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中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
作者 | 张晗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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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了。《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十六个条款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中五十二个条款专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内容,对两审终审制作出补充。从该规定看出我们国家的再审程序是有条件启动而不是必然启动,再审是救济程序,救济审。该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种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法定再审事由。
实践中,当事人在法定再审期间内提出再审,再审法院应首先审查是否具有上述十三种法定再审事由,经审查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才通过裁定的形式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从而启动再审审判程序。所以代理再审案件时必须经历再审审查和再审审判两个程序,只有把握住两个程序的区别与联系,才能在代理再审案件中更加游刃有余。笔者试通过本文与各位探讨两个程序的特点及关系,从而指导具体的再审案件代理。
民事再审审查
1、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不强制询问。
与民事一审二审的连续审不同。民事再审救济审,纠错审的特点决定了民事再审的启动是慎重的,有条件的。所以再审审判之前的再审审查程序变得非常重要。我国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审查必须通过询问的形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只有在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才应当询问当事人。并且被申请人不参加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单方询问申请人一方。
实践中,大部分裁定再审的案件均是经过询问的,所以再审案件的代理人还是应该最大限度地向承办法官争取询问的机会,毕竟当面陈述观点与书面审查材料给法官的感官冲击是完全不同的。笔者曾经在代理再审案件中,向法官提交申请,陈述案件应该安排询问的必要性,最终争取到当面向法官陈述观点的机会。
2、询问的流程
不同于一审、二审及再审审判的庭审顺序有明确法律规定,再审审查中的询问作为一个非必须常设程序,其具体流程没有相应依据。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询问内容及流程。部分询问相对简单没有起到审查的作用;部分询问又完全按照审判程序在进行,过于冗长。这就让询问显得相对无章可循。但基于询问的重要性,再审律师应该充分把握询问流程,最大化引导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给法官作出最有效的表达。
宣读再审申请书几乎是大部分询问的第一步,但因询问时间有限,法官耐心有限,再审申请书提前已经给到法官及对方,完全可以不在询问中再宣读。律师可根据法官安排或主动申请,在宣读完再审请求后对再审事由进行再次提炼及补充,将最精华的部分再次向法官强化。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证据陈述环节往往是被忽略掉的。认为证据一二审已经提交过了,无需在重复表述。但原审的举证是为了证明己方的诉讼请求,这个环节的证据陈述主要是为了证明法定再审事由成立,原审判决错误的。证明目的不同,证据编排及陈述自然不同。
建议代理人在对方陈述完意见后将原审的各个证据结合再审事由进行重新排列提交法官并且带领法官把证据及再审事由重新对照以再次向法官强调原审的错误审判之处。笔者在代理再审案件中,就尝试使用这种证据陈述、证据标注,边陈述观点边带领法官看重新编排过的证据,给法官强化原审的错误之处。效果非常好,能感受到法官已经最大化接收到了己方观点。
此后,法官会结合双方的意见进行发问。结合法官发问,判断法官对案件的关注点及倾向性现场进行最快总结及提炼。在补充己方意见时着重针对法官的关注点进行回应,并且在这个环节将法官的关注问题用己方观点进行表达及总结。以上再审事由的提炼、证据重新编排陈述、补充观点三个重要询问流程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三个节点,是法官没有安排也应争取的询问流程,也是再审律师的代理案件的精髓体现。
3、再审审查中的审查对象
我们说再审是纠错审,这里的纠错审是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究。这就决定了再审审查中法官的裁判对象及审查对象应是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而非申请人的实体请求是否成立。所以再审审查阶段一定要紧紧围绕《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十三个法定再审事由展开,浏览这十三项规定,一部分是与基本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有关的;一部分是与程序事项的。
所以在再审审查中,律师应该协助法官有重点有侧重地围绕二百条的法定再审事由来叙述案件情况,而不是将纠纷全貌毫无保留的呈现出来。虽然再审事由中有程序性事项,但我国目前的再审理念是依法改正确有错误裁判,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会去权衡,主体权益基本恰当,实体公正的基本不会轻易撼动已生效文书的稳定性。考虑到再审审查的审查对象及我国目前的再审理念,笔者建议再审律师在再审审查中把表达更多的放在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
民事再审审理
1、再审审理的程序规定
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再审的,案件正式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条款对于再审审理的程序明确作出规定。
案件能走到再审审判程序,前期案件争点、己方观点等内容已经充分表述了。这时很多代理人会困惑如何准备再审审判的庭审,加之再审审查与再审审判往往不是同一个主办法官,很多代理人会把再审审查的表述内容再审理程序中重复一遍。笔者认为因为再审审查及再审审理的侧重点不同,不能完全复制。
2、再审审理的庭审要点
虽然说再审程序启动非常困难,能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案子改判的可能性较大。但是毕竟审查只是对于法定再审事由成立的审查不代表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成立。所以案件最终实现诉讼逆转的关键还应是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甚至在代理大量诉讼案件实践中,很多代理人也认为“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但笔者认为在再审审理案件中应该突破这种常规认识。至少这样的证据至上的理论在高级别法院及大部分疑难案件中不完全适用。加之,经历了原审的败诉进入再审的案件,大部分应该也是证据缺失或是证据瑕疵的案件。所以要实现诉讼逆转,必须跳出证据,跳出常规思维,换一种呈现表达方式。所有庭审过程都是对事实剪裁及规则理解的加工过程。其中事实剪裁是前提,也是再审审理阶段的核心点。在基本事实证据瑕疵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次要、辅助、背景事实的补充来还原真实事实。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约定了“高度可能性”的事实认定标准。在再审审理案件中应充分利用这条法律规定,从细节之处还原,引导法官进行更多的思考及判断。细节事实往往是当事人及原审时都忽略的,但确是最不容易造假,最容易呈现的。通过阅读最高院的多份再审判决书可以感受到高审级法官思维的兼容并包及法官更多的背后思量,从而总结出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应诉策略及技术。这就像最上乘的武功往往是跳出招式本身的升华。
总结
可以说诉讼案件的代理有很多相同之处,基本都是围绕事实、证据及法律进行。但不同审级的案件的代理策略及出庭应对应是不同的。随着最高院各地巡回法庭的设立,目前再审案件数量也呈现大幅度增长,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的代理还应该结合再审制度设立的目的,再审程序的审判理念、审理对象展开。在每个阶段做好相应的表达及文书准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当事人达到诉讼逆转的诉讼目的。
以上是笔者结合自己代理的再审案件的些许体会,不成熟之处还希望与各位前辈同行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