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特异体质过敏死亡,该怪医院还是怪自己? | 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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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因以“反复左侧面颊部疼痛三月,加重一天”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神经外科,诊断为左侧三叉神经痛。住院当日即开始服用卡马西平,一周后患者出现不明原因发热,出现颜面部肿胀,眼睑水肿,头颈部躯干出现红斑,压之褪色,不伴瘙痒等症状。该症状出现3天后医院停用卡马西平,后患者病情持续加重,最终因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皮肤感染而死亡。
患方先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诊断治疗正确,不属医疗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对患者服用医嘱药物“卡马西平”产生的严重不良反应视而不见,并因此产生一系列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致死的严重后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审理后认定,因患者属特异性体质,在服用卡马西平后没有立即出现过敏反应的症状,而是在服用一段时间后才出现的迟发性过敏症状,且出现不良反应的症状是卡马西平罕见的不良反应,患者的特异性体质给医方的诊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综合全案,认定医院承担次要即30%的过错责任,患者自身承担主要即70%的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患者系服用卡马西平后引起迟发性过敏反应,最终因产生过敏并发症状导致患者死亡的真实案例。患者因疾患遵照医嘱服用卡马西平药物治疗过程中,在患者出现症状未能确诊出现药物过敏反应时,医方是否尽到了与其医疗专业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否因患者存在体质特殊导致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根本无法预见并及时确诊,是本案医患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
所谓迟发性过敏,一般在用药半个小时后甚至3~5天后发生,轻则表现为皮疹、哮喘、发热;重则发生休克,甚至可危及生命。
综合本案,患者因三叉神经痛入住被告医院对症治疗,医方首选卡马西平口服药物对症处理未违反医疗诊疗规范。同时,患者在服药后,因体质特殊出现迟发性过敏反应,临床上属少见情形,对于医方来说,在现有的客观医疗条件下确诊存在难度,导致不能立即采取有效的对症处理手段,客观上符合现有的临床医学水平。虽然存在上述客观医疗条件限制及患者自身体质特殊的情况,也并不能据此推定医方在诊疗中客观上存在免责事由。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患者病症出现时,具备掌握专业知识的医方,未能最大限度穷尽并预见可能存在相应疾患仍有不足方面,因此医方的诊疗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与其医疗水准相应的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发生。违反该注意义务即为过错,由此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对于临床药师职责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和报告。重点要为临床做好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肠外营养药物等的合理用药服务工作。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药能治病,亦能致命,为防止迟发性过敏反应的发生,用药前应详细询问患者用药史、过敏史及家族过敏史,对曾发生过迟发性反应的患者应严禁再次使用致敏药物。医护人员应加强巡视,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反应及病情变化。在观察病情时除观察过敏性休克等症状外,一旦发生过敏性反应及时给与对症治疗。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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