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折让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销售折让属于影响交易价格的一个因素。那么对于存在可变对价的业务应该如何确定收入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 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 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 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在判断交易价格是否为可变对价时,应当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以往的习惯做法、销售战略以及客户所处的环境等),以确定其是否会接受一个低于合同标价的金额,即企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21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A 产品。合同约定,如果乙公司在2021-2022年的采购量不超过 2 000 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 80 元(不含增值税),如果乙公司在 2021-2022年的采购量超过 2 000 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 70 元(不含增值税)。在2021年1月,甲公司预计乙公司两年的采购量不会超过 2 000 件,甲公司按照 80 元的单价确认收入,乙公司2021的实际采购量为 800 件。在12月份,乙公司因订单增长预计将增加A产品的采购量,并于在12月31日通知了甲公司,在当日,甲公司预计乙公司2021-2022年的采购量将超过 2000 件,因此,2021-2022年的采购量适用的产品单价均将调整为 70 元。
1、2021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销售A产品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7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320
2、在12月31日,甲公司预计乙公司2021-2022年的采购量将超过 2000 件,因此2021-2022年的采购量适用的产品单价均将调整为 70 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在12月31日,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8000
贷:合同负债 8000
如果在当日按折让金额开具了红字发票,还应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