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定什么罪
暗里着迷 音乐: 刘德华
案情
甲公司承建电力改造工程,按照约定,拆下来的废料要退给电力公司。但是甲公司负责人老李发现拆拆下来的线子都是钢芯线,比较值钱,于是就用废旧的铝包线假冒拆下来的钢芯线退还,然后再把钢芯线卖给回收站,甲公司共获利10万元。问甲公司负责人构成什么罪?
浅析
这个案件就是以次充好类型的案子,这类案件如果没有受过训练,会有五花八门的观点。
比较常见的、能够想到的定性就是诈骗、盗窃、侵占,甚至是职务侵占,还有人主张无罪。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文以为是因为没有紧扣犯罪对象分析,或者在分析过程中不自觉地不断变换犯罪对象分析。
简言之,侵财类案件分析中必须克服的问题就是违反“素材同一性”要求。
例如本案,首先是紧盯着拆下来的钢芯线分析,注意过程中不能偷换概念。甲公司根据约定要退还拆下来的废旧电线,因此可以推知拆下来的钢芯线对于甲而言,属于合法占有。那么这些刚芯线到哪里去了呢?实际上并没有退还。由此可见,紧盯着犯罪对象钢芯线分析,本案属于侵占类型的犯罪(暂不区分是普通侵占,还是职务侵占)。
其次,再聚焦问题的另一面,即甲不退还钢芯线,为什么电力公司不要呢?换言之,甲是有返还义务的,但是甲通过以次充好的手段,让电力公司免除了其返还义务。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甲公司负责人骗取的对象是“免除返还”,而不是拆下来的钢芯线,无疑,“免除返还”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由此可见,针对钢芯线而言,本案是侵占,针对免除返还而言,本案是诈骗,但是本案电力公司的损失只有一份,因此不能定两个罪,只有在侵占罪和诈骗罪里选一个来定。
那么选哪一个来定呢?由于本案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取得,一个是骗免,并非想象竞合,因此不能适用择一重定性原则。从逻辑来看,骗免是为了掩护取得,属于事后共罚行为,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因此,赞同本案定侵占罪。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定诈骗罪,其理由似乎很难驳倒,也符合大众观点,也是可行的吧。
最后一点,就是本案为什么不定职务侵占罪呢?由于本案老李并未非法占有,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同时,由于侵占罪并无单位犯罪规定,在单位侵占的情形下,根据2004年司解规定,直接以侵占罪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定侵占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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