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治理追求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出现将各种事项不分职权划分都提交三会审议的现象。以监事会为例,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定位于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职权。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架构建设中要区分董事会、监事会的角色定位,避免角色串位,增加监事会负担,降低公司治理效率
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治理追求的目标。但实践中,出现了将各种事项不论职权划分都提交三会审议的现象。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加重了公司治理层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公司治理效率;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是严密的权利制约与衔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有清晰的职权界面,所有事项都提交三会审议将导致治理层权责不清,使公司治理成为虚设。我们不妨聚焦监事会,以2021年5月17日发布的监事会公告为例,剖析监事会都应审议哪些事项。根据巨潮资讯网2021年5月17日刊登的信息,共有29家上市公司当天发布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审议如下图57项事项:
上述57项公告涉及投资及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清算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股权激励、调整组织机构和变更公司名称与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选举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九类事项。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因此,投资事项无须公司监事会审议。公司法没有规定关联交易的审议职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关联交易视事项性质及金额,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因此,序号6、24、33、48所涉及的投资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需要由监事会审议。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于盈利预测,文件仅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因此,序号34、39所涉及的资产重组事项不需要由监事会审议,同时,第39项附带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也不需要由监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属于再融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此8、9、15、16、17、18、19、20、25、26、27、28、29、31、32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相关事项不需要由监事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因此,序号12所涉及的变更募集资金账户事项不需要由监事会审议。按照规定,上市公司每半年出具一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上海证券交易要求《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需经监事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研究所则未作相关规定。由于序号30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药石科技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该报告可以不提交监事会审议,但在实践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也习惯将该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同时,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两家证券交易所同时规定,对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形,监事会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解散决议一般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解散公司的决定,二是选任清算人。根据公司法,解散公司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清算人由董事及股东大会指定人选组成,清算则是由清算人负责的一项具体工作。因此,序号40所涉及的子公司清算事项不需要由监事会审议。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属于上市公司需披露交易事项,按照两家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交易事项需由董事会批准。如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履行法定程序。因此,序号41、42、43、44、45、46、47所涉及的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和担保事项不需要由监事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依法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1.在草案制订阶段,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2.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阶段,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3.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4.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5.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6.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变更方案,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监事会需要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但不是对董事会审议事项重复审议一遍,监事会从保护公司利益角度表达明确意见。序号5、10、11、21、22、23、50、51、52、55所涉及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需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
调整组织机构、变更公司名称与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职权,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序号13、56所涉及的调整组织机构、变更公司名称与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不需要由监事会审议。提名监事会候选人、选举监事会主席属于监事会职权。序号1、2、3、4、7、14、35、36、37、49、53、54、57所涉及的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监事会审议。另外。第38项审议事项为《郑州银行治理层董监事薪酬绩效管理办法》,从权限上看,监事会可以审议监事薪酬绩效管理办法,但不宜审核董事薪酬绩效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绩效管理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批准。这个议案本身存在瑕疵。综上,2021年5月17日中国A股上市公司发布的57项监事会审议事项公告中,共有24项事项应由监事会审议,32项事项不需要监事会审议,另有1项议案本身存在瑕疵。上述监事会审议议案中存在与现行规则差异的原因在于:一是,公司对法规、文件理解的不到位。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但具体业务人员存在对法规、文件学习、理解不足的情况,为避免信息披露遗漏,上市公司将相关事项尽可能都提交三会审议,但破坏了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了公司治理效率。二是,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市公司聘请有常年法律顾问,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推进资产重组聘请有财务顾问、律师提供中介服务,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聘请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上市公司出现如此高比例的信息披露与法规冲突的现象,反映中介机构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从公司法的规定看,监事会职权定位于监督,而不是决策,这和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定位于决策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如果监事会拥有决策职能,在公司治理上就会产生职能冲突,导致管理混乱。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权限,除在募集资金管理、股权激励方面的职责外,证券交易所在相关具体事项中作出了一项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会需对董事会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定位于监督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定位于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决定监事会内部的管理。而公司经营决策职能则是赋予了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架构建设中要区分董事会、监事会的角色定位,避免角色串位,增加监事会负担,降低公司治理效率。
温小杰、高超民、邢滔,百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联系人,温小杰,系南开大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