年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李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 20 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 100000÷20=5000 元;

2.5000 元与当月工资 7000 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 5000 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000+7000) -5000=7000,应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210;

3.将当月工资 7000 元加上当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 元 ,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5000 元 ,计算税款(7000+100000-5000)× 10%-210=9990 元。

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7000-5000)× 3%=60元

内部退养应缴纳的税款为 9990-60=9930 元

4.李海 2020 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00× 12-5000× 12-1000× 12)× 3%=360 元

5. 李 海 2020 年 全年应缴 纳个人所得税为9930+360=10290 元

问题7:新收入准则中赠品是否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

解答:

对于企业“买一赠一”“买大赠小”等促销活动,“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都是合同中的承诺,应作为

两项履约义务。应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售出商品和赠品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合同对价进行分摊确认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为营业成本,不应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此时赠品成本的付出并无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问题8:我是企业的财会人员,想了解一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和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

解答:

(1)加计扣除金额的限额不同。企业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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