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苏刑事自诉黄毅清,要的就是过程!
2018年1月12日下午,马苏到海淀法院起诉黄毅清诽谤罪。1月25日上午,马苏起诉黄毅清涉嫌诽谤罪刑事自诉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接下来就正式进入审理程序。
诽谤罪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构成诽谤罪主观上要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造成他人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后果,最后还要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本案中,黄毅清有罪的证据由马苏来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远远高于民事案件,要求“高度慨然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说简单点,马苏要有证据证明黄毅清有诽谤行为,这些证据要合法取得且需要当庭质证,所有这些还要排除合理怀疑,比如微博盗号,比如信息有合法来源等等。只要黄毅清对自己的行为有合理解释,马苏就要排除。
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确定有罪,难度很大,大到什么程度,可以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各级法院2016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判处罪犯122万人,对65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42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无罪的比例是1.5:1。没有看到官方公布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具体数字,但从自己办理自诉案件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比例大约在100:1,甚至更高,深圳有区法院一年办几千起刑事公诉案件,但没有一起刑事自诉案件。
马苏自诉黄毅清,肯定是公证保存了其微博内容、流量数据等做为证据,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确定立案,后续就会开庭审判。
很显然,这起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一定是不公开审理,所以不管是黄毅清有没有马苏真实的爆料,还是马苏到底取得了哪些证据,都不会被公开,也不会被公开报道。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所以泄露、披露、报道这些信息是一种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马苏选择自诉非常经典,已经立于不败之地,如果马苏有黄毅清所说的行为,那么黄毅清掌握的这些信息,将不会再被公开;如果马苏没有黄毅清所说的行为,那么黄毅清就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