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补偿吗?

引 言

近年来,随着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所减少,但企业与劳动者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情形却有增无减,那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会给企业与劳动者带来怎样的影响?劳动者还能主张双倍工资补偿吗?我们一起来看两个裁判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民终字第08404号

本案中,仲裁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华宇丰公司与王建雷所签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王建雷与华宇丰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实质是2012年10月17日至2012年12月17日的劳动合同,而后续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建雷于2014年4月15日申请仲裁,所以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15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部分,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不予以支持;对于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951元,因未超过仲裁时效,故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6314号

本案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八十三条规定,何春利与佳鹏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后果为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即何春利与佳鹏公司间存在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支付赔偿金针对的是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何春利这种情形已直接认定约定的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不存在试用期,也不存在按照超过法定试用期计算赔偿金的情形,所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何春利的请求。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企业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该期间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补偿,但在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反而继续用工的,自试用期合同结束之日起,企业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已过时效的部分可不承担。

法律风险与实务建议

那企业究竟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如何约定试用期是合法的?企业与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试做解答如下:

01

与员工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内根据劳动期限依法约定试用期。避免仅签署《试用期劳动合同》。

02

如果仅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注意在《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即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补偿的风险。

03

根据员工稳定性、工作岗位需求等,合理确定劳动期限,并根据劳动期限确定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04

与劳动者仅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对试用期期限进行变更、延长。

0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不约定试用期。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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